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演变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就有了由农民建立的合作医疗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受土改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一些地方自发由群众集资兴办公共卫生站和医疗站;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先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也规定,合作社应负责成员因公受伤或生病的医疗,并应酌情给予劳动日作为补贴,从而首次赋予集体干预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责任。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经济为基础,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相帮助的集体保健站、合作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可以说,从建国到50年代末,农村合作医疗处于各地自发建设阶段。1959 165438+10月,卫生部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正式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后,这一制度逐渐在广大农村推广开来。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优先发展农村卫生工作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发展。截至1965年底,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新疆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并进一步推广。即使在“文革”期间,由于合作医疗制度深受农民欢迎,到1976,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基本解决了农村社会成员看病难的问题,为新中国农村医疗保障的发展写下了光辉的一页。然而,70年代末以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遭到破坏,开始走下坡路。1979 65438+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稿)》。根据这一章程,各地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重组,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强调自愿参加和退出自由,改进了筹资方式。此后,虽然农村合作医疗在少数地区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随着80年代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公共积累下降,管理不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能及时加强指导。由此,中国大部分农村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解体或关闭,大部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成为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根据15年对10个省份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只有9.6%仍参加合作医疗,而自费医疗占81%。1986支持合作医疗的村数继续下降到5%左右。当时只有上海郊县,山东招远,湖北武穴,江苏。20世纪80年代末,农村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已经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一些地方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的发展变化,也因地制宜地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改进,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个方面,已经列入国家卫生部门的发展规划,正在逐步恢复和发展。综上所述,中国的合作医疗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不同。主要是因为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其失去了集体经济基础,同时也没有有效的政策引导。结果,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社会成员从占农村人口的90%下降到1986占农村人口的5%左右,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农村合作医疗的曲折发展应该是现阶段中国整个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深刻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