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巡查、上报等工作。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管的具体工作。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问题。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包括:
(一)编制和修订各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修缮规划;
(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维修;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调查、收集、保护和传承的财政补贴;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其他费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举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护规划的监督检查,评估保护情况,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第二章保护对象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名录,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权属、位置、类型、保护级别、历史沿革和历史价值,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保护对象作为重点保护内容:
(一)历史名城。保护范围为以清代越州府城、巴陵县为核心,北至船厂北界,西至洞庭湖东岸,南至河线铁路专用线,东至3517厂铁路专用线西侧的区域,面积约1.98平方公里。重点保护:以洞庭湖、九华山、霍苗山、苗文山、白鹤山为代表的古城,山水秀丽,以越州府城、巴陵县城墙形制和“富县双十字”为代表的古城传统空间结构,以岳阳楼、岳阳文庙、慈世楼、吕西安亭为组成的古城核心景观要素。玉祥巷、茶乡巷、油榨岭巷、金家岭巷、界河口街、南岳巷、万寿宫巷、禾祥巷、上大巷、游击巷、上祠石巷等十一条历史街巷的名称、走向、规模、传统风貌,以及城市与湖泊之间、重要公共建筑与自然山体之间、街道与建筑、寺庙的塔亭之间的景观廊道。
(2)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洞庭南路历史文化街区和鹿城南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重要的城市轴线、城墙、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公共建筑、景观廊道、历史环境要素等。洞庭南路历史文化街区西起洞庭湖风景区,东至洞庭南路,北至渔巷子,南至严家冲路,总面积约15.72公顷。鹿城历史文化街区涵盖鹿城南大街、北正街两侧,西至老西门,南至云溪区鹿城中心小学南侧,东至201省道西侧路缘线的区域,总面积约13.7公顷。
(3)历史风貌保护区。包括洞庭北路历史保护区、翰林街历史保护区、粤汉铁路英国专家楼历史保护区。重点保护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景观长廊、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等环境要素。洞庭北路历史风貌保护区面积21.1公顷,南起巴陵西路北侧红线,北至九华山脚下,东起洞庭北路西侧红线,西至洞庭湖岸边。翰林街历史保护区占地7.4公顷,东起菜园坡路,西至洞庭北路,南至巴陵西路,北至苗文山。粤汉铁路英国专家楼历史风貌保护区涵盖以粤汉铁路英国专家楼为核心,南起码头东侧道路,北至金港巷西段,西临码头,东至长江木业公司,总面积约2.37公顷。
(4)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保护岳阳楼、岳阳文庙、慈世楼、岳阳教会学校、越州关、铜鼓山遗址、大吉头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