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农村住房政策
2003年的农村住房政策如下:
1,农村农民只允许拥有一户,一处宅基地不允许有一户以上,面积不能超过当地规定。如确需建房并用于农业农田的,需办理审批手续;
2.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属于改造。农村村民按规定建房,需要向村委会申请建房,村委会会议通过后持有原宅基地使用证。户口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建议等材料去乡政府审批,拿到规定的乡村建设许可证就可以安心建房了;
3、农民获得乡村规划许可,未获得审核证书的今年将被暂停;
4。目前,中国正在建设新农村、新设施、新环境。新房设计既要符合当地民族特色,又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反对农民建豪宅,浪费土地资源;
5.由于近年来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进程中耕地减少。要保持我国目前的粮食安全和稳定,必须保持654.38+0.8亿亩耕地的数量。否则将面临严重的粮食危机,因此必须坚守18亿亩土地红线。
农村自建房面积的规定:
1.每户宅基地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无论新农房、扩建、改建;
2、农村自建房屋不得超过三层,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3、农村排屋不得超过四层,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4、农村居民涉及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5、农村居民占用荒山荒坡建住宅,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建房的土地。农村户口已在城市落户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也不能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3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