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高等法院的历史沿革

台湾省高等法院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日据时期。1895年,日本收购台湾省,很快开始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同年6月7日10,台湾省总督府以军令发布《台湾省总督府制度》,在台北设立台湾省总督府法院,并在台湾省设立分支机构。

1896年,知事圭太郎废军政,改民政。他颁布1号法令《台湾省巡抚法院条例》,实行三级三审制。当年7月15成立了高等法院、再审法院和地方法院,其中高等法院被称为台湾省总督府高等法院,可以算是我院的起源。我们学院的第一任校长是高野梦居。当时因为没有合适的地方搭院子,我们就临时借了大道城的一间民房来办公。

1898 7月19,总督府修正《台湾省总督府法院条例》后,废除高等法院,采二审制,只保留再审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种。所以组织法中暂时没有以高等法院命名的法院。虽然日本过去也有司法机关叫“临时法院”、“高等法院”,但当时被“法院”称为法庭,被勒令使用“法院”而不是日本通常的“法庭”,因为当时台湾省实行军政,统治者不愿意使用“军事法院”的名称,所以另外引用了“法院”一词。

1919年8月,台湾省司法制度在太守元次郎任内再次改革。台湾省总督府法院模仿朝鲜的三审制,采用两级三审制,废除再审法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并将高等法院分为再审部和上诉部,成为当时台湾省的终审法院。

从65438年到0927年,台湾省地方法院分为分立部和合议部,但法院的组织形式保持不变。当时,台湾省高等法院的巡抚公署就设在武文镇的三顶木。原来五个木院都是征用房建的,台湾省总督府高等法院和台北地方法院也用。1929才开始重建,1934年4月才建成。那是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高度仅次于总督府,同年迁入办公。这座大楼现在是司法大楼。

1943年,由于二战战局吃紧,日本政府为了减轻法院负担,将地方法院战时制度适用于台湾省。不服另设地方法院判决者,可直接向本院再审部申诉,再次成为二级二审制度,一直实行到日治末期。日据末期,台湾省总督府高等法院设有8个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分院,分别是台北及其宜兰分院、花莲港分院、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义分院和高雄地方法院。1945年,二战结束后,国民政府接收台湾省,法政部派杨鹏作为台湾省高等法院首任院长来台接收各级法院。同年,11收到台湾省总督府高等法院后,正式将全称改为今天的台湾省高等法院。

这家医院位于台北,台湾省地方法院的民事审判、刑事申诉、抗诉案件都必须由这家医院审理,所以台湾南部省的诉讼当事人觉得不方便。因此,经司法行政部批准,台湾省高院第一分院于6月1947成立,次年(6月1948)6月1。

6月1962,165438+10月1台湾省高院第二分院台中分院成立,当时主管台湾西部台中县以南、嘉义县以北的案件。

5月1965台湾省高院花莲临时法庭成立,管辖花莲县及台东县,7月1972台湾省高院花莲分院随花莲临时法庭成立。管辖权与临时法院相同。

1968法院大楼于11年3月竣工,同年7月1日启用,法院和检察官调查庭迁址(当时法院和检察官不分)。

2月1990,台湾省高院高雄分院再次成立,负责高雄、屏东、澎湖地方法院二审上诉抗诉,以及该地区高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同年5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楼被内政部指定并公布为国家古迹。

2000年,由于人员和审判业务增加,“司法院”和“法务部”加建了第二栋办公楼,2004年3月建成投入使用,其中一半由高院民事庭使用。原来的法院大楼只有刑事法庭,所以改名为刑事法庭大楼。第二司法办公楼原规划工程总造价11.5亿多新台币,其中三分之二由高院拨款,三分之一由法务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