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06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65438年2月4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的意义
研究民事诉讼目的有助于深化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内容,完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可以分为注释性民事诉讼法、对策性民事诉讼法和理论性民事诉讼法。过去,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注释法和对策法上。然而,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条件下,司法实践中的许多新课题仅靠注释法和对策法是无法解决的,这就迫切要求学者们将研究视野转向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民事诉讼目的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核心课题之一,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前提和出发点。如何确立民事诉讼目的,直接影响到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职能的划分、诉讼原则的确立和诉讼模式的构建。因此,研究民事诉讼目的有助于推动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保全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由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