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目标

制定科学规划,分阶段(2008 ~ 2010,2011 ~ 2015)实现国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将特许权使用费和两权价款用于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可以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政策、资金、管理等保障制度和措施,缓解或避免新的矿山环境问题。

4.2.1目标为2008 ~ 2010

1)做好国家规定的禁采区和限采区禁止采矿活动的监管工作,落实矿井布局调整。

2)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矿山环境现状,借鉴发达国家矿山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对生产和新建矿山全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和保证金制度;对于废弃老矿山,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设立矿山环境治理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达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目的。

3)总结以往典型矿山治理经验,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确保急需治理区域内危害严重、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矿山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4)规划期内矿山环境治理的目标是: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闭坑矿山和失去采矿权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率分别达到100%和25%。分类指标如下。

“三废”和噪声控制指标:废气控制达标率70%,废水控制达标率50%,固体废物控制达标率60%,噪声控制达标率45%;

生态环境恢复指标:植被恢复率15%,历史遗留问题矿山和新建矿山土地复垦率分别为25%和100%,水土流失控制率55%,土地破坏控制率30%,塌陷区重建率50%,排土场重建率15%;

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尾矿综合利用率1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55%,新建、扩建、改建选煤和黑色冶金选矿水重复利用率90%,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50%,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率85%(大中型煤矿95%);

地质灾害控制指标:泥石流控制率15%,崩塌控制率15%,滑坡控制率45%,崩塌控制率40%。

4.2.2目标为2011 ~ 2015

1)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投入机制,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

2)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矿山环境综合保护和管理水平。全面监测矿山环境,探索各种环境问题的成因和致灾机制。建立矿山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矿山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开发和推广科技含量较高的防护和治理技术,优化投入产出比例,保障矿山生产和环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3)到2015,一般矿山环境控制区采矿环境得到充分保护和有效治理。

4)规划期内矿山环境治理的目标是: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闭坑矿山和失去采矿权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率分别达到100%和35%。分类指标如下:

“三废”和噪声控制指标:废气控制率80%,废水控制率80%,固体废物控制率75%,噪声控制率50%。

生态环境恢复指标:植被恢复率25%,历史遗留问题矿山和新建矿山土地复垦率30%,100%,水土流失控制率65%,土壤破坏控制率40%,塌陷区重建率60%,排土场重建率20%;

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尾矿综合利用率1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70%,新建、扩建、改建选煤及黑色冶金选矿水重复利用率95%,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70%,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率95%;

地质灾害控制指标:泥石流控制率30%,崩塌控制率30%,滑坡控制率60%,崩塌控制率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