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日本财团的日本财团
1953《禁止垄断法》修订的结果,放宽了对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股份和兼职限制。比如金融机构持股上限从5%扩大到10%,放松了对卡特尔的限制。在新的政策环境下,旧财阀的金融机构对原有的下属企业进行重组,基于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高度融合,演变为日本的新财团。其中三井、三菱、住友、芙蓉、第一银行、三和等六大财团规模最大,从而形成了日本六大著名财团企业集团。三井财团、三菱财团、住友财团是在原三井银行、三菱银行、住友银行的基础上,结合原财阀的部分企业和一些新加入的企业组成的;但是,芙蓉财团、三和财团、第一银行集团没有以前的银行组织基础,而是分别以富士银行、三和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为中心,联系其他企业而形成的新财团。
经过这次重生,日本财阀的封建性和封闭性被大大削弱了。与旧财阀相比,新组建的六大财团最显著的特点是以金融机构为中心,财团内所有企业一环持股,即银行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交叉持股;与此同时,它的民主性、开放性和竞争性得到了增强。各种财团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总裁会议”的成立,这是由财团主要成员的最高领导人组成的集团的最高协调机构。其实类似于“大股东大会”。各财团会长协会名称不同,成员企业间的重大问题通过会长协会协商解决。总裁协会也是研究财团主要经营战略的中心机构,但不是强制性的。日本财团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独特的金融制度,主要包括主银行制和相互持股制。这两种制度是在日本特殊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日本财团金融制度的形成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
1,主银行系统
主银行制度是企业与银行长期交易形成的,是银行与企业长期交易形成的约定。在银企融资交易中,主银行的融资量最大,这是主银行制度的数量特征,这一特征建立了银企之间重要的交易关系。日本财团中的主银行是借款企业的主要资金提供者,是企业结算的中央银行,通常也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向企业派出身居要职的人员。在主银行制度中,主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而是由双方心照不宣地约定。银行帮助企业稳定经营权。当企业经营业绩恶化时,企业把经营权交给银行,主银行负责救助。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主要银行之间的关系不断扩大,在企业融资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相互持股
日本六大财团成员循环持股,前所未有地加强了财团成员之间的资本联系,是财团存在的重要基础和最有力的组合手段。交叉持股比例是衡量财团凝聚力的重要标志。不仅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持有工商企业股份,工商企业也持有银行等金融机构股份。相互持股比例越高,财团的凝聚力越强。从持股关系看,财团中各企业的股份是相互持有的,而不是一方持有,这也是日本财团的显著特点。日本财团内部相互持股是日本早就禁止持股公司存在的灵活形式,法人持股取代了过去自然人的家族财阀持股。上世纪90年代,日本6家财团的内部平均持股比例约为55%。
3.人员派遣
日本六大财团除了主银行制和相互持股制外,还具有串联融资和人员派遣的特点,以加强企业间的人员组合。一般来说,银行和综合贸易公司会向各大企业派遣高级职员。比如银行为了保护银行的债权和对企业的决策权,向融资额和持股份额高的企业派驻工作人员担任重要职务。企业为了加强与银行的密切联系,保证资金和贷款来源的稳定,也愿意接受银行派出的人员,委以重任。同时,由于工业企业有时是银行的股东,工商企业也向银行派驻人员,对银行施加影响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