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点:宋刑法典及其编纂
1.宋代的刑事制度。宋太祖剑龙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窦仪等人的邀请下,对《宋律》进行了修订。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题写“傅大理寺用印,颁布于世”,成为历法中第一部公布颁布的法典。它的全称是《宋简大详量刑制度》,简称宋刑制。
《刑法典》的编纂风格可以追溯到唐玄宗颁布的大中型刑法总类。北宋初年沿用的《大周刑法典》是五代刑法典体例发展的结果。在具体编纂中,刑法典仍以传统刑法为基础,同时将条例、命令、体例、朝廷禁令、州县一般科目等相关条文进行了归类和附加,使之成为一部全面综合的法典。
《宋刑法典》与《唐律略论》的比较有几个特点:第一,两部书的内容和内容基本一致。宋代刑法典也是30卷,12条,502条。二、宋代刑法典在12的502章中,分为213章,以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及相关的规定、命令、表格、形式、要求为一章。第三,《宋刑法典》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一些命令、法令、表格、表格,形成了法条法令的法典结构。第四,《唐律》每条之前的历史渊源在《宋刑法典》中被删除,有些词语也因忌讳而有所改动,如将“敬”字由“不敬”改为“敬”。
2.编辑。本意是一个长辈对自卑的劝诫。南北朝以后,成为一种圣旨。宋代的文字狱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下的命令。命令的效力往往高于法律,成为定案的依据。按照宋朝的法律,皇帝的这一临时命令要经过中书省的“克制论”和门下省的“封锁”,才被赋予全国的法律效力。
编纂是将个别法令整理成书,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辑是宋代一项重要而频繁的立法活动,宗申成立时还设有专门的编辑机构“编辑室”。从太祖时期《剑龙》的编撰来看,每当有新皇帝登基或改元,都要编撰。编辑的特点是:
(1)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法条并行”,编修一般按法条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代刑法典。
(2)宗申王朝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律所里谁不背,谁就破”,这足以犯法,以法代法。
(3)主要是关于罪刑的规定。所谓“刑重者皆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