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法律分析: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只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属于“历史竣工”的宅基地只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后,可以向镇(街道)国土城乡建设和水务局申请办理宅基地上房屋规划建设验收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人均土地少,无法保证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农村村民住上宅。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户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农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赠房屋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积极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