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它是1982由北京大学、建设部郑、故宫博物院单士元提议建立的文物保护机构。列入名录的城市都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并正在继续使用的城市。这些城市有的被各个朝代的皇帝选为首都;有些是当时的政治和经济中心;有些是重大历史事件发生的地方;有的以珍贵文物闻名;其他的以生产精美的手工艺品而闻名。他们的生存为今天的人们打开了一扇回顾中国历史的窗口。

截至2007年9月,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已达110。

(详见/view/353383.html?D6 % D0 % B9 % FA % C0 % FA % CA % B7 % CE % C4 % BB % AF % C3 % FB % B3 % C7 & amp;hold=synstd)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按其特点分为七类:古都、传统风貌、地方民族特色、近代历史遗迹、特殊功能、一般历史遗迹、风景名胜。

它不仅要求城市有特别丰富的文物,有重大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而且要求有更高程度的文化保护。

2.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是“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在具体审批工作中,应掌握以下原则:

第一,不仅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重点看是否有比较丰富完整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

第二,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有区别。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现状、格局、风貌要保留历史特色,要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三,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市区或郊区,这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城市的性质、布局和建设政策有重要影响。

(参考地址/问题/16867791.html?fr=al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