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的意义是什么?
2.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家庭与社区研究室副主任陈红梅表示,从平时接触的案例来看,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家长的教育观念和方法比较滞后,家庭教育氛围不浓。有的家长甚至把工作的压力转嫁给孩子,拿孩子出气,对孩子大吼大叫,还有的把孩子送去辅导班,而不是家庭教育。立法可以对家庭教育的运行和保障机制做出法律规定。
3.专家表示,不应该让家庭教育成为法律真空,因为它既是私人的,也是公共的。比如父母溺爱孩子造成的不幸,是家庭的巨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损失,妨碍他人。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教育方法不科学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应在立法中明确强制辅导和救助的相关规定。
2010随着《全国家庭教育指导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出台,各地开始推进家庭教育建设。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仍存在三大不足,需要立法予以规范、支持和引导。
一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以青少年网瘾为例:2010年下半年,安徽泗县一名15岁有网瘾的高中生秦琴(化名)勒死了试图阻止他上网的母亲。一个又一个悲剧,源于家庭教育中有效社会支持系统的严重缺失。据权威报告显示,目前我国有网瘾的青少年约占青少年网民的14.1%,但网瘾需要根治到什么程度,有什么机构有资格治疗网瘾,网瘾治疗应遵循什么标准等问题都没有答案。现在的情况是学校无所适从,家长无能为力,学生无路可走,悲剧无法消除。
二是家长自身素质和教育能力参差不齐。2010年,一个名为“父母双亡是恶”的网络群迅速走红,成员多为80后。同样的经历让他们在网上聚在一起,纷纷出招反击父母。李的一句“我爸是李刚”激起了人们的强烈愤慨:一些特权阶层和富裕阶层的父母是如何教育孩子的?
第三,缺乏系统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天津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关颖指出,家庭教育专职研究人员少,指导人员良莠不齐,指导方式简单、庸俗、急功近利。有些家庭教育指导甚至走错了方向,比如对孩子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对父母的重视程度。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2009年的一项专项调查发现,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少之又少,服务市场小、散、弱、乱,缺乏专业支撑。
"立法是家庭教育规范化、专业化和系统化发展的需要."中华女子学院副校长李铭顺教授指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需要在内容上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父母、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同时,立法是为了加强对家庭教育市场的监管,构建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
比如,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父母对子女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家长在家里办“家庭学校”教育孩子是违法的。然而,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家教育孩子成功的例子并不少见。
2010 10南京,中国家庭教育协会、全国妇联举办2010中国家庭教育研讨会,就家庭教育立法进行专题研讨。教育部法制办主任王大全在会上表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制定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法律”,这意味着相关立法论证和起草工作将进入实质性阶段。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朱指出,家庭教育不应该成为法律真空,因为它既是私人的,也是公共的。比如父母溺爱孩子造成的不幸,是家庭的巨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损失,妨碍他人。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教育方法不科学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应在立法中明确强制辅导和救助的相关规定。
“作为父亲,我没有做好对孩子的教育。我感到惭愧。”这是李刚接受媒体采访时的反思。那么,谁来对李刚的家庭教育责任和后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呢?李刚是否应该为教育不当负责?怎么承受?这些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问题,正是当前家庭教育立法的盲点和难点。
原全国妇联副主席、中国家庭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刘海荣表示,家庭教育立法涉及面广,时间长,少则三五年,多则七八年。要开门立法,听取各方意见,赶紧动手。
(一)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的支柱之一,其地位亟待立法确认。
从法律上讲,受教育权可以分为三类: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后两种教育权属于公共教育权。家庭教育权起源于家庭的产生。只要有家庭关系,就有家庭教育。国民教育权起源于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国家掌握着教育的权力,教育的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满足纳税人的教育需求,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国民教育权兼具阶级性和社会性。社会教育权和国民教育权几乎是同时产生的。它是由于一些占有教育资源的团体或个人自发地开展公共教育教学活动而获得国家和社会认可的一种权利。中国历来重视民办学校。春秋末期有“官学衰微,学在四夷”之说。宋元明清时期,民间书院也开始流行。按照受教育权的法律分类,一个国家的教育体系也可以分为家庭教育、国家教育(即公立教育)和社会教育(即私立教育)三部分。显然,家庭教育应该是一个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大支柱之一。
如果从教育实施者的角度来划分一个国家的教育体系,可以把教育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部分,家庭教育也是不可或缺的支柱。历史上,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进步,学校教育成为主要的独立教学形式。在此之前,家庭教育是人类历史上未成年孩子成长的主要部分。由于家庭教育的分散性、经验性和个性化的特点,不可能形成独立的体系,也没有专门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多样化,家庭教育的“特色”已经成为有利于教育人性化、有利于青少年全面素质的培养、有利于未来社会所需人才的塑造、有利于社会保障发展的优势和长处。因此,它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被重新放到独立教育体系的重要位置上,成为一门新的教育学科。法律要促进和改变人们原有的认识,全面改善家庭教育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和物质条件,为家庭教育真正发挥独立教育体系的作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中国目前的教育体系中,国民教育(学校教育)是最完善的。从立法上看,我国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国民教育的法律地位,对国民教育行为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范。中国历史上私立教育曾经非常发达。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在中国重新起步并迅速发展。65438年至0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6月438日至2月28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确立了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然而,尽管社会各界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不亚于国民教育和民办教育,重视家庭教育也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家庭教育仍基本被视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其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远未确立。国务院1992颁布实施的《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加强家庭教育立法的要求。因此,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是一个迫切的要求。上海率先制定该条例,将为我国教育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二)《条例》的制定是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成才的需要。
英国教育家洛克有句名言:“家庭教育对孩子骨髓的影响之深,是任何学校教育或社会教育永远无法替代的。”家庭教育在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成功方面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犯罪学研究证明,家庭教育的失误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根据对工读学校和少年管教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87%是由于家庭结构不当或家庭教育缺陷造成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是青少年健康成长和成功的必要条件。在这个“三位一体”的框架中,学校教育是“批量”教育,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续和发展,而家庭教育是“个性化”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决定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效性。因此,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和引导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的科学性,既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需要,也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从宏观上看,也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重大问题。正如前苏联著名共产主义教育家安东·谢苗诺维奇·马卡连柯所说,“今天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在创造我们国家未来的历史,因而也是世界的历史”。
(三)制定《条例》是家长的愿望和呼声。
根据调查,大约99%的上海父母为了孩子有一个光明的未来,尽最大努力把他们所有的希望、精力和资金投入到孩子的教育上。然而,约95%的父母经常陷入困境和焦虑,觉得自己的努力无法兑现。约30%的父母承认自己是“失败的父母”。大多数家长都表达了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和科学性的迫切愿望。例如,市场上一些关于家庭教育的书籍,如哈佛女孩刘亦婷,别管孩子,我很平庸,我很快乐,引起了家长的热情关注,创造了惊人的销量。再比如,截至2002年6月65438+2月31,上海市家长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率达到96.90%,比1995(1995之前无家庭教育统计数据)的家长受教育率高出46.90个百分点。自2002年初市妇联在市人代会上提出家庭教育立法建议以来,家长的反响最为强烈。在调研过程中,很多家长表示了极大的关心和支持,也发生了很多感人的故事。可以说,制定《条例》已经成为家长们的强烈愿望和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