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高考史:庆历新政与王安石变法
李青新政
李青三年(1043),宋仁宗在政治上任命范仲淹为谋士,任命富弼、韩琦为枢密使,指示他们做好现世的各种紧急事务,以期“心安”。范仲淹、在《答陈十事》中认为当时的中心问题是整顿吏治。他们建议,国内外的官员都太多余了,那些老弱病残、腐败无能的都应该下岗。宋仁宗采纳了这些意见,接连颁布几道诏书,规定:①改革公务员每三年论资排辈晋升的研磨法。注重提拔有实际功绩、善良、才干、品行的官员,淘汰旧疾、愚昧等不称职、在职的罪犯。(2)严格的“宽限”制度。限制中高层官员的特权,防止权贵子弟的亲属垄断官职。③改革朝贡制度。为了在州县建立学校,学者必须在学校学习一段时间才能被允许这样做。改变旧的仅以诗词书法选士的制度,注重计划性和品行。(4)慎重选择地方官员。各路州行政长官由中书、枢密院精挑细选,各路州行政长官由各郡行政长官精挑细选,选得最多者先补差额。⑤完善职业领域法。重新规定官员按等级给予一定数量的专业领域,以“责其清廉”,防止贿赂和枉法。⑥“减徭役”。西京河南省(今河南洛阳东)五县撤为镇,吴王县(今河南济源西)并入河南省,精简农村劳动力。范仲淹和富弼也提出了“厚耕桑”、“修武备”等建议,但都没有实施。
范仲淹的政策在当年和次年上半年相继在全国颁布,被称为庆历新政。因为这些法律侵犯了贵族和官僚的利益,所以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反对派诬指范仲淹等人是亲信。李青五年年初,范仲淹、富弼、韩琦、欧阳修等人相继被罢官,他们的新政只实行了一年零几个月,就夭折了。新政失败了,但社会矛盾没有缓解,金融危机更加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士大夫要求改革的声音越来越大。
嘉祐四年(1059),三司判官王安石向上书《说文》,要求培养人才,以改革现行法度。他指出,国家财力贫乏,风俗没落,是因为不符合前国王政府的法律。但要“改变事物,改变世界,符合前王的意愿”,却缺乏人才。人才成了重中之重。他主张从教、养、取、用四个方面“培养”人才,使“掌权者得其才”,进而“视情况因人之苦而改天下恶法,以成先王”。他还指出,汉唐五代之乱,晋武帝之灾,都源于人才的匮乏。《语录》还指出,当时的财政困窘,绝不是因为官员冗员,官员俸禄过高。关键是金融管理不当,不能适应世界的需要。如果能理财得当,即使增加官员的工资,也不会影响国家的资金。所以他主张“因天下之力,而生天下之富,以天下之富为代价”。《颜氏书》受到许多学者的称赞,但没有被宋仁宗采纳。
后来的司马光、苏辙、苏轼等。还多次撰文,提出了“考虑事项,作盈亏变化”的观点。司马光的改革主张主要是减少皇军,提高选择;因材施教,使官员长期在位;减少多余开支,节省开支;善于理财,维护财源,做到“农民尽力”、“工人有技术”、“商人在流通”,都可以幸福昌盛,进而“交足”。他还指出:“自上而下窃取安保不是长久之计,这是国家最大的灾难。”苏轼还提出了“教百官”、“安民”、“富民”、“练兵”等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的改革主张。在民不聊生、政府仓库空空如也、社会危机四伏的情况下,文人“辩贱言变旧制”。改弦更张是必然的。
王安石变法
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赵勇即位。宗申决心创新。熙宁元年(1068)四月,王安石被召入京,任翰林学士兼讲师,次年二月升任参政。宗申一心一意依靠王安石变法维新,建立制度,富庶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当时王安石已经成为一个大众化的人物,大部分读书人都认为只要王安石上台,“就能太平,民以咸。”
王安石主张,要改变国家贫穷的局面,必须采取“民不给钱,国则省用”的理财政策。一方面“破坏合并”,将大商人、官僚、地主的剥削收入一部分收归朝廷,另一方面扶植“农民”(地主、自耕农的中下层),减少官吏,兴修农田水利,发展生产,防止农民起义的兴起。为此,王安石建立了指导变法的新机构——第三司法规处。法规司被废除后,司农寺主持大部分变法事务。吕惠卿、曾布和其他国家参与了新法律的起草。此后,他们相继制定了等损、青苗、农田水利、养役、易市、免行、均田税、将军、护甲、护马等“新法”。每条路的设立都是为了宣传昌平官员,督促各县执行新法。这些新法律根据其内容和功能可以大致分为几个方面:
供给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等损法、市场交换法和豁免法。
等损失法
从宋初开始,为了供应京城皇室、官员和军队的消耗,江南、浙江、镜湖、淮南等地设立了货主,负责监管和运送全国各地“供应”的物资。出货只是按照规定做的,完全按照年度配额。好年景不敢多出货,不好年景不能少出货。我们经常要花很多运费,运一些多余的物品,所以要在北京半价出售。司往往隐瞒自己的财富,拒绝如实向朝廷申报。相反,他们在转移和改变的名义下加倍纳税。朝廷征调物资,总是不分产地,不分季节的勒索。这些做法方便了大贾这种富商囤积居奇,控制市场,而百姓却负担着赋税,朝廷还急着用钱。
?熙宁二年七月,颁布淮、浙、江、胡损失分担法。以向雪为六通海运使,设置官家,实行此法。朝廷从国库中拨款500万元,周转经费300万石。出货使我们能够掌握6号路的财务状况,考虑6号路每年要供应的物资的品种、数量、库存量以及每年的资金需求,然后按照“移贵就便宜,用近就方便”的原则,“存买以便易变”,储存起来备用,以节省价格和转运的人工成本。王安石试图通过朝廷调节供求关系,做到“国之所用,民财不缺。”从增加宋朝的“国用”出发,等损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旧制度,增加了财政官员的权力,攫取了富商大家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略微减轻了纳税人的许多额外负担。
伊势足协
熙宁五年三月,市易法颁布。在此之前,沟秦风道的管理者王绍已经在古魏城(后改名通元郡,今甘肃陇西)设立了公司,并为此借官钱,一年大约有十几二十万的收入。另一位平民魏继宗写了一封信,建议在开封设立昌平伊势,管理资本市场。价格低则以略高的价格买入,价格贵则以略低的价格卖出,使政府掌握“公司的开关权”,达到“以商接商”、“以国应需”的目的。在此基础上,中书制定了市场兑换法,在开封设立市场兑换处,以国库187万元控制商业。电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买滞销商品,在市场需要的时候卖出去。商贩向电商借款,以产业作抵押,五人以上互相担保,年息两分,半年承诺一分。从电商批量赊购商品的商贩,也能获得两分钱的年息。后来又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润州(今江苏镇江)等几十个重要城市设立电商,并提拔开封电商为电商总公司。市场变化法起到了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的作用,也增加了法院的财政收入。
免税方法
熙宁六年七月,免役法正式颁布。开封各行各业的店铺,过去承担着供应政府所需商品的任务,经常被迫高价为政府购买商品,所以“凡自纠入行者,必遭诉讼。”当时的屠夫徐中正等人首先提出向政府缴纳“免役之钱”,“不为各地供肉”。宋神宗命令在京的吕佳与开封府秘书商议,调查各阶层的利益,成立详司确定各户的利益,制定法律。根据免征法,各行各业的店铺每月根据利润向电商缴纳免征额,不再轮流向政府供应实物或人力。此后,朝廷通过杂店、杂购等方式买卖货物,并设立市署评估物价。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关系的政策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包括青苗法、征兵法、田赋法和农田水利法。
幼作物法
西宁二年九月,第三制造公司法规部颁布青苗法。在宋仁宗,当地百姓因陕西转运而缺粮缺钱时,沈李让他们自己估算当年的粮食和小麦产量,先向政府借钱,等粮食熟了再还给政府,称为“青苗钱”。几年后,口粮经常过剩。基于这一经验,王安石和吕惠卿制定了《青苗法》。规定各路常平、广汇仓库储存的粮食要以1500万石以上为准。粮价高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粮价低时,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根据陕西青苗钱法,积累的现金每年分两期,即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农民自愿向政府借贷资金和物资,每五户或十户形成担保,三等以上户充当“第一头”。客户借钱,一定要配合主户。在河北路,贷款限额是每个客户和五等户500元,四等户三个,三等户六个,二等户十个,一等户十五个。如果县内有剩余,允许三等户及以上借款。如果有剩余,我们会贷给有房产的国方家庭以满足需求,贷款将以适中的粮价折算。收获后,有了夏秋税,我们再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以归还粮食或现金。灾损达到五分以上的,允许延期返还。首先,推广官员将被分配到河北、JD.COM和淮南试行,然后他们将在每条道路上实施。
实施青苗法的目的是防止农民在不合时宜的时候被“兼并之家”的高利贷剥削,让农民“与时俱进”。相比高利贷者的双倍利息,青苗法拿两分或者三分,应该说是比较轻的。青苗法限制了高利贷者的活动,法院也从中得到不少利息。
筹资方式
熙宁四年正月,司农寺拟定的征兵法(免役法)首先在开封府试行。同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实施。根据免役法,废除了原来轮流担任亚谦等州县政府官吏(见官役)的办法,由州县政府出钱雇人担任。各州和县期望每年的就业费用将由家庭根据他们的水平来分担。三等户分八等缴纳役钱,与夏秋税一并缴纳,称为免役钱。官方家庭、女性家庭、佛教僧侣、未定家庭、国方家庭等。本来没有承担义务的,要按照定额的一半来支付劳务费,这叫劳务费。州县官按地方官役有繁有简,数量固定用于地方开支;除定额外,其余钱的十分之二交,称为免役,各地留作灾荒之年。当所有的钱都免除了“服务费”后,就作为收费了。养役法使过去轮流服役的农村居民回乡种田,过去享受免役特权的农户要交役钱,增加了政府的收入。
平方场平均税法
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了《均田税条约》,并将《样式》颁布。官僚地主无休止地兼并土地,隐瞒土地财产和人口,农村中下层家庭出售土地,但仍负担沉重的赋税。土地生产不均和税收不实一直是严重的问题。耕地均分法分为耕地均分和税收均分两部分。规定县官每年九月丈量土地,东南、西北、西北数千步为一“方”,占41公顷66亩以上。根据方、庄的帐本,土地测肥,分五等,并规定税额。丈量完毕后,于次年三月向民众公布,并发放张钫、张壮、贾铁、胡铁四种土地户口帖,作为“土地符号”。财产的分割,土地的出售和分割都是以现在丈量的田地为依据,由政府登记,发给地契。以租客名义行骗的,一律合并纠正。同时,各县以原税额为定额,禁止采用四舍五入为零等手段超过这一数额。荒地属于农家院,不需要追查。在贫瘠的土地上,允许占用佃农的种子。《条约》和《体例》颁布后,任命济州巨野郡太尉王曼为教导员,先在JD.COM道实行,后在各道推广。至元丰八年(1085),开封府、JD.COM、陕西、河北、河东等地共有二百四十余万顷土地,“曾在国者”,占全国应税土地的一半以上,使税负符合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也保证了政府的土地税收入。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十一月,工部法规司颁布《农田水利权益条约》。这是王安石倡导“治水治土”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举措。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受益户按等级投入工程。如果项目庞大,民众力量不足,政府可以根据青苗法举债。如果政府缺钱,州县官员劝富室出钱,按例计算利息,政府立簿督促偿还。改革派广泛吸收了发展生产的建议。小官吏、小贩、农民、仆人,甚至社会地位低下的罪犯,只要能讲求水利、有利农业,都可以直接去东京提建议。兴修水利有成绩,也要官方嘉奖。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了“四方争农田水利”的热潮。这部新法实施7年后,据统计,全国共有水利工程10793处,水利田36万多公顷,疏浚支湖不计其数。福建莆田木兰北,终于在这个时期完工,灌溉了一万多公顷。扬州天长县(今江苏省)的三十六坑和苏州临涣县(今安徽省苏县以西)的三沟,建成后也灌溉了9000公顷土地。这时,在治理北方黄河、漳河等河流的同时,在几条河流、运河的两岸淤积了大量的“淤田”,把贫瘠的土地变成了良田。
巩固封建统治秩序、整顿和加强军队的措施包括《孙子兵法》、《护甲法》、《护马法》和设立军事装备监督。
战争的一般艺术
作为“强兵”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消灭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也在实践兵法。从西宁七年开始,在北方各路设置了100多名将军,每名将军一人,并挑选了武艺较高、战斗经验较多的武官负责训练。元丰四年,东南设淮东、淮西、浙西、董哲十三将军。“将军”成为军队编制的基本单位,将由中尉、部将、队将等组成。孙子兵法的实施,会使士兵知其将,练其兵,从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嘉宝方法
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了蓟县嘉宝制度并颁布实施。各地农村户,不管主户还是客户,每十个补一个保(后来改为五个),五保一保,十保一保。家里有两个人以上的地方,一个人就保丁。在主户中挑选“物质资源最高”和“有才能又勤劳”的人担任常宝、大常宝和杜保正。农闲时,在保定集合军训;晚上轮流巡逻,维护治安。《嘉宝法》随后被介绍给该国各行各业。嘉宝原属思农寺,熙宁八年改为兵部。第二年,丁宝接受部队法军事训练,两大保险公司组织成50人的队伍。今年,“志愿军和嘉宝民兵”超过718万人,其中嘉宝民兵693万人。王安石组织嘉宝,训练宝鼎有两个目的:一是使全国各地的壮丁都能接受军事训练,与正规军会师,节省国家大量军费。随着年龄的增长,嘉宝民兵可以取代大部分的部队。二是建立严密的治安网络,根据嘉宝教组织全国人民,以稳定封建秩序。
此外,王安石等改革家还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各级学校。王安石变法旨在“富民强兵”。从新法实施到旧派废除新法,用了将近十五年的时间。这一时期,每部新法实施后,虽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弊端,有的因为维新派而改变了初衷,有的在新法的实施上出现了偏差,但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限制了豪强兼并和高利贷的活动,减少了中上级官员和皇室的一些特权,减轻了农村地主和农民的部分仆役和赋税负担。在封建国家也是如此。当时朝廷内外仓库里积攒的钱小米是“全部装满”的。
新法律或多或少地侵犯了中高层官员、皇族、大亨和高利贷者的利益。因此,在实施每一项新法律的过程中,他们总是受到阻挠和反对。他们利用朝鲜内外的一切机会制造事端,造谣生事,兴风作浪,迫使新法在非常困难的环境下实施。
新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在西北边疆向西夏发起进攻。至熙宁六年,采取劝和抑的策略,占领了吐蕃部落聚居的(今甘肃临洮)州和河(今甘肃临夏东北)州。王安石之乱后的元丰四五年,宋神宗又对西夏发动了两次进攻。宋军西夏第一次进攻西平府(今宁夏灵武西南)失败;第二次永乐城(今陕西米脂西北)之战,宋军战败,军民损失20多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