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福建泉州危房改造有哪些相关政策文件?

一、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群众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优惠政策和合理照顾,推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运作,减少拆迁矛盾纠纷。

(3)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场情况,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让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实惠和利益,又要合理控制拆迁成本,兼顾拆迁补偿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统一性和连续性。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的衔接,保持本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也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和保障条例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费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新开发情况,由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其协议执行。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由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在就近的标准户型。产权调换的房型设计要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型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一室半,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两室,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两室;同时设置一居室或一居室半,设计标准为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就近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部分,可按综合建筑成本支付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安置超出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房屋,超出标准户型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支付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项目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施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需要,经批准的新建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区政府指定的区域内实施产权调换。搬迁的被拆迁人,按照规定的标准户型,根据区位变化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住宅房屋作经营性使用的,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参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依托一套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由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筑成本支付购房款。

经营性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造价和建安造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住宅房屋拆迁安全

1,被拆迁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且总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家庭无力全额支付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购房款的,可安置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可按安置房建筑安装费用支付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购房款;也可以将保障性公寓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成本价租金标准临时出租。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可以支付购房款,改变产权性质。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登记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4、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或货币补贴资格,并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在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或货币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在申请重新审批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无证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或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收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明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拆迁无照房屋,房屋使用人能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救济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尔滨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住在这里,没有其他住房。

(三)符合减免补贴条件并具备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

(四)不符合减免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5)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有土地、规划等合法手续证明房屋来源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房管、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在确认审批手续真实合法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进行补偿;由于历史原因,拆迁手续不全的房屋,将由联合审查小组进行确认,并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六)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无证房屋的处置应当公示。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进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按照标准对房屋所有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房屋面积按照综合建筑成本或建安成本支付购房款,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支付上层建筑面积购房款的,应当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被拆迁人(包括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住户,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对因不合理要求拒绝搬迁,影响被拆迁改造的绝大多数居民利益的个别居民,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和拆迁项目。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