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为什么要报警?你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又要报警?
在中国,警察行为的历史萌芽可以追溯到至夏的商朝。2500多年前的西周,就有类似于现在公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有司民(户籍)、司己(抓贼)、司口(监纠察事务)等相应官职。孔子是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曾担任鲁的军师。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更加先进的封建统治制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公安机构——亭长,专门抓贼,维护治安。曾经担任过泗水阁总监的汉高祖刘邦,也可以算是一个警察。
严格来说,中国古代没有特警制度。地方行政和司法之间没有区别。州郡行政长官主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但州郡衙门中有类似巡捕等现代警察职能的人,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在社会一线抓捕罪犯。直到清末,中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
西方警察的形象最早出现在中国,而且是在租界里。之后,中国开始逐渐接受西方的警察思想。
中国现代警察是什么时候诞生的?按时间顺序,湖南长沙创办的保安局应该是第一个。
1897年,湖南省按察使黄遵宪向执行新政的巡抚陈宝桢提出,现行保甲制度无法支撑社会稳定的局面,建议设立湖南保安局。此后,黄的保安局章程草案在《湖南日报》上发表,征求各界意见,得到了维新派的大力赞扬和开明官员、士绅的赞同。
1898年7月27日(光绪六月二十四日第九天),湖南保安局正式成立。其组织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构,但由于是由官员和士绅联合组织,人员素质与西方警察相差甚远。
由于戊戌变法失败,积极推行新法的湖南巡抚陈宝桢被革职。诞生仅三个月的湖南保安局,随着变法的失败,被迫撤销,改名为嘉宝局。应该说,湖南保安局是中国警察的前身,是中国近代警察史上的第一个。
1901年,八国联军攻陷天津、北京后,清政府签订半丑条约,丧权辱国。西方列强想在任何时候插手中国事务,同时得到土地割让的补偿。条约中规定,八国联军归还天津后,清政府不得在天津租界二十公里范围内驻军。这一规定实际上剥夺了清政府对天津全城的占有权。天津是通往北京的门户。如果中国的军队不能进驻天津,西方列强可以随时来北京,威胁清政府。这是清政府不愿意看到的现实。与此同时,满清政府的文武官员,没有一个敢接管八国联军天津,一兵一卒。
后来清政府把这个棘手的问题交给了在山东镇压义和团立下汗马功劳的袁世凯。袁世凯训练过清政府的新军,对西方军警制度有一定了解。因此,袁在接管天津之前,从自己的军队中挑选三千名士兵进行短期警察训练,使他们熟悉警察职能,然后脱下军装,穿上警服,他称之为“中国警察”。接待时,袁世凯命令地方官员带领三千警察局长进军天津,一方面维持治安,一方面进行军事戒备。历史表明,八国联军当时无言以对,因为袁世凯派出的不是军队,而是维持治安的中国警察,与条约规定并不冲突。
由于有特警维持社会秩序,天津的社会治安一扫过去的混乱局面,成为全国各省之冠。"西方人也对六个月没有小偷感到惊讶."于是慈禧太后颁布法令,要求全国各地效仿袁世凯建立警察制度,使警察制度逐步普及。
地方警察系统的建立最终导致了国家警察系统的建立。1905年6月8日,清政府设立巡检司,主管全国警务。巡检司大臣(相当于现任大臣)是袁世凯的密友徐世昌,巡检司侍郎(相当于现任副部长)是袁世凯的老部下赵秉钧。这就是中国现代警察制度的起源。
在中国,每一个部门,尤其是公务部门,都有自己习惯的、法定的名称,比如各级人民政府,对应的是公务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应检察官;以及负责审判的人民法院和法官等。一个例外是,公安系统一直保持着两个名字:公安和警察。两个名字混在一起,不仅让普通人摸不着头脑,也让体制内的很多人无法解释原因。
两个名字的具体用法也有区别。1995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使用“警察”名称;各级公安机关一直使用“公安厅”、“公安局”等名称;有的警车涂有“公安”二字,有的则是“警”加“警”或“公安加“警”;警服臂章统一为上方“警察”,中间“警察”,下方“公安”;执行任务需要表明身份时,有人说“我们是警察”,有人说“我们是公安局的”。系统内部写文件、报告等材料,一般用“广大干警”一词。在社会上,公安系统的成员通常被称为“警察”和“公安人员”,而在法院、监狱等其他系统从事警务工作的人员则被简称为“警察”。
有人曾经解释过“公安”和“警察”这两个名称并行的现象。他们认为,公共安全是指公共安全或社会安全,即人类社会的稳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人类社会稳定、安全和秩序的守护者,即对侵害社会治安的事物进行预防、发现、报警和立即抵抗,也就是说,只有负责治安管理的人才是警察(“治安”这里是广义的)。所以一般来说,“警察”是“公安”的一个子概念。警察都是公安人员,但在公安系统从事管理和研究的不是警察。监察部门、纪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虽然没有纳入警察序列,但一直在从事一些警察职能。
以上苦心解释,有些过于牵强,有些如“保安公司也承担警察职能”的说法,更是匪夷所思。事实上,至少从我国公安系统的现实来看,“警察”和“公安”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有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导致两个名称并存。
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这个名字是在1939年2月。为了在名称上区别于伪政权的警察机关,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设立社会部的决定》要求在边境地区设立公安局或保卫处,在县设立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6月10年6月15年6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使用“公安”这一名称。改革开放后,由于相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原因,“警察”这一称谓开始在一些场合得到恢复并迅速推广,直至1995颁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界定了人民警察的范围,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可见,公安机关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从法律角度看,由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公安”仅用于组织名称,公安机关个别成员的准确名称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不规范。
即使从字面上理解机构名称,但“警察局”这一名称似乎比“公安局”更直观易懂,可以避免交流尤其是国际交流中的词汇障碍;同时也更符合逻辑,更能准确界定这个由众多不同职能、不同职责的人民警察个体组成的群体的内涵。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公安”能成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现在的别名。
英文local police station】中国公共部门的基层组织,管理户籍和基层治安。
中国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管理户籍和基层治安。在旧中国警察局之下,也有这样一个具有类似职能的机构。曹禺《北京人》第三幕:“我不知道为什么有一天晚上我叔叔在警察局喝了一半...这是剩下的半瓶白兰地。”陈的信任:“你们两个调查一下今天的打架事件,并向警察局报告。”
1946公安机关成立公所,更名为公安分局1948,派出所1950。警察局的名字延续至今。
警察局是个外来词,来源于日语。原义是派出分支的意思。在日语中,它不是指警察的派出机关。任何机构都可以有“派出所”。今天这个词在我们国家演变了,变成了公安机关的一个专门机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