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的法律理论。

《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是他在19世纪初德国是否应该制定统一法典的一场争论中写的,系统阐述了他所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当时的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A.F.J .蒂保(1772 ~ 1840)从民族主义出发,强烈呼吁德国各州利用当时打败拿破仑的机会,尽快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德国的法典,包括民法、刑法和程序法。萨维尼对此强烈反对。他认为,法律和语言、习俗、政治制度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意识”和“世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成长而壮大”。当民族失去了个性,民族的法律也就趋于消失。法学家当然有独特的知识,但这只是法律的技术成分,而法律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的一部分,也就是* * *同体,是法律的政治成分。法律主要体现在习惯法中,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法律是自发的、缓慢的、渐进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制定的。因此,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德国当时也无法以德国法学家缺乏历史精神的条件来制定一部好的法典。他的这些观点代表了19世纪初欧洲大陆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历史复古主义思潮。他是《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体系》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