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的历史

食盐专营是指国家实行垄断经营。这种做法始于春秋时期的齐国,由管仲首创。盐的消费税在周代就有记载。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的经济改革中创造了食盐专卖。

东周庄王十二年(公元前685年),齐桓公继位,任命管仲为理财人,协助管理国家事务。管仲充分利用齐国丰富的海盐资源,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创立了官盐管理制度。其具体内容和措施是:平民财产和官员收入;公务交通;正式销售。

从秦朝到汉初,政府和私人都可以制造和销售盐。

西汉武帝时期,由于长期与匈奴交战,政府财政吃紧;而且很多民间商人因为炼铁、制盐而致富。为了创收,打击王武、刘弼等靠制盐发家的君王,汉武帝规定必须使用官具,食盐由政府制造、运输和销售。对于胆敢用一块铸铁煮盐的人,将会受到“咬左脚趾,沉入器皿”的惩罚。汉昭帝时期,朝廷就盐、酒、铁的专营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辩论,其内容被编辑成《盐铁论》。汉光武帝时期,食盐由专卖改为征税。盐铁之争后,食盐专卖被部分废除。三国两晋时期,食盐专营再次恢复。隋朝至初唐,食盐专卖制度被废除,安史之乱后,食盐专卖又重新恢复。

五代时盐法最爽,一斤两走私盐就能是正法。

唐代“淮北设十三监”,是走私犯。走私者要杀头,连相关官员也要坐。唐朝中期,对食盐的管理比较松懈。甘源元年(公元758年),改为都官营。宝应元年(761),盐铁司使柳岩改为民间制造,由政府购买,政府专营。这项改革增加了政府的税收。例如,在778年,盐的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一半之多。

宋代以后,政府与盐商处于半合作半竞争的状态。宋代监管稍宽,斩首标准放在三斤或十斤。一般盐商都要得益于政府的垄断地位,比其他商人更容易获利。与此同时,尽管刑事处罚严厉,私盐贩运仍屡禁不止。明朝洪武年间,帝国建立九边,以守北方。由于九边后勤供应困难,为减轻这一负担,洪武皇帝与晋商达成协议,由晋商向大同、居庸关等几个边境要塞运送粮食,换取晋商合法销售“官盐”的资格。后来晋商不仅从河东盐池得到了盐的引进,还从淮北得到了盐的引进。

在明朝,如果你想合法地卖盐,商人必须先从政府那里获得盐。商人带盐到盐场养盐,然后在指定的盐销区卖盐。按照明朝的“钢盐制”,持有盐铅的商人按地域分为10等。每班盐铅二十万,每铅为盐三百斤,或银六分四厘,称为“沃本”。此外,税为银三两,臣(交通)为银三两。以“盛德超越千古,御风九壁”命名,未入阶层者无权经营盐业。《史明·阎正易》指出,当时资本在盐业中非常集中。“住在广陵的人不少于3200万,年收入可达900万。”这还不是“私盐”的交易金额。明朝全国年平均税收只有“1200万”。盐的引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国政府一度垄断食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实行食盐专营。政府的解释是平衡食盐价格,保证加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