201110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省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决策

(2011 10 10月8日)

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省一直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实现了新的跨越。珠三角地区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其他地区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总人口保持惯性增长,总人口峰值、劳动年龄人口峰值、老年人口峰值接踵而至。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偏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部分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有所下降,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均衡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为“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二,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和建设幸福广东,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机制,以适度人口规模、优良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合理人口布局为战略目标,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并推动我省由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

(2)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1.11亿人以内;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50‰以下;育龄群众享受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深化人口文化建设,人民群众依法生育观念进一步增强;平均预期寿命为76.5岁;降低出生缺陷风险,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5‰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0.15‰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接近正常水平;完善城乡一体、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全面推进人口服务管理现代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第三,突出重点

(1)有效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镇(街道)多生无政策子女、村(居)多生无政策子女等活动。完善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制度,把任务分解、动态跟踪、不同阶段预警、奖优罚劣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分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聚焦困难和问题较大的重点地区和流动人口,加强对落后地区的帮扶,引导基层把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到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等重点工作上,推动工作重心下移,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年度人口计划。

(2)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提高出生缺陷预防能力和水平。建立出生缺陷防治协作机制,将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服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切实提高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覆盖率。总结推广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试点经验,稳步扩大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面。对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和治疗,逐步对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实施重大疾病免费筛查和预防,定期对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免费健康检查。积极开展幼儿发展项目试点工作。加强安全避孕、出生缺陷预防、不孕症预防和老年人生殖健康等领域的科学研究,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加强教育培训,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努力提高劳动人口的文化、技能和道德素质,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3)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工作机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定有利于女童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卫生、人口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经济、法律、文化、行政等多种手段,标本兼治。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和定期(季度)通报等制度。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打击。加强对b超终止妊娠药物购买和使用的监管。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拐卖妇女儿童、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的犯罪活动。落实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接近正常水平。

(四)全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建设,深化流动人口居住证“一卡通”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服务。完善区域合作机制,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整合人口计生、城管、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资源,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大力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互联互通和远程查询,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

(五)深入实施幸福家庭提升工程。以“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为重点,广泛开展幸福家庭建设。加强对优生优育、儿童成功、抗风险、性与生殖健康、家庭繁荣的研究。继续深化“婚育新风”、“关爱女孩”、“青少年健康教育”等活动,推进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倡导负责任的婚育行为。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服务网络的作用,提高人们自我保健和生殖健康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强化省市两级避孕药具管理职能,努力提高避孕药具管理服务水平和育龄群众满意度。建立健全生育保健制度,全面落实手术并发症患者救助制度和免费定点对症治疗,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点发展计划生育“三结合”等社会福利项目,加大对孤儿监护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受灾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的政策体系。

(6)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培育壮大老龄事业和产业,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培训示范项目,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老年人的能力。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优势,探索老年计划生育保健新模式。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养老服务领域,增加老年人社区活动和设施。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7)不断完善“惠宜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综合利用社会经济资源,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给予奖励、救助和优待,加快构建“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覆盖面,适时将夫妻一方为农村人口的家庭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制度,建立救助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定期调整的机制。全面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重点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率。将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推动政策全面落实。

(八)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完善人口发展动态监测、综合分析和预警预测体系。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建立健全跨部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覆盖全体公民全生命周期的全人口数据库。

(9)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深入研究人口发展现状,合理预测人口发展趋势,将为完善生育政策、实现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人口规划的研究、编制和实施。制定人口发展评价体系,开展人口发展对产业布局、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保障影响的综合评价。切实加强人口限制区、疏散区、稳定区、集聚区建设研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的政策,统筹考虑人口分布与经济布局、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关系,以产业结构优化促进人口布局优化。

(十)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大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力度,构建以省内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为重点的人口计生“五级联动创新”新模式,以地级挂牌创建综合改革示范市,推进县(市、区)优质服务全覆盖,开展镇(街道)文明执法,实行村(居)村民自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扎实开展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自治示范村(居)活动,努力形成村(居)负总责、协会为骨干、依法建章立制、群众当家作主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新机制。

第四,实施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委和政府要有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市地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向省级党委、政府作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专题报告。按照“条线考核、分区考核、分类指导、综合考核、动态管理”的要求,分别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用、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制,对失职渎职造成人口严重失控的地方,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进一步强化兼职人口计生单位的责任,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

(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按照“财政优先、稳步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逐年增加投入。到“十二五”末,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每年不低于50元。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入。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人口计生经费投入,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计生各项优惠政策、免费服务项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三)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在机构改革中的基本稳定。市、县(市、区)、镇(街道)要科学配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加强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形成强大合力。对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