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的不动产纠纷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1。城市历史遗留问题的识别。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按照法律规定,无证房屋能否得到补偿,必须由相关部门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就应该得到补偿;如果发现是违章建筑,则不予补偿。2.农村历史遗留房屋性质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当地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证据,仅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房屋是合法的、经过批准的建筑物。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无证房屋不等同于违章建筑,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区分,综合考虑,合理判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已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和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