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的历史渊源

联合国三项国际人权保护公约的总称。这三项公约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B)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议定书B)。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分别于1954年向第九届联合国大会提交了公约草案A和公约草案B。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从1955开始逐项讨论和审议上述草案。1966 65438+2月16在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以105票赞成(无反对票)通过了公约A,以106票赞成(无反对票)通过了公约B,以66票赞成、2票反对、38票弃权通过了公约B的议定书。A公约于1976年6月3日生效,B公约及其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惯例

公约A和B的序言包含相同的内容:"鉴于《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原则,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只有人人都能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才能实现自由人享有公民和政治自由以及免于恐惧和匮乏的理想。”

大会

一项公约包括序言和五个部分,第***31条,涉及工作条件、工会、社会保障、家庭保护、生活水平和健康标准、教育和文化生活;规定这些权利应逐步得到充分实现,不得歧视;缔约国应定期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报告,由理事会研究这些报告,提出一般性建议,并鼓励采取必要的国际行动,以帮助缔约国实施《公约》。

公约b

《公约B》由序言和六个主要部分组成,共有53条,涉及的问题包括行动自由、法律面前平等、无罪推定、良心和宗教自由、意见和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参与公共事务和选举以及处于少数地位的人的权利。《公约》禁止任意剥夺生命、酷刑、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奴役、强迫劳动、任意逮捕或拘留、任意干涉私人生活、战争宣传和鼓吹构成煽动歧视或暴力的种族或宗教仇恨。《公约》设立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关于为实现《公约》而采取的措施的报告,以及指控侵犯《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的来文。

《B公约议定书》包括第65-438+04条,该条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审议声称为侵犯《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但仅限于针对议定书缔约国的指控。

发展

国际人权公约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但在内容上有所发展:①《宣言》中引起各国争议的条款,如第17条第28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和国际秩序,不在《公约》之列;(2)《公约》补充了《宣言》未涉及的一些内容。例如,《公约》第20条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最重要的补充是确认“各民族都有自决权”和“自由处置自己的自然财富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