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土地确权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办理这些房屋的置换、换证手续时完善产权登记信息;办理转移登记前,需要换证,完成产权登记的信息。
2.不动产权利主体不一致。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原产权人名下再续办,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增加国土部门的工作量。
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不完善。
本案中,现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证可以为原产权人换发,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注明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在[]名下。原产权人领取证书后,立即与原产权人办理转移登记。
这样既保证了不动产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又完善了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方便了群众。
3.房子主人的名字填错了。
户口本有记录的,可以提交户口本;更多的时候,户口本上没有记载。如果是谐音,村民委员会可以出具证明;如果是出生名或曾用名,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和两名与产权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人员出具证明。验收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超面积宅基地登记发证应当按照不同历史阶段,
1982《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自《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扩大其土地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办理权属登记;从1982《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到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可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1987《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
面积超过当地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属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超标面积。另行建房或依法拆除、改建、翻建、翻建现有房屋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当地标准重新进行权属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之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之后建造的房屋,房屋土地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规定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入房产面积,应当在房屋平面图上标注,并由申请人签字。
5.房屋位置不清楚或一人有多套房屋。
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房号对应证明,并按照统一的现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
如果产权人是同一人,可以注销一个房产证;产权人不同的,只要当事人能协商确认权属,就登记。
如有分歧,当事人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建筑面积和四错。
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邻里、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进行重新鉴定。
8.房屋所有人不是集体组织成员。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1]第178号)“已拥有宅基地的农民集体成员或者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 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能够提供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搬迁证明,公告后无异议的,可以给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