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马布里诉麦迪逊。
1党争
美国1800总统大选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其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远超两百年后戈尔和布什的选举大战。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的内斗,亚当斯总统输给了民主党和该党候选人杰斐逊。联邦党在同时举行的议会选举中也遭遇惨败。这样,联邦党不仅失去了总统职位,也失去了对国会的控制。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法制度首次面临严峻考验: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按照宪法程序在不同党派之间以非暴力方式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幸运的是,强大的联邦党人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他们没有刀枪相见,拒绝交权,而是采取了“合法斗争”的手段。他们利用宪法赋予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竭力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以维护联邦主义者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东山再起。
10月20日,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经参议院批准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走马上任,但仍代理国务卿一职,但不领取国务卿工资。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3月3日亚当斯校长任期届满,1801。然后在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集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在13年2月通过了1801的司法法案。但事实上,由于这一条款只有在任何在职大法官退休或去世后才会生效,其目的之一显然是减少杰斐逊总统提名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担任大法官的机会。同时,还根据1789司法法案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从而增加了16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这样,即将卸任的跛脚鸭总统亚当斯就可以在离任前借机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联邦司法部门。两周后,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并授权亚当斯总统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任期五年。1801 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所有联邦党人担任治安官,威廉·马布里在任命名单中。第二天,亚当斯总统离任的那天(1801三月三日),即将上任的参议院匆忙批准了42名治安法官的任命。后人嘲讽这些法官为午夜法官。
去法院。
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任命书都要由院长签署,国务院盖章才能生效。当时正是新老总统交接的时候。约翰·马歇尔一方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另一方面又要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结果,由于疏忽和匆忙,甚至有17份任命令在马歇尔离任前没能及时发出(马歇尔在给哥哥的信中承认:“我担心各种责难会归咎于我”,“由于极度匆忙和瓦格纳先生[马歇尔在国务院的助理]的缺席”,签字盖章的法官任命书没能及时发出),而马布里恰好在倒霉者之列。
新上任的民主党总统杰斐逊早就对联邦党人在政权交接前夕与党划清界限、给干部“惊喜”的做法深感不满。当他听说一些联邦派法官的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时,他立即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查封这些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像处理办公室里的废纸和垃圾一样处理掉”。
然后针对联邦党人大会在大选前夕所做的立法,民主党国会和该党控制的新国会针锋相对,于1802年3月8日通过了1802的司法法案,废除了“18062”。
然而,新一届国会并没有废除《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该法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为防止联邦党人控制的最高法院挑战新一届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将最高法院开庭日期由每年两次改为一次,使最高法院从18010暂时关闭至1803,时间为14个月。最高法院重新开庭时,已经是2月1803。
马布里虽然有钱,却对知府这个七品芝麻官情有独钟,也因此莫名其妙地失去了法官的职位。他觉得真的不公平,必须要有个说法。所以,马布里接受了另外三个和他处境相同的人,他是我的兄弟,并聘请了司法部长,亚当斯总统内阁的前司法部长,现在一般翻译为司法部长。这个职位虽然是在1789年设立的,但当时只是一个兼职的内阁职位,直到威廉·怀特在任时才成为全职职位——即便如此,他仍然是一个光杆司令,因为[司法部]是在1870年才成立的,只有那时司法部长李宗南才能被称为律师。他们要求最高法院发布执行令(原文用拉丁文mandamus写成,也译为mandamus令状,指由有管辖权的法官向下级法院、政府官员、机构、法人或个人发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命令),并责令麦迪逊按照法定程序交出委托书,以便他能够就职。控方律师起诉的依据来自1789司法法案第13 D条的规定: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障的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向任何法院或根据美国授权任命的任职人员发出执行令状。
麦迪逊见对手势如破竹,便派士兵挡赛,并请杰斐逊总统内阁的司法部长利瓦伊·林肯做他的辩护律师。这位林肯先生真不愧为现任司法部长。他办案风格十足。接了案子后,他甚至懒得去法院。他只是写了一份书面论证,送到最高法院,声称马布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涉及党权斗争的政治问题,与法律完全无关。最高法院管不了这种简单明了的党派斗争。
在收到控方律师的诉状和辩护律师的书面辩论后,马歇尔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写信给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留委托书的原因。没想到,麦迪逊根本不理会马歇尔的信。在当时的法律和历史环境下,麦迪逊的傲慢和无法无天的行为是很常见的事情,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在当时确实是一个缺乏权威的司法机构。宪法圣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也无财权,不能控制社会力量和财富,不能掌握任何主动权”,是“三权分立中最弱的”。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及随后的宪法修正案从未对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作出任何明确规定。这部宪法并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构发号施令的特权,更不用说强迫总统、国务卿和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了。
从宪政理论的角度来看,根据欧洲思想家约翰·洛克、查尔斯·路易·德·第二代特·穆特基乌和卢梭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职能和权限应当严格区分,相互独立。另外,三权分立中,如果一定要决定哪一个处于优势地位,显然应该是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权。无论如何,不是由非选举产生的司法部门占据最高和最终的权威地位。
这样看来,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让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毫无疑问他会输。当然,他可以正式签发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签发委托书。但麦迪逊背后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斐逊撑腰,他可能会对最高法院发布的强制令充耳不闻。既没有钱也没有剑的最高法院,如果强行对麦迪逊书记发号施令却无人理睬,只会让世人发笑,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但如果马歇尔拒绝了马布里的合理诉讼请求,无异于主动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的不法行为,这不仅羞辱了同阵营的联邦党同志,也羞辱了最高法院。
审判与否,成了马歇尔的一个大难题。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断,令后人惊叹不已,赞不绝口。马歇尔的判决既显示了司法部门的独特权威,又避免了与行政当局和国会的正面碰撞和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这一分权制衡体系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础。
3审查原则
马布里从基层法院一级上诉到最高法院,耗时太长,不得不撤诉。
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布里没有担任法官,国务卿麦迪逊也没有发出任命被拘留法官的授权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场官司。但事实上,马歇尔才是这个案子真正的大赢家。
首先,马歇尔通过这一案例向国家立法机关国会宣称,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断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的关键性权力也与立法机关无关。也就是说,立法机关不允许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所有法律相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违宪行为和命令进行制裁。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要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法律解释权和决定法律是否违宪的最终权力。最高法院的裁决一旦作出,就成为最终裁决和宪法惯例,所有政府部门和各州都必须遵守。因此,最高法院不仅拥有司法审查权,还拥有某种意义上的“最终立法权”。美国学者梅森认为,与英国王权相比,美国最高法院不仅是权威的象征,而且掌握实权。“它能让国会、总统、州长和立法者俯首称臣”。
马歇尔的高明之处在于,表面上他宣称取消1789司法条例第13条是对最高法院自身权限的限制,因此国会找不到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对抗,没有理由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此外,虽然马歇尔宣布司法部门有权判断行政当局的行为是否违宪,但他并没有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处决令,只是建议马布里去下级法院起诉麦迪逊。这样,政府也找不到任何反对最高法院的借口,它根本无法挑战马歇尔大法官的裁决。事实上,杰斐逊和其他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已经准备好了,即使最高法院下达强制令,他们也不会执行。但马歇尔在为马布里正名的同时,避开了民主和党派成员设置的陷阱,将判断转向法律和宪法哪个更重要的根本问题。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结合。由于立法和行政部门无法推翻最高法院对马布里案的判决,这一判决将被后人援引为英美普通法体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宪法惯例。据统计,在最高院后来的判决中,马布里案在被引用案例中排名第一,达到数百次。
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步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包含了相当丰富的内容: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仲裁者;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立法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最终仲裁者;第三,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以确定这些诉讼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马歇尔通过对马布里案的裁决,强化了联邦司法部门与其他两个政府部门竞争的地位,使司法部门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站在了一起。另一方面,他提升了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政府机构的威望和声誉,使最高法院成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一百多年后,美国最高法院的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大法官称赞道:“马歇尔把他的思想深深地印在了美国宪法上。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今天的形式,是因为马歇尔在它还具有弹性和可塑性的时候,就用他的坚定信念的火焰行使了它。”马歇尔传记的作者让·e·史密斯(Jean E. Smith)称赞道:“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立了美国,那么约翰·马歇尔就决定了美国的制度。”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后,杰斐逊总统大发雷霆。在杰斐逊看来,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三权分立、平等的关系。司法部门凭什么要凭借司法审查权上位?杰斐逊说:“宪法没有赋予法官为执法部门做决定的权力,就像执法部门无权为法官做决定一样。在各自的职责领域,这两个机构是平等的,相互独立的。”“宪法希望在政府的各个合作部门之间进行制衡。但是,如果授权法官决定法律是否违宪,使法官不仅可以在司法部门的领域内,而且可以在立法和执法部门的行动范围内任意行事,就会使司法部门成为一个专制和暴虐的机构。”
杰斐逊总统的担忧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治现实。如果联邦主义者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反复使用司法审查权推翻民主和党代会制定通过的重要法律,那么美国的三权分立和制衡制度将因党派斗争而瘫痪。即使国会可以启动宪法程序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结果也将是彻底削弱最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司法权威。无论发生什么,一场宪法危机似乎注定要发生。
然而,政治的秘密在于妥协。虽然杰斐逊总统很担心,但出乎他意料的是,在马歇尔大法官的领导下,联邦最高法院自律,好就停。它没有动用司法审查的权力,单纯从党派利益出发,与杰斐逊总统、民主和党徒硬碰硬,频频否决新国会的立法,使最高法院成为“专制暴虐的机构”。1803年3月2日,也就是马布里案结束6天后,联邦主义者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妥协让步,承认了1802号司法法令的合宪性。更重要的是,在马布里案后的30多年里,马歇尔法院从未使用过司法审查的权力。杰斐逊在8年任期内也表现出以大局为重、超越党派分歧的宪政精神,保留了联邦党人在强化联邦权威方面的主要成果。
一些美国宪法学者认为,马歇尔对马布里案的英明判决实际上是当时党派斗争的产物,在当时并不具有任何实际的法律效力,只是为司法机关日后审查国会立法的合宪性奠定了基础。此外,这一判决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因为马歇尔判案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没有一审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他根本不应该做出任何判决,而应该依法将案件退回有管辖权的联邦地区法院。然而,马歇尔大法官没有这样做。他一方面依据1789司法法规第13条受理此案,另一方面又以与宪法相抵触为由宣布其违宪。但马歇尔似乎可以辩称,他在受理案件时并不知道自己没有审判权,他没有审判权只是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新认识。还有,马歇尔是本案起源的当事人之一,本应回避,但他没有。(美国建国之初,法律法规非常不完善。比如,1801年2月4日至1801年3月3日,马歇尔作为总统、副总统之后的第三任行政长官,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明显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相比之下,在马布里案中,作为当事人的马歇尔并没有回避,这只是小菜一碟。这个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司法判决,后来成为美国宪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被后人誉为人类政治制度设计的伟大典范。其实这个评价似乎有点过高。究其原因,1789宪法并没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做出开创性的贡献,这实际上涉及到三权分立与制衡、具有美国特色的国家宪政制度以及宪法法治的基本原则,即权力更大还是法律更大。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这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使得司法机关处于三权中最弱的一方,使得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制度形同虚设。按照这种宪法设计,缺乏权威的联邦最高法院其实可有可无。例如,在马布里的案件中,国务卿麦迪逊根本无视最高法院要求他解释扣押任命文件原因的信函。
但是,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的原则实际上可以从美国宪法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在美国宪法之父的理论探索中,也有最高法院应该拥有司法审查权的论述。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的职权之一是受理涉及宪法和联邦法律的争议。既然是涉及宪法的纠纷,那么很明显最高法院在做出裁决的时候应该明确自己对宪法的解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卷中,宪法的创立者汉密尔顿指出:“解释法律是法院正当而独特的职责,而宪法实际上也应该被法官视为根本法,所以解释宪法和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权利都应该属于法院。如果两者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则以效力和作用更大的法律为准,即宪法优先于法律。”在汉密尔顿看来,立法机构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这种限制必须由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必须有权宣布违反宪法明确规定的立法无效。”因此,马歇尔的判断有相当坚实的基础。
但是,在为什么非选举产生的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代表人民制定的法律违宪这一重要问题上,马歇尔并没有从宪政理论上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然而,制度创新的基础并不是完善的宪政理论或立法。在英美普通法系,法律法规的演变和创新主要基于司法实践以及司法经验和实践的积累和发展。议会立法形成的法律只是法律的一部分,大量的法律是由法院判例组成的。事实上,在立法过程中,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和法官早已占据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制定和解释法律的习惯和传统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在殖民地时期和美国独立初期,受英国枢密院审查北美殖民地立法司法先例的影响,一些类似司法审查制度的案例已经在州一级法院出现。1786的罗德岛Trvett诉Meeden案就是其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本案的基本情况是,罗德岛州议会规定纸币为法定货币,但州最高法院法官认为该法案“不得人心、违宪”,最终失去法律效力。
由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对北美殖民地的深刻影响、宪法之父的卓越思想、当时和后来美国政治家对政治规则的尊重以及马歇尔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非凡智慧和努力,在宪法法治的历史进程中,美国最高法院逐渐成为制衡体系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使美国政治制度真正具有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特点,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美国宪法制度区别于英法等西方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成为美国宪法法治的基石。
200年后的今天,马歇尔大法官是美国最高法院学院历史博物馆中唯一一个享受全身铜像特殊待遇的人。在献给九位大法官的餐厅墙上,并排挂着马布里和麦迪逊的画像。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举”总统的奇怪情况。虽然民主党总统候选人阿尔·戈尔深感不服气,并得到了赢得多数普选票的公众的支持,但他不得不表现出对最高法院权威的完全尊重和服从,老老实实地宣布败选。
如果没有马歇尔大法官在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中的惊人判决,恐怕就不会有今天最高法院的最高权威,戈尔和布什的支持者可能真的会在白宫门前大打出手。
4精彩的判断
2月24日,1803,最高法院以5比0的投票结果对马布里诉麦迪森案做出裁决(大法官威廉·库欣因病未能投票)。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了法庭判决的宣布。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原告马布里是否有权获得他所要求的委托书?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这个权利被侵犯了,政府是否应该给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给投诉人提供法律救济,那么最高法院是否应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给马布里发放委托书?
关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我们认为,一旦总统签署委托书,任命就将作出;一旦国务卿盖上美国国玺,委托书就完成了。”“由于马布里先生的授权委托书已经由总统签署,并由国务卿加盖国玺,所以他已经被任命;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期五年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权利,这一任命是不可撤销的,它赋予该官员各种合法权利,并受国家法律保护。”马歇尔的结论是:“拒绝出具他的委托书在本院看来不是法律授权的行为,而是对所赋予的法律权利的侵犯。”所以马布里案是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辩称:“每个人在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保护,而政府的首要责任之一就是提供这种保护。美国政府被宣布为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不为侵犯所授予的合法权利提供补救措施,它当然不配拥有这一崇高的称号。”马歇尔甚至在线上表示:“要想去除我们国家法制的这一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出发。”
然后按照这样的思路和逻辑,马歇尔在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时候,似乎已经宣布最高法院应该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出强制令,让马布里复职,走马上任。但马歇尔在这里突然话锋一转,引用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说:“最高法院对所有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都有原始管辖权。除上述情况外,最高法院对所有案件都有上诉管辖权。”
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引文换成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也就是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不是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那么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没有一审权。马布里告错了地方。根据宪法管辖权,马布里应该去联邦地方法院起诉麦迪逊。如果案件最终从地方法院一步步上诉到最高法院,那么最高法院将有权举行听证会。
然而,富商马布里聘请的律师、前联邦司法部长李宗南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开始就直接把马布里的诉状交给联邦最高法院,是基于9月份国会通过的1789司法条例1789。
为解决这一问题,马歇尔解释道:司法条例1789第13条与宪法相冲突,因为当它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布行政命令时,实际上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司法条例第13条,无异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赋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马歇尔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宪法是否控制任何与其不一致的立法,或者立法机构是否可以通过一项普通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要么是普通手段无法更改的最高法律,要么是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层次,立法机关高兴就可以更改。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议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一种荒谬尝试,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受限制的权力。”说到这里,宪法的神圣性已经被刻画的淋漓尽致了。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确定法律是什么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维护宪法的责任,就会违反立法机关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进行这样的宣誓也是一种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取消司法法规1789第13节,因为它违宪。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裁定联邦法律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