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主体是谁?
教育惩戒权的主体是学校或教师。
教育惩戒权的主体是学校或教师,客体是学生。从属性上看,属于一种权力。这说明学校或者老师有这个权力。自古以来,在中国人的观念里,老师教学生就像父母教孩子一样是很正常的。
但到了八九十年代,西方教育理念的引入,“赏识教育”的兴起,对尊重人权的强调。这样一来,老师就无法再教育和惩罚学生了!一旦教育走样,惩罚变成体罚,对学生的伤害将远远大于教育。比如去年发生在河南的“20年后堵路打老师案”,就和当年老师处罚不当有很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