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宇传媒瑞金红色文化展:苏区历史上的今天
1933年8月9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苏联临时选举法。《苏联临时选举法》作为指导第三次选举的根本依据,是“第二次苏联代表大会”成功召开的关键。同年9月至10,在中央苏区广泛开展了自下而上的选举运动。开创了人民民主选举的先河,中国工农劳动群众第一次有了选举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临时中央政府以宪法大纲为依据,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规则》(1931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工作规则》(0)。1933年8月9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苏联临时选举法》,并于同年8月5日生效。
《苏联临时选举法》共9章***59条:总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苏联代表的选举程序和标准、红军代表的选举程序和标准、基层(乡)选举的承认和取消、代表的罢免、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选举经费和附则。
苏联临时选举法有四个特点:一是公民享有普遍选举权;第二,无产阶级在选举中享有特别优越的权利;三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第四,选民有权罢免代表,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中央苏区的民主选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第一次预演,开启了人民民主选举的先河。许多地方的选民参与率达到80%以上,兴国县、上杭区和瑞金(金)舞阳区的平均投票率甚至超过90%。
《苏联临时选举法》是中央苏区制定的最完善的选举法,它详细规定了选举的原则、程序、组织和方法,把选举法提高到一个内容更加充实、形式相对完善的新阶段。工农劳动群众通过苏联临时选举法获得这样的权力,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苏联临时选举法对红色根据地和人民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它不仅提高了工农参政的民主意识和积极性,而且促进了红色苏区的战争动员,有力地支持了革命战争。而且,选举运动还与根据地的经济建设联系起来,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苏维埃政权。
(PS:“市”在国民党时期等于乡镇)
供稿:瑞金红色文化遗产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