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历史遗留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收回;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抛荒耕地的,原承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