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署关于烟尘排放的规定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有“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非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排放油烟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未配套设置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住宅楼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恶臭、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予以处罚”。
油烟排放是PM2.5排放的直接来源之一。其次,油烟中含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可与环境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增强大气的氧化作用,加速二次颗粒物的形成。油烟污染物可以间接产生臭氧。大量未经处理的油烟污染物排入大气,会间接导致臭氧大量产生。
烟尘排放标准:
1,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运行时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为超标。
2、排气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为直管段直径(或等效直径)的4.5倍。
3.排气管的出口方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排烟管道高度和位置的具体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厅制定。
4、排烟系统应密封完好,严禁人为稀释排气管中污染物的浓度。
5.餐饮业产生特殊恶臭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恶臭浓度指标。
总而言之:
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防止污染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禁止在未设置专用烟道的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商住综合楼内与住宅楼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恶臭、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商住楼内与住宅楼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恶臭、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