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比较题
1.我国重刑法轻民法,西方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律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起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外来的反抗,是战胜国强加给失败者的武断意志。所以刑罚极其残酷,表现在奴役的“五刑”(莫、莫、莫、公、大碧)。惩罚是氏族内部的镇压工具,在氏族战争中表现为外力。三代刑,秦汉律,甚至唐朝和明清律,依然是刑法典。这说明中国古代法律从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认为是约束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排除了法律的民事功能,并不是说它不能调整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在不脱离国家和刑罚的情况下处理民事关系。《唐律十二条》可视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罚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以刑事罪论处。在西方,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和改革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古希腊的人们把法律看作是整个社会的调节器,是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措施,是保护权利的手段。由于法律在雅典和罗马早期的形成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的整个政治制度,所以法律的概念与中国完全不同,其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重在刑罚)更丰富、更广泛。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和规范的内容,还具有正义、平等和道德的含义。比如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其内容的一部分,所占比重很小。因此,法律在西方一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是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法律改革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律在西方有社会进步的杠杆,也是历史本身的表现。
2.西方的公法与私法的分离,并没有区分中国古代的公法与私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公法文化和刑罚文化基本处于绝对地位,法律实际上被认为只具有公法的性质。由于国家的男权伦理,家庭义务也深深渗透到了所谓的“公法”领域。在中国古代社会,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被用来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关系。例如,官员在任时被要求对父母的姓名保密。如果他们的父母在任职期间去世,法律规定他们会担心,违法者将受到惩罚。这种家庭义务和国家义务的混合,恰恰反映了中国古代公私法分立的传统。由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有很大不同。其典型特征是个体独立人格的缺失,个体平等自由的不可能,个体的地位只能存在于家庭、种族等群体和等级中。法律对每个人的要求,首先是对社会(家庭、国家)的各种绝对义务,主要表现为要求和禁忌,同时又不赋予或很少赋予权利。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由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法律不能也不可能以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维护其精神安宁、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出发点,以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无法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只能向远离现代理性的法律文化发展。理由1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国王的“特权”和“专制”是理所当然的,权力观根深蒂固。现代社会主义强调公有制集体主义,西方封建制度比较短。现代资本主义强调私权不可侵犯。2在思想文化领域,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强调贵贱之分,“君臣、夫师、子”,以及不能以刑为医,不能以礼为庶人。宋代朱朱的理学是“存义灭人欲”,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平等、天赋人权。
第三,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同。(1)法律的意义或人们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中国人一提到法律,往往会认为刑罚是统治者压制百姓的工具,所以我们往往对法律“敬而远之”。我们相信法律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纠纷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我们一般不诉诸诉讼,也就是所谓的“厌恶诉讼”,但西方方法的概念完全不同,内涵外延都不一样。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和规范的内容,还具有正义、平等和道德的含义。人们相信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所以诉讼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普遍,甚至会有很多诉讼在我们看来是不值得诉讼的。(二)司法机构的建立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其监督下,虽然理论上强调司法独立,但现实生活中司法受到行政干预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官受到的尊重远不如西方。根据三权分立理论,西方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是完全独立的。法官的地位很高,受人尊敬。
法律的保护性和惩罚性
如前所述,西方古代法律主要是保护性的,而中国古代法律主要是惩罚性的,这与中西方的历史文化差异是分不开的。中国古代没有民事惩罚和民事法律的区分,而在西方,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是明确分开的,并注重事先预防和保护,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恰恰满足了公民的法律和社会对法律的要求。因此,人民尊重和崇拜法律。公民对正义的法律心存感激,因为法律给公民带来了幸福与和谐,这将形成社会对法律的整体遵从,使法律制度的实践不再依赖强制力,而是公民的自愿行为。在中国古代,人们注重事后惩罚,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大多是体罚,不管民事惩罚。此外,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制定的。带有个人色彩,国家不断更迭后,法律也经常发生变化。因此,中国古代公民,甚至一些现代公民对法律的态度仍然是恐惧、怀疑、不信任政府,更不信任法律。公民拒绝主动寻求法律帮助,以为上了法庭就会受到惩罚。这样,我们的法律体系对公民的保护就没有意义了,而且会带来很大的困难。在现代司法意义上,现代人更加关注人权和平等,向往受保护的法律,希望法律更加公平公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每个公民的愿望。只有实现了这一点,才能真正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关于现代法制建设的建议——在坚持法治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以德治国的法治社会,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面的扩展和渗透,也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创造新社会的重要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工程。美国著名法律哲学家和法律历史学家波尔曼指出,“保证遵守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和可靠的归属感,远比强制重要。法律只有在被信任时才有效,因此不需要强有力的制裁。依法执政者不需要处处依赖警察。简而言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是遵守法律的传统,这种传统根植于一种深刻而热烈的信念,即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人生最终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没有现代法律观念和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就无法形成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也就无法实现法治。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必须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让每个人都认识和理解法律,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做到人人知法,让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会违法,还会积极维护法律。”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对其成员行为的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和警察机关等强制性国家机器来确保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治理国家,用强制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革时期,旧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更加迫切。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虽然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不同于法律。道德的实施并不依靠强制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以其说服力和说服力,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使人们自觉遵守这些行为准则。道德诉诸于人的“良知”,诉诸于人内心的“道德信仰”。所谓“劝”,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意识,激发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耻心”,使人们在内心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力,形成人类道德行为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说服力”,是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养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履行道德义务或违背社会的道德要求,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会造成事业上的挫折和失败。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但也不可忽视。强大的舆论可以对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产生重要影响。它能潜移默化地改变人的气质和性情,改变社会风气,形成一定的道德氛围。这种舆论一旦和内心的信念结合起来,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总之,法律和道德在维护和确保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关联,相辅相成。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品质,人们就能自觉地增强正能量、除恶扬善、惩恶扬善,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鼓励先进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