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用和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65 438+04]5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现行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支付标准
(一)2009年6月5438+2月31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仍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改变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显字[1993])执行
(二)2010 1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含补缴费用的人员)和退休人员,丧葬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2010] 65438)执行
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
(1)65438+2009年2月31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执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二)2010+1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含补缴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发[2010] 65438号)的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第三,资金渠道
上述费用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实施时间
以上规定自2011年7月至1年7月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65438+20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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