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无房职工住房分配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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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矿务局领导:
你好!
我们是原矿务局钢铁厂的职工。1999年初,随着资产被“划拨”给新兴铸管公司,转眼间已经八年多了。每次回首往事,我们都会感到一阵阵的悲伤和心痛。自建厂以来,无极经历了两次转产,一次转产。石料厂改为选矿厂,使矿务局结束了无选可采的历史,选矿厂改为钢厂,使矿务局结束了无铁可采的历史。但最终,这个“转”却是一个“包袱”,轻而易举地结束了无极的历史,抹去了无极的贡献。虽然是大事,但缺乏大气度。当时一直让我们当“主人”的矿务局,暗中操作,闪电般地“分配”我们。我们没有任何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我们的命运掌握在矿务局手里,几十万的医药费(有的是工人的救命钱!),差旅费不报销,欠薪不赔偿,住房公积金不结算...,我就想稀里糊涂的“推”一下。无法割舍的心痛,拿不到任何一根稻草的无奈,让每一个员工都有被背叛的感觉。自主、自尊、自信、平等在这一刻显得苍白无力,我们无处诉说自己有多在乎,有多委屈。1500员工不得不服从“改革”的潮流和“组织”的安排,悄然离开矿务局。自始至终,他们没有给局领导添任何麻烦,只希望矿务局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结局。
近年来,矿务局在钢铁厂移交后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显示出了强大的发展潜力。同时,我们高兴地看到,矿务局已经补足了拖欠内部职工的工资、房改补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包括转岗到2672的职工)。刚开始我们很开心,以为局里很快就会想起我们,可是等了十几年,一点消息都没有,让人觉得茶凉了。这种冷淡让我们越来越心寒。中国五矿旗下的矿务局不会这样对待现有员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我们的力量在哪里?
现在,我们不能再等了。我们要主动向局领导提出以下要求,请局尽快解决。
1.1996左右全部拖欠工资的报销。那年下午,铁厂只借给员工几个月的生活费,包括两个月的“○”工资,领导答应以后补。所以“借的生活费”是用“零星报销单”按人均数额(分为生产工人和辅助工人两类)做的,两个月的工资没有任何手续,连借条都没有。虽然我们付出了比平时更多的劳动,但当时也没想别的。我们一直觉得这么大的矿务局不会骗我们。谁能想到,几年后,我们被赶出了矿务局,这一等就是十几年,那几年欠的工资在大局中补发。偏偏没有我们,我们的等待遥遥无期。
当时正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的第二年,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一个月发一次。
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文件[1994] 481)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显然,无论以何种理由克扣和支付工资,都是错误的,剥夺了我们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要求矿务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时足额补发1996左右所欠员工工资,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否则,我们将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部第532号[1994]),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矿务局支付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之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二、补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99年2月,邯邢矿务局与新兴铸管公司达成协议,无偿转让矿务局钢铁厂全部资产。2043名职工中,1500作为局(非建制)的“私产”交给新兴铸管,在未与全体职工协商或职代会协商的情况下,强行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个聚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也违反了“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的国家政策。给我们的身心和经济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大部分员工收入下降,有的员工因为没有合适的岗位而被迫下岗、解除合同,有的员工甚至因为换岗位患上了无法治愈的怪病。我们无权支配国有资产,但我们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不是奴隶,我们也没有出卖自己。为什么要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法〉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矿务局应当按应得收入的25%加计赔偿我们造成的收入损失。
第三,补发员工的住房补贴。2004年165438+10月10,行政发[2004] 150号文件。2004年4月30日登记在册的职工和退休职工,按照相关文件给予住房补贴,这些被无故推到2672的职工被排除在圈子之外。我们觉得不合理,更违背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①由于邯邢矿务局[2004]150号文件是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邯郸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房改前后1998、12我们都是矿务局的在册职工。你为什么人为地排斥我们?这份文件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范围,显然不符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和邯郸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邯邢矿务局[2004]15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无效。
奇怪的是,房改后进入矿务局的职工,却能享受到国家实行房改政策时原职工享受不到的住房补贴,这简直是笑话。国家房改政策在房改基准日-1998 15年2月之后进入商品房阶段。在这个基准日之前我们就应该住在房改里了,但是我们大部分人都没有住进去,这个日期之后才介绍到管理局。这笔账是矿务局欠的。我们没有理由向新兴铸管索要这笔房改补贴。这个政策明显是自私的,歧视我们。
③邯邢矿务局与新兴铸管签订的调动协议中明确,调入新兴铸管的职工享受与矿务局职工同等的住房政策。这个协议不算!别把我们当成负担扔出去然后又不承认?作为大型国企,我们认为诚实守信应该是它的生命线。对于曾经是自己人的员工,守信原则是无法实现的。谁能值得信任?矿务局不应该因为这点小钱丢了名声!
行政是大型国企,不可能不依法办事,提高经济效益也不会损害职工利益。本着维护矿务局声誉的原则,我们首先向局领导反映,请在有效时间内解决,我们暂时保留上访或诉诸法律的权利。(友情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②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全力支持我们的行动!)
看别人给自己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