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法学科有哪些新发展?

1.200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启了中国国际法发展的新时代。

2001 65438+2 11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正式成员,这是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将崛起的中国纳入全球体系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历史性挑战。对中国本身来说,在国际社会中争取与其充满活力和不断增长的经济相称的地位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挑战。

入世前后,中国政府不仅在国内开展了前所未有的普及WTO知识的活动,而且履行了对世界的承诺。此外,还开展了前所未有的立法清理工作。中央政府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废止了500多部被确认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的法规,并修改了许多其他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清理了654.38+0.9万多项地方性政策法规,许多国际规则和惯例被纳入中国国内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积极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义务,不断完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对外贸易制度,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完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制度, 并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海关监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建立了统一统一的制度。

2011 8月31日,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表示,中国入世十年,中国* * *将WTO要求视为中国增长模式结构性改革的催化剂。这些改革在减少贫困、提高收入和创建新企业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中国在减贫方面取得的成就使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贫目标达到了一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取得了圆满成功。加入世贸组织以规则为基础的体系和争端解决程序,不仅去除了造成多方面紧张的导火索,也为中国快速融入全球经济扫除了障碍。当初,中国输入的是一种“全球秩序”:中国引入了主要由美国设计的预先存在的政策、规则和制度。当时的中国更像是一个只能适应国际贸易条件的中小经济体。今天,中国是与美国和欧盟平起平坐的世界三巨头之一。中国现在不仅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头号商品出口国,也是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增长的最大贡献者。”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创造了良好的新环境,使中国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时期。纵观过去十年的成就与挑战,世界对中国法学研究(尤其是国际法研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不仅使世界贸易组织法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新领域,也对中国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被视为在全球治理中促进国际和谐乃至国际相互尊重的催化剂。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秩序是国际法一般原则(特别是国家主权平等、诚信履行义务、国际合作、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条约解释习惯规则等)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世贸组织的法律秩序包括一套法律规则、一个贸易体系和一个世界贸易共同体。它有两个基本特征:有效的规则和执行机制。WTO法律体系是由贸易实力与法律规则、原则与例外、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互惠性规则和非歧视性规则构成的多边贸易法律体系。WTO组织法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开放性与自足性、动态性与稳定性、专业化与多学科性、政策性与法律性。目前,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中条款和制度的法律化进程远未结束。WTO组织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法律化,WTO研究的法律化进程尚未形成成熟的法律体系。围绕WTO法的法律性质,国内外有许多名称:世界贸易法、国际公法、WTO法、全球贸易一体化法、超国家贸易法、跨国贸易法。国外研究WTO的方法很多:从政治分析、经济分析、政治经济学分析、理性选择理论、公共选择分析、国际制度分析、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法律方法,到法律经济方法、多学科或跨学科方法。其中,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及其交叉学科的合作运作日益成为一大研究趋势。目前,在欧美学者的推动下,一种融合了经济、法律和政治三大学科,以WTO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正在兴起。

中国是一个和平发展的世界贸易大国,也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转型经济国家。它不仅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贸组织的新成员。根据WTO协议,中国享有许多权利,但也承担许多义务,特别是在加入WTO的过程中,在市场开放和法律制度方面做出大量承诺;中国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事务,包括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多哈回合谈判。中国作为原告、被告和第三方参与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活动。由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独特地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一般转型经济体之间,在贸易大国和贸易小国之间),中国愿意并且能够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发挥建设性的桥梁作用。由于贸易争端和摩擦随着中国贸易额的急剧上升而增加,中国需要利用其不断增强的贸易实力和积极的贸易政策和法律,通过世贸组织处理贸易争端和摩擦,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和中国的权益。中国法学研究面临以下挑战。

首先,不仅要考虑执行世贸组织协议和处理世贸组织事务的相关政策,如“世贸组织协议在中国国内法中没有直接效力”,“以我为主体,为我们服务”,“诚信履行世贸组织成员义务”,“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还要讨论如何通过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赋予这些政策明确的法律含义,并确定实施这些政策所需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

二是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WTO组织法在国际法、行政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宪法、法理学等法律领域对我国法治的正负效应的研究,结合WTO主要成员贸易法律政策与WTO组织法互动关系的比较研究,重点研究重大贸易政策调整,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法律改革和重大贸易争端以及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新问题(如市场经济地位、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对于CEPA、ECFA等区域自由贸易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解释,根据WTO组织法和国际贸易关系的新形势,结合我国实际,应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认真、深入、具体的研究和分析。

第三,既要考虑尽可能地运用国际法和国内法,动员和整合国家、企业(包括各种协会、行会)和公众的力量维护中国的权益,又要大胆确定开放进取的外贸法律制度的政策取向,大力推进中国现行经济体制和外贸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实质性改革,一方面要对中国相关法律、政策和制度的改革和调整提出具体建议。另一方面,科学论证了中国贸易政策和法律的理论框架,包括国内机制、双边机制和多边机制及其相互促进和协调,为中国从世界贸易大国向世界贸易强国发展构建了新的外贸法律体系。

(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促使中国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由消极转向积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表明中国接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这不仅开创了中国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也标志着中国对国际法态度的转变。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管辖权。在此之前,中国尚未在任何国际条约或协议中同意将其相关争端提交任何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公正审查和独立裁决,并在必要时最终实施制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接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这对中国来说是史无前例的。

世界之初,中国无法像欧美发达成员和印度、巴西、南非等发展中成员一样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而是抱着认真学习和培养人才的态度,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备战,寻找合适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过渡期的结束,客观上迫使中国由被动转为主动。“自2006年以来,中国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形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从专注于修改国内立法,以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和纪律,转向更具对抗性的方式。”最突出的特点是,中国起初以第三方的身份频繁参与争端解决活动,而几乎没有以一方的身份出现。除了2002年搭顺风车投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2004年被告与美国的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也以双方谈判告终。中国被视为容易妥协的被告和不情愿的原告。它乐于坐在世贸组织的后面,很少通过多边渠道解决贸易争端。但是,从第六年开始就变了。截至2012年2月底,中国已提起8起申诉,应诉23起诉讼,作为第三方参与89起案件。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中国不仅是积极的第三方和容易妥协的被告,也是积极的原告和模范的执行者。随着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日益深入,中国政府提高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坚定了通过WTO解决国际贸易摩擦的信心,越来越自觉地将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实施本国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和有效参与并影响WTO全球贸易治理的重要途径,这不仅表明了其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态度, 而且从维护世贸组织的规范和规则中获得巨大利益,也体现了其重视利用多边法律手段解决贸易摩擦和促进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