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过程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过程
都铎王朝后期,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与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议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和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与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1688的“光荣革命”推翻了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同时迎来了新教荷兰统治者威廉和玛丽登上王位。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在1689年召开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了“议会主权”原则,极大地限制了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废除或中止法律的实施。还规定国王必须是圣公会教徒,天主教徒或与天主教徒结婚的人不得继承王位。专制君主被受宪法约束的立宪君主所取代。英国议会君主制初步建立。
随后,议会颁布了《叛乱法》,规定国王平时只能在议会同意的情况下招募和维持一支军队,军队只能维持一年。为了防止国王排斥议会,独断专行,保证议会能够定期召开,议会在1694颁布了“三年法案”,规定议会必须每三年召开一次,每次议会任期不得超过三年。1701年,英国议会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英国国王的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英国国王必须加入英格兰教会。与此同时,国王的其他一些权利也受到了明显的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实施,使得议会权力超过了王权,国王“大一统不死”的君主立宪制更加不可动摇。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君主处于统一而非死亡的地位。
在18世纪,国王能够使用他的实权,授予他的官职,并赢得保护国王的权力。后来王权逐渐削弱。到了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统治时期,皇权已经大大衰落。实际上,法律赋予英国国王的权力是通过议会和内阁来行使的,王权成为象征性的。君主必须根据议会的意志行使行政权。
君主名义上是世袭的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世袭领袖。
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大臣、高级法官和各领地总督,有权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指挥军队,宣战和媾和。事实上,它处于一种统一但不可治愈的地位。
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受宪法统治的君主。它的存在主要是国家的象征。
在对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国;国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国家统一的纽带和民族团结的象征。现在女王的头衔是“上帝保佑英国国王和她的其他领土和领地,英联邦元首,_ _ _的守护者”,可见国王的权力;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国王(女王)有被咨询、被支持、被告知的权利;作为英联邦的首脑,国王(女王)也在维护英联邦关系中发挥作用。
尽管如此,英国国王仍然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英国国王作为国家的象征,可以起到维护国家统一、调解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或者对内政外交提供参考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力。
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
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统治确立,君主制被推翻,议会的权力大大增加。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国王在议会中权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
《权利法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限制国王的权利,保障议会的立法权和财权。这样就否定了封建时代君主的神权,主权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并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议会君主制的权力中心在议会。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权和行政监督权。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得到国王的批准,实际上只是走个形式。
英国议会是两院制的。
上院成员由各种贵族组成,不经选举产生,所以上院也叫贵族院。上院有1156个议员(1980)。
下院是选举产生的,贵族不得竞选下院。下院议员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全部改选。下院共有635名议员(1980)。
1832年改革前,议会选举制度非常混乱。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旧的选举制度还没有改革。议会被一小撮贵族寡头控制。成员要么由控制选区的特权人士任命或赠送,要么通过恐吓或贿赂选民选举产生。这根本不是一次民主选举。
1832年,进行1国民议会改革,调整选区,取消、补充或分配一些贵族操纵的“没落选区”给新兴工业城市争取议会席位;整顿了选举的财产资格。使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进入议会,大大加强了他们在议会中的作用,为工业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
在1867和1884中,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被一再降低。1872年,议会通过秘密投票法,使选民能够自由表达个人意愿;1883通过法律禁止选举舞弊;1885年,英国历史上第一次确定了按人口分配席位的原则。通过19世纪中期的一系列议会改革,资产阶级赢得了政治主权的权利,打击和排挤了君主和贵族对议会的控制,使议会下院成为表达资产阶级意志的最高权力机构,促进了议会民主。
自20世纪以来,投票权一直在扩大。1969《人民代表准备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且未被法律剥夺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均享有平等的投票权。还规定,265,438+0岁以上的英国男女臣民(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况除外),只要获得所在选区2名选民提名,8名选民同意,就可以登记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一般由参加选举的各党派提出。
议会的职权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三读通过,送另一法院批准,最后提交英国国王批准颁布。英国国王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自18世纪初以来,英国国王从未行使过否决权。
议会的财政权力由下院行使。实际上,议会对财政并不起到监督作用,财政大权由内阁掌握。
议会监督政府的权力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议员有权就政府部长的工作提出问题;有权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最后,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动议,这是监督政府的最重要手段。如果不信任动议通过,根据责任内阁制原则,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要求国王解散下院,提前举行大选。
在19世纪中叶,由议会君主制确定的议会至上原则确实曾经在政治生活中成为现实。19年底以来,随着英国政治制度的逐渐保守,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下降。国家权力的重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身上。
国王必须信仰英国国教(即新教徒),也就是说天主教徒或与天主教徒结婚的人不能继承王位。
英国君主立宪制评析
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君主立宪优于君主专制,但共和优于君主立宪。例如,历史学家刘宗旭、刘有昌和唐德刚都反对将君主政体简单地等同于封建残余,认为君主立宪制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可能对社会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例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建立的君主立宪制极大地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和政府逐渐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使英国走上了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它不仅对巩固英国资产阶级的统治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资产阶级建立新制度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进入21世纪,中国对传统君主政体有了新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应该从人文角度重新定位君主在帝制中的精神领袖角色,摒弃封建残余的不当说法。
简要概括:英国君主立宪制是以代议制为基础,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英国国王是国家元首,但通常只起礼仪作用,实际最高行政首长是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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