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名城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利用。第三条名城保护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曲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和管理的组织领导;会泽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利用;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

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名城保护相关部门的工作,推进综合执法。

会泽县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保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名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

(三)研究制定古城保护的相关措施和实施方案,参与重大项目实施的审查;

(四)组织编制、修订和完善房屋修缮指南和修缮方案、广告指南、商业发展规划和名城保护名录;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对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展示工作;

(七)组织挖掘名城传统文化,开展学术研究、宣传和对外交流;

(八)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上级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名城保护基金,用于名城保护。第七条每年5月18日为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或举报破坏名城的行为。第九条曲靖市、会泽县人民政府对在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条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一条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和修改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和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电力通信、道路交通、防震减灾、公共消防、旅游开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会泽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保护规划,建立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位置、边界、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保护范围和对象第十三条名城保护范围由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组成,具体区域由会泽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并公布。第十四条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伊通河、金钟山、文庙区、大佛寺区、古城内外历史街巷、传统民居院落、厅堂、寺庙、铸币局等形成的历史城区整体格局和风貌;

(二)伍佰村古民居、祠堂、祠堂、庙宇的整体格局和风格;

(三)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以及与名城格局密切相关的山水、森林、湖泊等自然环境;

(4)古遗址、古井、古碑、古巷、古桥、古门窗、古匾额、古货台、古照壁、古门、古牌楼、名人旧居、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商业老字号等。;

(5)杂色铜工艺品、土陶工艺品、窑洞音乐、小唱灯笼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6)铜商文化;

(七)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第十五条名城保护重点:历史城区东至翠屏街,南至金钟山顶,西至大佛寺牛家祠堂,北至鲍彤路,总面积2.51平方公里;白屋明村东至沙坝口铁塔,南至白屋村吉梗路,西至马家沙沟,北至后宫路20米,面积0.53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