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责任不明确。
2、问题没有解决。
3.纠正措施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4、未采取预防措施。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工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地表或者地下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国有煤矿健康发展。国家对乡镇煤矿实行扶持、改革、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有序的发展。
安全是煤矿生产的重中之重。在抓好矿山安全生产的同时,安全问题整改要做到“四个务必”,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确保矿山长治久安。
“四不放过”,即不查明原因,不处理责任单位和人员,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吸取教训。找出安全问题的原因是预防事故的前提,追究安全问题的责任是预防事故的手段,落实安全问题的整改措施是预防事故的基础,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是预防事故的基础。
原因尚未查明。抓安全问题整改,严肃查处事故责任,首先要查清事故原因,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吸取深刻教训。在日常的安全生产过程中,我们总能发现和看到各种各样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违章指挥,现场工人因赶工期、赶进度而违章作业等。针对上述安全问题,我们必须从安全问题本身,追根溯源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根据事故原因,对症下药,从根本上处理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实行扶持、改革、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有序的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