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现代(现代)政治制度比较
西方国家现代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近三百年,世界民主浪潮的前两波推动了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成熟、稳健和完善。首先,“始于19世纪初的漫长民主化浪潮在1920结束,导致了约30个国家民主的胜利。”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威权主义复辟和法西斯主义兴起,民主遭受巨大打击,少数国家顽强地在摆脱动荡的民主道路上继续前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短暂的民主化浪潮,再次使世界上民主国家的数量增加到30多个。”[1]通过一系列社会政治制度改革,代议制民主在西方国家(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和西欧)得到了重新确立和完善。之后这些国家的政治制度基本没有太大变化,一直延续至今。在始于葡萄牙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民主化的速度更快,规模也远超前两波。民主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迅速发展,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壮观、最重要的政治变革。通过研究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我们会对中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有所启示。
我们主要分析二战后民主制度重建以来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由于西方国家的历史条件不同,它们所建立的民主制度在核心理念和宪政理论上是相同的,但具体的运作方式却各有特色。一般来说,可以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政治制度。比如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和政治制度,英国、德国、法国(也是半总统制和政治制度)是议会制和政治制度。他们的政治组织都是以三权分立的思想为指导,议会负责立法,监督政府,甚至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政府(议会制国家),政府负责国家的日常运转,由总理、首相或总统领导(议会制国家的政府对议会下院负责,而总统制国家不是,但议会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司法权掌握在最高法院手中。
我们知道,英国是通过1688光荣革命建立的《权利法案》建立君主立宪制的。由于这一历史原因,英国一直保留象征性的君主作为国家元首。在议会与王权的长期竞争中,英国宪政确立了“议会主权”,这一主权得到了洛克的有力捍卫和戴雪在公法中的充分阐述。它是一种狭义的“人民主权”,用代议制取代了直接民主。英国议会由下议院和上议院组成,其中上议院没有实际权力。它只有权讨论下议院通过的预算决议,但不能否决或修改。对于其他法案,上议院只有延期权(最多一年)。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由国王(首相提名)加封的上议院司法贵族组成了英国的最高司法和上诉机关,因此上议院成为。但其首席大法官、上议院议长也是政府内阁成员,与政府“共进退”。这其实就是英国政治制度中的兼容规则。下议院掌握实际权力,即首相是议会选举中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的候选人,相当一部分政府内阁成员必须是议员,这与除日本以外的其他西方国家不同。同时,议员是永久的、全职的、有报酬的,并且在任期内专门履行职责。从理论分析可以看出,英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而是经过了几百年的斗争、调整和实践,按照英国的惯例,基本保证了各种权力之间的平衡。
法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是戴高乐于1958年通过建立“第五共和国”确立的。由于法国历史上的惨痛教训——政治动荡、政策缺乏连续性、行政权力有限,国家在和平时期和战时都无法有效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戴高乐极力限制国民议会的权力,设立参议院牵制国民议会,同时改革总统选举,使其由全民直选产生,不对议会负责,限制国民议会的立法权。《宪法》明确规定了需要国民议会参与的立法范围。为了防止政府首脑批评多数党的处境,法国后来修改宪法,规定国民议会议员任期由7年改为5年。与英国不同,其成员不得在政府中任职,即法国实行“不相容规则”。
美国没有西欧国家的封建历史,他们建立了严格的三权分立。他们借鉴罗马的领事制度和英国的宪政传统,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以“三权分立”和卢梭的“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总统制和政体。政府由选举团选出的总统组成;国会分为两院,参议院按州分配,每个州有两个,哥伦比亚特区没有***100。众议院是按人口分配的,50万人以上基本上是1个众议院席位(每个州至少有3个众议院席位)和***435。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上诉机关,拥有司法解释权(由1803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定)。首席大法官终身任职,总统提名国会讨论批准。三权交错制衡,实现动态的多向平衡。国会两院都掌握立法权,众议院有权先讨论预算;为了制衡总统的行政权,国会还拥有总统的弹劾权;美国实行“不相容规则”,议员不得在政府任职。同时,成员享有年薪、津贴和办公费用,会议期间不被逮捕,在会议上发言免于起诉。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但以2/3多数通过仍有法律效力),总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在政治上不对国会负责。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看它们是否违宪)。通过这些多重制衡,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政府的稳定和高效。同时,美军系统由参谋长联席会议直接领导总统,脱离政府行政系统。
从整体上看,这些典型的西方国家确实已经把代议制民主发展到了一个成熟的阶段,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最大程度上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其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是各种利益集团妥协和交易的结果,社会下层人民的意志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得到体现。议员的代表性和选举的民主性需要提高。
但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我们都知道,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国制度和议事与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组织制度,这与巴黎公社制度和苏维埃制度有关,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论和民主集中制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国务院、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由它产生。全国人大是省人大间接选举的,不是选民直接选举的。直接民主的乌托邦色彩使NPC体系实质上成为一种象征性的政治图腾,而NPC成员的业余性和非常任制实际上使NPC成为一种象征性的最高权力机构。季卫东先生将20世纪90年代后原东方集团国家由党国制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转变称为“宪法权利的恢复”。近年来,随着人大立法作用和立法工作专业化程度的逐步加强(如2002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洋洋洒洒的民法典草案,不能不对人大的短会制度和非专业NPC代表的审议能力产生根本性的怀疑),也迫使我们进行改革,一些人把代表职业化作为恢复宪法权利的有效途径。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宪政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参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