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上有哪些贸易制度?

美国贸易管理体系及其发展

近年来,美国的贸易管理体系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美国受1930关税和消费税法案、1974贸易法案、1988综合贸易和竞争法、1988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1933农业调整法案和1979出口管理法管辖。此外,美国还与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和其他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以提供互利的贸易安排。美国国会负责制定重要的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包括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农业部,负责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关税征收、货物进出口管理和对外贸易谈判。

1,关税制度

(1)资费管理系统

1930《海关税法》和1988《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是美国规范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根据1988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美国国会制定了协调关税表,并于1989 1生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修改或维持协调关税表,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执行协调关税表和其他海关法。

美国对除古巴以外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实施最惠国关税待遇。此外,美国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安排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美国以离岸价为基础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部分进口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征收从量税。此外,部分产品需要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也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美国于2009年6月5438+10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美国协调关税表,并修订了2008年美国协调关税表。但修改主要是美国为了履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分阶段降低关税的义务而进行的。

此外,美国国会有权暂时中止或降低部分产品的关税,其中大部分是化学品、原材料和其他工业原材料。降低关税的决定将被纳入一些法律,协调关税表第99章通常将反映这一点。2006年的养老金保护法对300种产品提供临时关税减免,包括无纺布手套、硝化纤维、山梨酸甲酯和氟酰胺。2006年的税收减免和医疗保健法为500种产品提供了临时关税减免,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氨甲环酸钙盐和16英寸变速线锯。以上两项减免有效期至2009年6月65438+2月31。

(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WTO的统计,2007年美国的简单平均最惠国关税税率为3.5%,与2006年持平,达到了美国的简单平均最终约束关税水平。2008年,剔除非从价税税率,美国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税率为4.4%。2007年,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关税税率为5.5%,非农产品为3.2%。与2006年5.3%和3.3%的水平相比,前者有所上升,而后者略有下降。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1)基础管理系统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来管理和调控进口产品及其数量,但美国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采取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等原因,国会通过了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1972(动物保护)、贸易扩展法1962(国家安全)第232条、贸易法1974第122条。

(2)2008年的变化

①对承运人和进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6月5438日+10月065438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布公告。为了评估和确定高风险货物,避免恐怖主义武器和货物进入美国,进口商和承运人必须在货船于2009年6月5日至10月26日进入美国之前以电子方式提供有关货物的额外信息。根据美国2002年公布的24小时仓单规则,要求承运人和进口商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供某些文件。在此基础上,新规对承运人和进口商提出了新的申报要求。

对于承运人来说,需要在原来“10”信息的基础上,再提交“2”份单据,也就是所谓的“10”+“2”。这两份文件中有一份是对船舶装载状态的描述,包括船舶和每个集装箱的信息,用来说明船舶装载货物的实际位置。文件必须在船只离开后48小时内通过海关和边防局认可的电子渠道发送给该局;另一个是容器状态信息,它决定了容器的运动和状态变化(如满或空的状态)。当出现《条例》中所列的九种情况时,承运人必须在集装箱状态变化信息进入其设备跟踪系统后的24小时内将此类信息提交给海关和边防局。

对于进口商,则为“2”+“10”,即必须在原有两项信息的基础上提交一份“进口商安全声明”,包含以下10项信息:卖方、买方、进口商注册号/外贸区申请识别码、收货人编号、制造商(提供商)、收货人、原产地、商品海关。除集装箱装箱地点和货运公司(装卸工)可尽快(不晚于到达前24小时)将信息通知海关和边防局外,其他信息应在装运前24小时通知该局。

但该规定给出了一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 65438+10月26日开始全面实施。

②进口食品预通知制度决定最终规则。

为实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了《进口食品预先通知制度过渡条例》,规定从2003年2月65438+起,食品进口商必须就进口或将进口到美国的食品向该局提交预先通知。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该系统的最终规则,并对原规则和暂行最终规则进行了修订。最终规则将于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据最终规则,进口商必须在食品预定到达时间前15天(通过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提前通知系统的接口)或30天(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自动业务系统的自动经纪接口)以电子形式提前通知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前通知必须在食品到达美国港口前不少于8小时(若食品为水运进口)、不少于4小时(若食品为空运或铁路陆运进口)和不少于2小时(若食品为公路陆运进口)的时限内获得该局的确认信息,否则货物将被拒绝进口并被扣留。《细则》还对原规定中关于预告的一些定义和内容进行了修改。

③一些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安排。

2008年,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超过2008年中美纺织品配额协议年度配额的纺织品实施分阶段入境。2008年2月,委员会发布了分阶段入境的具体安排。2008年交付的超过当年年度配额的出口货物,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不允许进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允许2008年基本配额为5%的货物入境。此后每个月,从每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只允许相当于2008年基本配额5%的货物入境,直到超过配额的托运货物全部允许入境。每月5%的阶段性入职额度分别为332/432/632。t(加婴儿袜)产品4252922打(其中332/432/632号?B类产品为4043310几十),347/348类产品为1272148几十,352/652类产品为1225759几十。

此外,委员会还决定取消2009年6月5438+10月1日或之后从中国出口的纺织品的电子签证信息系统的原有要求,但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出口的货物,即使在2009年进入美国,电子签证信息系统和配额要求仍然适用。

④莱西法案对植物产品进口的新要求。

《莱西法案》是美国最古老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旨在打击野生动物、鱼类和植物的非法贸易。《2008年食品、保护和能源法》修订了该法,扩大了其保护范围,并增加了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进口申报要求。

根据新规定,自2008年5月22日起,如果违反任何国家或外国关于植物保护的法律而获得、拥有、运输或出售任何植物;未按照美国任何州或外国的法律支付所需的专利费、税款或森林采伐费;违反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规定的出口或再出口限制,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收购或购买植物是非法的。修订后的《莱西法案》中所指的“植物”是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种子、成分及其制品,包括自然生长或种植在林地中的树木”,三类植物除外:除树木以外的常规栽培植物和常规粮食作物(包括根、种子、成分及其制品);用于实验室或田间实验的植物繁殖材料(包括根、种子、种质、组分及其产品)的科学样品;待种植、使用或重新种植的植物。如果植物属于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但它们被列入CITES的附件,或被列入1973濒危物种法案的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或根据任何州关于物种保护的法律是本地物种和濒危物种,则此类植物仍受新修订的《莱西法案》管辖。

自2008年6月5438日+2008年2月65438日+2008年5月起,所有进口商在进口《莱西法案》涵盖的植物时,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表格,说明进口货物中所有植物的学名(包括植物物种名称)、进口货物的价值、有关植物的数量(包括计量单位)以及植物原产地名称。但是,专门用作包装材料以支撑、保护或者装载其他物品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不需要申报,除非包装材料本身是进口货物。

美国将分阶段实施上述进口报关规定,详情如下:

第一阶段:2008年12至2009年15,为自愿申报阶段;

第二阶段:自2009年4月1日或美国海关电子申报系统启用之日起,第四十四章(木材及木制品)和第六章(活的树木、植物、球茎、花卉及装饰性树叶等)的HS编码的产品。)将被声明;

第三阶段:自2009年7月1日起,HS编码为第47章(木浆)、第48章(纸及其制品)、第92章(乐器)和第94章(家具),上述第二阶段的产品均须申报。

2009年9月30日后,美国农业部将分阶段对《莱西法案》涉及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进口申报,包括12章的HS编码(油籽、杂籽、谷物、种子、水果、植物等。)和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物)。其他植物制品)、第四十五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篮子及柳条编织制品)、第六十六章(雨伞、手杖、鞭子)、第八十二章(工具)、第九十三章(枪支)、第九十五章(玩具、游戏、体育用品)、第九十六章(扫帚、

违反《莱西法》的进口商,包括未申报进口的,将受到民事和刑事处罚,其进口产品将被没收。

虽然参与申报和处罚的主体是进口商,但进口商肯定会要求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提供信息,清关后付款,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压力和风险都会增加。相关企业应与美国客户做好沟通,熟悉美国相关法律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调整采购策略,履行《莱西法案》要求的“尽职调查义务”,谨慎采购和使用部分进口木材。

⑤进口鲶鱼监管新举措。

《2008年食品、保护和能源法》将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鲶鱼进口的监管职能转移至农业部,授权美国农业部定义鲶鱼分类,并根据现行的肉类和家禽进口检验监管要求对鲶鱼进口进行管理。这意味着鲶鱼的进口监管从美国海关延伸到国内生产加工,需要我们国内生产加工参照美国标准进行等效性评估。美国农业部的相关法规正在内部征求意见,预计将于2009年上半年颁布,2009年底前实施。

⑥美国海关建议取消海关估价中的首次销售条款。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于2008年6月5438+10月发出通知,建议取消现行海关估价中的首次销售。根据现行法律,“成交价格”是确定进口产品价格的主要方法,其定义为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通常会根据买方在第一次或早期销售(一般是制造商和中间商之间的销售)中支付的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只要进口商能够证明该销售是正常交易,并明确表明货物是为了出口美国而销售的。根据世贸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2007年做出的决议,美国海关建议改变原有做法。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成交价格由货物进口到美国之前最后一次销售的价格决定,而不是由第一次或早期交易的价格决定。根据这一提议,交易价值一般由美国买家支付的价格决定。

取消“首次销售规则”的估价方法可能会增加中国出口商的成本。我国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该法规的提案进展,如有可能,考虑向美国提交书面意见,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改变这一计价方式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基础管理系统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美国外交政策的实施,限制生化武器和导弹技术的扩散,保证我国部分短缺物资的充足供应,美国以1979出口管理法、出口管制条例和武器出口管制法为核心,对部分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负责两用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而用于军事目的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由国务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确定经济制裁计划中涉及的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

(2)2008年的进展

(1)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最终用户现场核查换文》

2009年6月5日+2009年10月6日+2009年3月6日,中国商务部和美国签署了《中美最终用户现场核查换函》。该制度允许美国出口商直接向VEU授权的外国最终用户出口特定的两用物品,而无需申请出口许可证。此次换函主要表明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将对中国相关企业全面实施经核实的最终用户(VEU)制度。

(2)根据瓦塞纳尔协议修改相关条款。

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4月,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发布最终公告,宣布根据2007年底瓦森纳协议全体会议达成的修改意见和2006年底全体会议达成的关于太阳能电池的条款,对出口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公告增加了以下出口的出口许可要求:出口管制条例第742.4(a)部分中的出口和再出口,以及ECCN3D001和3E001目录下的特定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板和太阳能装置相关的特定软件和技术。这一出口管制的目的是确保上述产品不对其他国家构成军事威胁。此外,为落实《瓦塞纳尔协定》对两用货物和技术的修订,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修订了ECCN目录1(原料、化学品、微生物和药物)、ECCN目录2(原料生产过程)、ECCN目录3(电气产品)、ECCN目录5、第1类(无线电通信)、ECCN目录6(传感器)、ECCN目录6。为符合《瓦森纳协定》的相关规定,公告还对27项商业管制清单中的《ECCN目录》进行了修订,新增了1A006(为处理简易爆炸装置而专门设计的设备及其部件)和1A007(发电设备及装置)。

③修订商业控制清单。

自2007年以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定期审查商业管制清单。2008年4月和5438+00年6月,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发布了两次定期复审的最终公告。4月23日发布的公告(08年4月18日生效)主要对商业管制清单的748和774部分进行了技术更正和分类。

65438年10月6日发布的公告(14年10月6日生效)对商控清单进行了大幅修订,包括:

第一,澄清现有的控制措施,如修订“相关控制措施”和“条款”清单;

第二,删除多余或过时的控制;例如,ECCN 4A994(运算速度超过5000万次浮点运算的超级计算机系统)的管制项中删除了第(d)、(e)、(g)、(h)、(k)项(1),第(b)项(数字计算机)已明确数字计算机包括具有信号处理和图像增强功能的器件。其受控阈值从超过0.0001 wt(加权万亿次浮点运算)的最大运算速度增加到超过0.0128WT的最大运算速度;;ECCN 5A991(通信设备)删除了三个过时的技术参数;

第三,建立更加集中合理的控制;

第四,为了与国际体系一致或者更明确,增加了新的管制,包括新的条目和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的管制项目包括“存储程序”、“数据转换”和“分组交换与路由”。在ECCN 1A002(复合材料框架或压板)项下增加管制的新理由是,相关管制将不仅适用于该项下的物品,还适用于与物品相关的技术。

同时,公报还对《出口管制条例》进行了两项修改:(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统说明)附录7中,明确了飞机模型不属于本部分提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导弹和导弹发射器)。(2)当第744部分涉及“对中国某些军事财产最终用途的限制”时,主要明确了受“一般限制”的物品是指第744部分附录2中所列并受《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品。这一澄清的目的主要是因为原第742部分中的物品定义相对宽泛,既包括《出口管制条例》中规定的物品,也包括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物品。

4.贸易救济制度

(1)基础管理系统

美国贸易救济制度可以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适用于进口产品的救济措施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针对沃尔特的保障措施),以及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的337条款措施(主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适用于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301系列条款和措施。

目前美国主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是1930的海关税法,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第19篇。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司进口贸易局负责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倾销补贴的计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的调查。总统可以根据1974贸易法第201至204节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对于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关税与税法》第337条款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发布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进口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商品。

1974《贸易法》第301条是维护美国公司权益、扩大美国产品和服务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影响美国产品出口的主要法律。该法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和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程序。301系列条款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具体实施。

(2)2008年的进展

(1)商务部修订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加工性质或承包商的规定。

2008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暂行条例,宣布立即取消美国商务部原反倾销条例19 CFR 351.401(h)中规定的加工者或承包商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性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时的做法。

根据原规定,被调查产品的加工者或者承包者未取得被调查产品的所有权,未控制被调查产品的相关销售的,不应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制造者或者生产者。

美国商务部称,原规定的初衷是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被分包给另一家公司时,确保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能够集中在决定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一方。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由于这一规定,本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买方的美国企业获得了“外国生产者”的地位,影响了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结构性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无法实现《条例》的既定目标。国际贸易法院的这一裁定将限制商务部的自由裁量权,并要求商务部将错误的实体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卖方。这与商务部为国内产业提供救济的职责不符,因此商务部决定停止这一规定,并在今后的案件中采取逐案处理的方式。该暂行规定于2008年3月28日生效。

该规则的修改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制造商或生产者的可能性增加,应诉压力也随之增大。

(2)商务部公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的企业工资标准。

在涉及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美国商务部早就为其计算了一个假设的非市场经济工资替代。这些假定的非市场经济工资每年计算一次。美国商务部分两步计算非市场经济体的年工资水平。首先,通过最小二乘回归分析小时工资率(数据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年鉴》)与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之间的关系。其次,将商务部认定的非市场经济体的人均国民收入代入回归结果,从而得到非市场经济体的假设小时工资率。

2008年4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2007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假定工资,其中中国的工资为1.06美元/小时。此次,美国商务部根据61个市场经济体的小时工资率(数据来自《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来自世界银行),估算了中国、白俄罗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等10个非市场经济体的小时工资率。在公布的工资标准中,中国仅次于白俄罗斯排名第二。

(3)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收集对目标倾销的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的认定和分析方法征求公众意见。

美国商务部于2007年6月25日发布公告,征求一轮意见。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通常以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逐笔交易计算倾销幅度。同时,美国法律规定,如果由于不同的购买者、地区和时间段,出口价格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就可以确定存在目标倾销,因此可以采用加权平均至交易法。在最后一次公告中,美国商务部就如何确定目标倾销征求了公众意见。在该公告中,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其确定和分析目标倾销的初步方法,并就该方法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④美国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求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的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求公众意见。美国商务部解释说,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考虑的是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一笔销售是否属于正常贸易过程需要低于成本进行检验。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使用单一期间或多个期间作为计算费用的期间。在大多数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将调查期或复审期作为一个单独的时间段来计算成本。在有限的案例中,美国商务部采用了较短的时间期限。这一次,美国商务部就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采用更短的期限征求意见。

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337调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了关于337调查程序的新规定,并于2008年8月6日生效。新法规将对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未决案件和未来案件产生影响。

新规则用于规范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许多修订是程序性的,其中比较重要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查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了《联邦条例》第19、210.12(a)(9)(viii)条的内容,申请人应在起诉书中附上与其独立专利权利要求相关的专利权利要求图表。此前,原告只需为每项专利提供一份权利要求样本。此外,专利权人在不提供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要求从属权利要求。

第二,提交许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订的《联邦条例》第19条第(9) (IV)、(10) (I)和(10) (II)节是首先增加的,以减少控方提交的必要性。同时,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修改了(c) (1)、(d)、(f)、(g)的内容,规定只有在原告需要通过自己的许可行为或被许可人在本国的行为寻求满足国内产业的管辖权要求时,才需要提交上述许可合同文件。

第三,关于调查期限。新修订的《联邦条例》第19条,第210.42、210.43、210.51节规定,行政法官可以设定的调查期限由15个月延长至16个月。同时,除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另有规定,行政法官应在上述调查期限届满前4个月(而非仅3个月)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是否违反第337条的初步裁定。

第四,关于复议请求的页数限制要求。对于行政法官作出的“初步裁定”,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国际贸易委员会复议。以前,由于复议没有页数限制,通常复议会长达数百页。新修订的《联邦条例》第19、210.43(b)(1)条规定,当复议申请的篇幅超过50页时,其摘要部分不得超过10页,复议申请的篇幅以100页为限(摘要和其他实物展示除外)。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提出了30页的限制,100页的限制适用于当事人可能上诉到联邦法院的任何类型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