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介绍一下历史学家萨维尼?谢谢你
####
2月21779,21日,在中国中部莱茵河支流法兰克福,诞生了一位著名的法律大师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其名字来自地名“萨维尼萨维尼”。萨维尼的血统属于古老而高贵的lothringischen家族,拥有丰富的资产。他的父亲担任重要的公职,他的母亲出生在一个公职家庭。然而,有才华的人总是要经历比普通人更多的磨难。1791之后的两年内,萨维尼遭受了父母双亡的沉重打击。无奈,此后他一直在父亲的好朋友康斯坦丁?冯?在康斯坦丁·冯·纽赖特的监督下长大。莱特是德国最高法院的助理法官,后来成为巴登皇家法院的院长。或许是从小受到这位高贵守护者的影响,萨维尼对其印象颇深,从小就对法律和法理学产生了特殊的兴趣和感情。因为年轻时经历了人生的重大挫折,形成了内向的性格,沉默、宽容、稳重、独立...
1795年,也就是他十六岁的时候,萨维尼顺利进入马尔堡大学主修法律,师从德国著名犯罪学家安东·鲍尔(1772-1843)和以研究中世纪法律而闻名的弗里德里希·维斯教授。可以说维斯教授对萨维尼的罗马法研究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然,他一开始在马尔堡大学学习的时间并不长。一学期后,他先后去了耶拿大学、莱比锡大学、哥廷根大学。在哥廷根大学,他跟随学识渊博的历史学家斯皮特勒学习人文主义。在此期间,他有幸听了古斯塔夫·胡果的讲座,他当时是哥廷根大学的法学正教授,也是历史法学院的创始人之一。他们有相同的学术观点。从此相互欣赏,萨维尼对这位精通罗马法考证和罗马法起源研究的大师十分敬重。在这里,他们有着后人所说的师生情。后来,他在讲授民法学家胡果的历史时,下决心大量研读胡果的著作,通过交流,他的历史法学观“根深蒂固”。
1800年,萨维尼回到马尔堡大学学习。10月31,1,21岁的萨维尼被授予博士学位,博士论文题目是《论犯罪竞合的形态》。同年被聘为马尔堡大学特聘讲师,教授刑法和潘德肯法。萨维尼的学术生涯跌宕起伏。因为健康问题,他多次暂停学业。比如1797,他因为咳血退学了。因此,萨维尼经常保持着一种孤立的工作和学习状态,这可能成为影响他法律观的重要因素。1803年,一个不畏老虎的小牛犊萨维尼出版了《论占有》一书,使萨维尼轰动了整个学术圈,影响了整个欧洲,也使他跻身法学经典作家之列。这本书的出版很受欢迎。比如他后来的对手,安东·弗里德里希·贾斯特斯·蒂鲍特(1772-1840),德国著名的民事法学家,名叫萨维尼,年仅24岁,“我们的第一位民事法学家”就因为这本书的出版,而一直受到英国的严厉指责。从这部作品的高度成就可以看出,萨维尼也非常珍惜这部作品,生前共修改了6次。在其出版后的半个世纪里,民法解释学深受其影响,萨维尼本人被公认为学术上真正处理法律问题的典范。也可以说这部著作对后来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影响。在马尔堡大学任教后不久,萨维尼于1808年被正式任命为巴伐利亚州兰舒特大学罗马法教授。1810年,柏林大学成立。当年5月,他被柏林大学正式录用,从此开始了长达30年的教育生涯。在柏林大学,他讲授罗马法。1813年,萨维尼任柏林大学校长。此后,他担任过普鲁士亲王的法律教师、普鲁士国务委员会成员、法官、法律上诉部长、立法上诉委员会成员和国务院主席。1842至1848,任普鲁士政府法律修订部部长。1815年,萨维尼、艾希霍恩、葛兴共同创办《历史法学评论》,传播了历史法学的理念,成为历史法学派的前沿,影响深远;同年,巨著《中世纪罗马法史》(第一卷)问世。
1871年1月65438+8日,德意志帝国(历史上称为第二帝国,不同于神圣罗马帝国)宣告成立,德意志民族统一,颁布了自己的宪法。但适用于德国全境的民法并不统一,适用极其混乱。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并存,时有冲突。当时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主要有《巴伐利亚民法典》(又称《马克西米利安民法典》)、《普鲁士一般国家法》、《奥地利一般民法典》和《萨克斯民法典》。鉴于这种情况,1777年,一位名叫J.G .施洛瑟的学者出版了《关于制定完善的德国民法典的建议和计划》一书,这成为德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部著作。真正开始关于是否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争论,是1814年瑞·赫伯格写的《拿破仑法典及其对德国的介绍》一书。在这本书里,他反对基于德国和法国不同的政治特点制定德国民法典。
海德堡大学聘用的法学教授蒂伯在读完65438至0803这本书后,立即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必要性》的文章,呼吁迅速编纂一部适用于德国邻国的统一民法典。一石激起千层浪,蒂博尔的观点立即遭到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的强烈反对。他写了一本题为《论立法和法律的当代使命》的小册子。于是,一场长达一个世纪的关于是否制定德国民法典的争论开始了。可以说,这场始于1814的学术大论战旷日持久,这场论战最终让包括黑格尔以及后来的马克思在内的众多著名哲学家参与其中。例如,马克思曾这样评价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在18世纪,只产生一种东西,它的主要特征是轻浮,而这种轻浮只有一种。(马克思:《历史法学派哲学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97页)。直到1834,泰伯格去世前两年还写了《历史学派与非历史学派法学》一书,再次提出新的理由,愤恨萨维尼的学术区分为“非历史法学”;而萨维尼态度坚决,在泰堡死后1840出版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中,他还不忘加一个注解,回顾了这场辩论,并再次宣称历史会以胜利者的身份作最后的评判,暗示这场辩论的胜利者属于自己一方。当然,此后他也遭遇了大规模的批判。
《论立法和法律的当代使命》被称为历史法学派的“纲领和宣言”,被认为代表了萨维尼法律思想的核心,成为萨斯喀彻温省历史法学的一份有价值的文献。与铁保倡导的用自然法指导立法的思想不同,萨维尼认为,法律与语言、习俗、政治制度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民族共同意识”和“世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法律主要体现为“民族精神”,属于民族意识的范畴。此外,他认为重要习惯法的地位远远高于立法。法律需要自发而缓慢地成长,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而武断地创造出来的。在他看来,当时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为时尚早,不能贸然立法。
实事求是地说,萨维尼的主张使《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推迟了半个多世纪。德国民法典起草于1887年,直到20世纪初才正式实施。无论如何,这部辉煌的德国民法典不能绕过这位法律大师的杰出贡献。
萨维尼晚年最宏伟的法律巨著是他的八卷本未完成的巨著《当代罗马法体系》,被许多中外罗马法研究者奉为典范。萨维尼是一位全能的法学家。他一生的研究涵盖了法学的许多领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说,罗马法、德国民法典、德国历史法学、彭德尔顿学派、法律关系所在地理论等词汇都与他的名字相关联。他也被称为“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和“美国法律的奠基人”。
他提出的“法律关系的座位”理论,主要是基于法律关系的“重心”和与法律关系最密切、最重要的关系。他认为存在着一个“相互交流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形成了一个“法律共同体”,每一种法律关系按照其性质总是与某一地区的法律相联系,进而主张平等对待国内法和外国法,即无论在哪里立案。他的理论对欧洲冲突法的编纂和趋同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本质上把国际私法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此,他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之父”。1861年,萨维尼的终身伴侣弗罗林·库尼甘德·布伦塔纳去世,享年82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