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宪法改革

(1)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主动制定的宪法文件;“十九条信条”全称是《宪法》主要信条第十九条,是清政府被动制定的宪法文件。(2)宪法实施机构:主要在中央咨议会和地方咨议会。

2.法律制度改革

清末改革可分为三种情况:清末制定并实施的,清末制定并颁布但未实施的,以及仅在草案阶段就被推翻并颁布的。

刑法改革。清代现行刑法是清政府在政治改革过程中实施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大清新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此法制定颁布,但在清政府统治时期并未实施。

民法改革。《大清民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但仅停留在草案阶段,并未付诸实施。它采用德国法的法典体系,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其中,总则、债和物权三部分是在日本松冈大法官的帮助下起草的。

此外,还有《大清商事法草案》、《诉讼法》、《法院预备法》等变化。

3.司法系统的变化。一方面是被动的改变,主要表现为领事裁判权制度和在领事裁判权下建立的各种审判制度出卖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另一方面是清末清政府发起的司法改革,如改刑部为法务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建立相对独立的法院体系,改大理寺为大理院,设置高级法院、地方法院和基层法院,奠定了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