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起源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也称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最早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苏联、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蒙古等社会主义国家也采用了这种制度。
在我国,从原始社会到原始社会,经济生活都采用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社会的控制是靠传统和父母来维持的,没有习惯法和政府权力。所以人与人之间没有雇佣或雇佣关系,也就是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产品过剩出现后,出现了贫富分化和私有制。原来的共同分配和共同劳动的关系被破坏了,取而代之的是阶级社会,是奴隶社会。奴隶制是指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劳动活动必须以奴隶为主,没有报酬,没有人身自由。这种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也就是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
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对其他阶级的根本统治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通过攫取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从使用土地的农民那里榨取地租和高利贷,剥削其他阶级。同时,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同,可以通过契约租赁、缴纳地租、雇佣佃农等方式实现,但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会改变封建社会是阶级社会的本质。
封建社会存在雇佣关系,即存在劳动关系,但两者之间形成的是合同,没有成为劳动合同制度,正式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古人脱下帽子衣服,就是辞职。这就是“挂冠归家”这个成语产生的原因,相当于现在的迅速辞职。“退休回国”的辞职,类似于现在的协商辞职或因退休而终止劳动。
以上两个成语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解除的任意性,进一步说明劳动合同在我国封建社会之前并没有完成这一制度。
直到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1929出版的《民法债》第482条规定“‘雇主’一词,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或无限期内为另一方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中国* * *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3和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都规定了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65438年至0954年,劳动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单位招用建筑工人异地订立劳动合同办法》。国务院1965颁布的《关于改进临时工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各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得到认真执行。1979以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各地区、各部门对国有企业新招用的工人试行劳动合同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86 7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宣布自6月1986+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