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历史遗留的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采取有限转让的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对村民使用宅基地有限制,即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他相关法律也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规定。
宅基地可以通过“宅基地调整”转让给同村村民。
具体来说,满足以下条件:1。宅基地用途变更登记仅限于同一行政村村民之间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进行的房地产转移。,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并经依法批准的;2、接受宅基地调剂使用的村民(转出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户一宅面积标准。
所需手续:宅基地转让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已转让)、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转让协议、村民委员会同意转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填写《宅基地转让申请表》、《审批表》、《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