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救灾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清朝是最完整的。“荒政”就是救灾制度。清朝的荒政涵盖了十二个方面:备侵、除恶、救荒、赈济、减荒、借贷、纳税、缓征、交易、劝输、兴办实业、流放聚集,大体反映了中国古代救灾制度所能发挥的作用——的确,清朝是中国历史上饥荒发生最频繁的时期之一。根据《清史稿》和其他相关档案可以看出,清代发生的最严重的灾害是水灾,其次是旱灾,其次是雹灾、虫灾、霜灾、疫灾、风灾和地震。灾害的频繁发生给社会经济造成巨大损失,直接威胁到清朝统治基础的稳定。为了扭转被动局面,清政府把救灾作为既定国策,动员全国共同抗击,以求补救。这种救灾制度在当时被称为“荒政”。据嘉庆《清例》记载,灾荒救济有十二个方面:“一是准备入侵;第二,除恶;第三,拯救饥荒;四天的救济;五天缩减;六天贷款;七字(音捐、免)赋;八个字延期;九、贸易;十天劝输;十分之一说“行宫主”;十之八九,我流亡了。”根据救灾的基本程序,主要方面说明如下。首先是报灾。报灾是政府统筹规划的原始依据,是政府救灾的第一步。康熙皇帝曾颁布圣旨说:“速是救荒之道。如果救援被耽搁,将会有许多人伤亡。虽然有贷款,但不会有救济。”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信息传递的速度无疑是最重要的。鉴于此,顺治十年(1653),朝廷规定“六月不发生夏灾,九月不发生秋灾”;在上报灾情的同时,当地官方还派人到灾区实地考察,“把灾情的分数做一个详细的本子,根据分数免除。”这些任务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否则各级官员将受到相应的降薪、降职或撤职处分。顺治十七年还规定各级官员限于下属报灾之日。逾期一个月罚款六个月,逾期一个月降一级,逾期两个月辞退。康熙朝改后,雍正六年(1728),固定州县官员报灾时限为40天,上级接到报告后应在5天内上报。应该说,这样的日期限制是合理的,既避免了报灾期过短,地方官怕报灾期的情况;也防止灾情上报周期过长,无法立即派人核实灾情调查。灾害调查是确定灾害等级的过程。在清初,如果在歉收地区仍有五分收成,也不算是灾难。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政府能够为救灾提供更多的资金,因此扩大了灾难报道的范围。乾隆三年(1738)五月,乾隆皇帝下旨“日后必报灾情。”一开始的灾情调查是以县为单位,但容易被遗漏或扩大。比如有的地方,就县而言,没有发生严重灾情,但个别村受灾严重;全县也有严重灾情,但个别村庄完全不受影响。有鉴于此,乾隆二十二年,政府规定以村为灾害调查的计量单位。调查结束后,州县官员将汇总调查结果并制作成册,用蓝色表示洪水,红色表示干旱,标明受灾村庄和灾情。各级官员在灾情调查中要随时上报灾情,而住建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也要派员重新调查,互相监督,所以总的来说,灾情报告更符合实际情况。灾情调查是免责的基础,救济也必须“查账”,即对灾民的账目进行查账,分为特困(处境岌岌可危者)和次贫(能暂时支撑者)。入户审核后,发放救助票。救济票一式两份,一份给灾民,一份备查。凭此券,灾民可以到赈灾处领取米和银。为了防止弄虚作假,每次救济前,官员都要去现场对灾民进行抽查,每次灾民领取救济时,救济票都要盖章。所有救济结束后,救济券将由政府收回并销毁。了解灾情后,赈、赈、工赈成为清政府救灾的最主要措施。免除是指国家将减少甚至免除应该向人民征收的税收,其中灾害最为重要。免役必须得到皇帝的批准,并张贴在免役的地方。如果通知还没到,钱粮已经收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税。救济就是把白银和大米直接送到灾民手中,帮助他们维持生活,渡过难关。清初对灾民的大规模救济没有统一的规定,如米、银、救济期限的长短等,都取决于灾情的严重程度。直到乾隆四年,清政府才正式规定,大嘴灾民(16岁以上)每天给5粒米(5粒米是半斤);小口(限会走路的)一半;米不够的话,银米都给。一般来说,救济期限是有时间限制的,如“定期救济”(统一救济一个月)、“大救济”(根据灾情等级延长几个月)、“展救济”(大救济结束后的临时救济)、“抽救济”(选择应救济者)。比如乾隆四十七年,江苏、山东受灾严重,乾隆皇帝下令,救灾只要需要,不分时间,一律“灾后即停”。清代有许多大规模的赈济,如《清稿·食货录六》,即康熙年间,陕西拨银500万元;乾隆七年,江湾调拨白银738万两,大米92万石;十八年,高邮下拨白银400万,大米110000石;嘉庆初,山东等地捐300万元;六年,直隶捐银654.38+0万两,石60万石;19年向江苏、安徽两省捐款200多万元。道光十一年,江苏捐银654.38+0万两,都很可观。除了米、银,还有粥救济。清代煮饭赈济仍以办厂为主,领粥签单,男女分开排队逐一领取。当时首都每年十月初一至次年三月二十日开放五城。当地各省也为无家可归的灾民做好了准备。嘉庆十年(1805),浙江夏川灾荒,熟食成灾。有人这样描述当时粥赈的情况:政府主要负责维持公共秩序,具体事务由诚实可靠的人处理。粥的分配,浓度应以“直立,裹巾不透”为准。为了方便灾民休息,要专门用芦席搭起遮风挡雨的地方。粥救济也很人性化,比如为老人、弱者或残疾人开辟专用通道,为女性设置临时厕所。以工代赈也是一种常见的救济方式,是指在灾年,政府出资立项,每天给银米,招募灾民。以工代赈办的项目大多与水利有关,具有积极的救济性质,为以后的生产做准备。通常情况下,清政府会考虑到人民的疾苦,尽力实行工赈。比如规定“每逢闲月,听差而尽工;农场忙的话,就是有急用的项目,就大比例划一个,剩下的就留着耕种。”勘测救灾时,考虑到情况紧急,地方官员怕缺人手,怕作弊,所以中央政府通常以“督”、“协办”的名义委派一些官员前往,并给他们一个钦差的头衔,所以会全力处理;如果与行长同级,则与行长共同主持;省长以下,只行使监督权。他们都汇报了救灾过程,皇帝也不时派心腹暗中调查,以防有假。灾后重建也是清政府的重要任务。这里的“重建”是指政府出资组织灾民抢种抢收,或者提供有力保障为下一步农作物生长创造条件,从而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通常,政府会给人们提供口粮、种子和牛。起初,灾年借米需要加息。到乾隆二年,已经规定永远免除利息。除了给老百姓贷款,政府还会想办法推广一些经济作物。乾隆五十年六月,福建等地久旱,政府大力推广红薯。所以乾隆皇帝的特使富勒从河南种红薯藤,怎么种,怎么浇水。他“迅速用驿道传到福建,并嘱百姓依法种植”,并把《地瓜录》一书传遍各地。像江苏、浙江、四川、贵州、山东、湖南、陕西等地的养蚕,甘肃、山东、江苏、贵州、陕西等地的棉纺织,江河湖泊较多地区的植树养鱼,都是为了减轻各方面灾害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总之,清政府在救灾系统上下了很大功夫。清朝救灾相关费用巨大,组织细致周密,规则有序,是前代无法比拟的。至于救灾用银的具体数量,李在《清代荒政研究》一书中估算:平均每年救灾用银60.2万两,整个王朝用银总量约为654.38+0.2亿两;减免额平均每年200万两,196,共计4.5亿两白银。可见数量之大。另一方面,清代的救灾能力与国力密切相关。财政状况直接关系到救灾的面积和国家拨款的规模。清朝初期,政府有能力“屡免天下钱粮,因偏灾而力不从心”,但后来政府力不从心,只能依靠民间捐款救灾,导致捐款越来越多,官方管理进一步恶化。可以说,清朝的国力决定了救灾的水平,救灾的水平也反映了清朝的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