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原因和作用是什么(来自银行、企业和投资者)?
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但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后,资产证券化发展异常迅速。2014年发行规模超过前9年总和,2015年发行规模超过前10年总和。从规模来看,2015资产证券化发行量已经跃居全球第二。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值得关注。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规模尚小的情况下,有必要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和规划,特别是加强对其监管,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缺乏信息数据公开机制和信息共享体系。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尤其需要信息和数据的披露。在美国,1933的证券法以“完全信息披露”为指导,其核心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证券欺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一个电子数据存储、分析、获取和披露系统(EDGAR),规定所有向公众发行证券的机构都要向EDGAR提交电子文件,这些文件免费向公众开放。而且,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点,SEC专门设置了额外的信息披露标准,如需要披露参与机构信息、证券信息、基础资产池信息、借款人信息、交易结构信息、静态池信息、信用增级措施、重要衍生合约等。对于不同的资产,如房贷、车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也需要在保护隐私的情况下,逐一披露基础资产数据。服务机构还需要出具合规报告,受托人负责人需要审核报告并签字,承担相应责任。而我国目前这类信息和数据的披露机制严重不足,规则不健全不完善。
众所周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质量恶化。如何在过度追求发展速度中控制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质量?这必须依赖于对数据的分析。这对监管者来说尤其重要。数据分析是及时掌握市场第一手信息和发展的重要而必要的手段。但是,如果基本的资产数据披露机制不存在,那么对金融风险的系统分析是不可能的。在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信息平台尚不存在。虽然有备案制度,但并不对外透明。有业内人士认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私募产品,不需要披露信息。但实际上,这些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都在上交所[微博]和深交所[微博]上市,面临公开募集基金。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正在寻求扩大投资者的范围。对于投资者来说,无法获得信息和数据,就无法有足够的信心投资产品。没有足够的投资者,就不可能建立活跃的二级市场。
其次,目前资产证券化虽然有很多创新,但大多集中在基础资产的扩张上,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创新并不多。有些虽然号称创新,但也只是局限在某个区域或时间段,没有实质性意义上的突破。特别是很多产品在投资者需求方面基本没有变化,而市场对投资者的需求是巨大的。比如能否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来对冲利率变化?可以为货币基金投资者设计产品吗?这些供给侧产品的设计可以有效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规避投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类别,开拓二级市场。否则大家都会照搬固有模式,规模看似在上升,但发展的动力却越来越弱。
此外,一些创新本质上是政策套利,可能对金融体系的宏观稳定起到“混沌”作用。比如在交易结构上,中国出现了所谓的双SPV框架。这种结构可以完成“非标招标”的目的,或者将信贷资产转移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创新,实际上是对监管的规避。由于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比较分散,没有一种SPV模式可供所有产品按需选择,不同产品的发起人必须根据各自监管部门的分类开展业务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分业监管体制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可以通过采用双重SPV来规避监管模式的限制。但当行业出现问题时,监管部门如何妥善协调解决问题,还有待观察。从更深层次看,监管套利已经成为国内金融发展的一种常态。如何简化监管,该管的管,不该管的放,特别值得深思。如果说通过双SPV规避分业监管的限制是不得已而为之,“非标转板”纯粹是监管政策套利。通过“非标竞价”提高了银行名义资本充足率,但如果资产本身不上市,银行的实际风险并没有改变。笔者认为,这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解过分强调资产出表的好处,而忽略了它的缺点。其实,是否报只是会计上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资产证券化申报部分资产,确实可以提高企业当期盈利能力。但是我们能长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吗?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事实上,国外已经有很多关于这个问题的论文,但结论并不一致。许多实证分析表明,企业将利用资产证券化获得的流动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项目,这将降低商业银行的长期资本充足率,导致银行经营风险增加。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来看,资产证券化活跃度高的商业银行受到的冲击更大。但也有论文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改善风险管理,提高盈利能力,对银行的风险取决于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的设置。在我国,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一直追求规模,对降低资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不太重视,所以占比还是很小的。但是,随着企业的转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如何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企业绩效的长期作用,而不是追求短期绩效,值得研究。
资产证券化的机制是大数定律。也就是说,当资产包中的基础资产规模较大且分散时,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分散单个资产的违约风险,提高产品的信用。但实际上,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集中度远高于美国同类产品。通过对已发行产品的计算,75%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数量在50只以内,覆盖行业一般在20只以内。在美国,同类产品的资产数量一般在200到300,涵盖20到30个行业。金融结构本身具有可变性和不稳定性。比如,即使资产通常是负相关的,当危机来临时,它们的价格走势也会发生急剧变化,变成正相关,相关系数接近1。因此,当资产包中的基础资产过低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些增信措施,如优先级/劣后级,就会失去作用。不仅如此,一旦相对安全的优先级失去了劣后层的保护,那么众多优先级层的集合也会产生系统性的影响。
总之,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的历史很短,还存在很多缺陷。比如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核心SPV,在破产隔离和税收中性方面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持。但这些缺陷只会导致业务成本的增加和投资者收益的降低,不会带来系统性风险。但是,资产信息数据的不透明、不公开,监管套利的不公平,会导致系统性风险,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对风险的及时跟踪和应对,值得监管部门重视。当前,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信息和数据公开机制,重点从负面清单转向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在完善SPV法律和会计处置的基础上,建立市场跟踪机制,及时处理政策套利,完善业务指导规则,使资产证券化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所用,而不是成为一种空洞的金融形式,同时防范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