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学的历史发展路径有何不同?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本文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及其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西法律文化在形成、规范、属性、伦理、制度、学术、精神和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详细描述了法律的起源、价值精神和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和内容,揭示了法律文化差异、冲突及其协调的理论和制度安排,并对这些差异的形成过程作了详细描述。

最后在第九章回到人,人是文化的起源和轴心,无论多么复杂的文化现象,都是从人的起源中发散出来的。

在本书中,张先生不仅系统地论述了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而且向我们传达了一个理论,即一切法律关系都可以而且应该恢复为人类关系。

无论这些关系采取何种形式,人最终都是主体和起源。

中西方在协调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但归根结底,人仍然是主体和本源,甚至神也是人格化的神。

从这本书里我体会到,要想深入了解某一种文化,不能刨根问底,而要追根溯源,以人为出发点,看本质。任何忽视人的存在的文化和制度的研究都是肤浅的。

我最感兴趣的是第七章,也是和今天的发展最密切相关的一章。

本文以第七章为切入点,谈谈中西法律文化传统与法治的关系。

在第七章“法律的精神:人治与法治”中,作者认为中国法律的传统精神是“人治”,而西方法律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法治”的法律是指具有民主政治背景的体现群众意志的法律。

传统上,

两国的法律都是用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的,以集团为基础,“人治”的色彩越来越浓。此外,等级和劣等的明确划分,使人敬畏权威,崇拜权力,而忽略了对个人权利的追求。

在西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眼界的不断扩大,依附于上帝的宗教法被瓦解,催生了民主、自由、平等的现代精神,总体上趋向于个人本位。

从法律的文化属性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质上是刑事或国家法律制度,而西方法律文化是民事或属人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西方国家能够形成法治传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独特的文化传统和官僚政治。

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物质基础,其发展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

同时,商品经济孕育了社会契约观、政治市场观、意识形态市场观、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自由观等文化传统。

但是,西方法治的形成绝对不是一个纯粹的商品经济问题,还有一个不同于商品经济的文化问题,那就是人性恶论。

古希腊文化中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性恶论思想,一直是西方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

这句名言在西方国家广为流传:“权力会腐败,绝对的权力会绝对的腐败。”在西方文化中,法制比人治更可靠。

而在中国文化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倾向于人性善,强调以“礼”引导和控制人性,以“德”治人。

最后一个方面是西方较早的官僚化是法治制度化的另一个前提。

早在罗马帝国时期,西方就形成了庞大而完整的官僚体系。到了中世纪后期民族国家的形成,官僚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支持了现代法治的建立。

但作者花了大量笔墨来证明中国历史上没有“法治”,中国传统法律的精神是“人治”,却没有系统地论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笔者认为中国法律的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中心)是同时产生的,即中国法律的人治精神的起源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产生的。

也证明了人治精神的哲学基础是人性善论和人性恶论。

进而得出结论,人治在中国逐渐加强,没有其他因素限制其发展。

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没有形成像西方社会那样优越的法治传统,是由于其极其深厚的社会文化背景。

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政治、社会和文化差异的比较,介绍了中国社会在法治传统上表现出与西方社会的诸多差异。

3的根本原因。

由于中国社会与西方不同的历史文化发展道路,中国社会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得以创造和孕育。

但作者并没有系统地论证这些差异的原因,导致了“人治”和“法治”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传统。

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律传统之所以是“人治”,是因为笔者提到了中国的“法理学”传统(以刑法为中心)和儒家文化的人性善与人性恶理论,我认为还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自然条件、经济和宗教。

第一,自然条件的差异。

中国古代没有“法治”,西方却有“法治”,这与中国的自然条件有关。

但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西方出现了城邦社会。

在中国古代,辽阔的疆域和山河阻隔,使得人们不可能有密切的政治生活,也不可能实行人民内部* * *的“直接民主”制度。

西方城邦小人少,邻居多,彼此熟悉,容易实行议会制,有利于直接民主。

“直接民主”是指城邦的政治属于整个城邦的公民,公民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为了保证直接民主,也就是保证城邦公民身份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划分,行政机构的设立,法院的选择和权限,于是就有了宪法。

(4)城邦既然是公民的团体,那么它也必须是民主的集体,人们也必须相信保护民主的法律制度。

在希腊城邦公共政治文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法治理念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等理性精神,这是城邦公民政治文化的核心和精髓。在法治理念和精神的影响下,城邦公民表现出对法治的坚定信仰。

⑤简言之,城邦民主是法治产生的制度前提。

而中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风俗习惯、民族文化、语言差异巨大,很难形成像希腊城邦那样的公民群体。

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分散在全国各地。再加上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很少有经济交流或者文化交流。

在如此庞大的国家内部,很难形成像希腊城邦那样的“直接民主”。

相反,中国古代的地理经济环境更像是培养专制政治的温床。

为了维持这个庞大国家的运转,自然选择了专制政治,等级森严的专制政治格局早已成为中国整个社会结构的基础。

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中,对法治的需求是极其微弱的,因为政治完全可以为其人民提供所有的需求,只是在另一个价值层面上。

哪怕是一点点对法治价值的呼唤,都被强大的政治公权力的压制所淹没。

在这样的社会里,法治传统的形成是遥遥无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