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柳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柳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植被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旅游、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柳江干流和支流的汇水区域,以及向柳江干流汇水的湖泊、水库和渠道。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第三条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损害责任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柳江流域生态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柳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拓宽参与途径,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舆论宣传和监督。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柳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电话号码、网上举报平台、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向社会公开,明确受理范围和责任,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第十条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涉及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第二章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制定分类保护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二条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保护范围的生态功能、水资源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相衔接。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内江河湖水库的岸线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科学划分河道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

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江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河长制的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