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墓地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提倡通过骨灰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置骨灰。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通过存放骨灰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火葬具体规划,将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的新建和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他人不得干涉。

扩展数据:

与墓地相关的要求: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求,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3、严格限制公墓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骨灰安葬的,安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墓穴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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