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的历史影响

新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进步,无论是经济地位还是政治参与,包括文化权利。这也增加了女性劳动的积极性和社会对女性的关注。到现在,男女平等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详情如下:

首先,妇女的政治地位显著提高。

妇女的政治地位是衡量妇女地位的核心内容,妇女的政治参与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的主要指标。在旧中国的封建制度下,妇女一生被禁锢在家庭中,遭受着政治权力、宗族权力、神权和夫权的四重压迫,失去了独立的人格。旧中国的统治者不仅拒绝承认男女权利平等,而且直接用封建礼法和法制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在礼仪方面,历代王朝根据各自的需要,制定和编纂了一套关于女子教育和女子道德的规章制度,如《女诫》、《内训》、《女论语》、《女范洁录》等,对妇女进行了“三从四德”的严格约束[2]。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女性几乎没有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很难找到法律对其权益保护的内容和表现。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国的妇女没有政治和民主权利,更谈不上参与国家的管理。近代以来,女性虽然为参政议政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却鲜有进展。

新中国废除了一切歧视和压迫妇女的法律,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妇女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同一纲领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3]1953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1954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2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都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发生关系。这些法律条款的颁布,使宪法中的男女平等精神成为国家生活的行为准则,为确立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律对妇女政治地位的确定,激发了妇女的参政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广大妇女充满信心,积极参加各地选举。他们称选民证为“万事达卡”。1953 12,在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选运动中,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投票。人民把选举日当作节日,张灯结彩,载歌载舞,庄严地行使选举权。来自天津郊区郭庄子的年轻女子蒋宝珍(音译)结婚正好赶上了选举。为了投票,她等了两个小时才坐上彩车。她说:“结婚是大事,选举更大。结婚是喜事,选举更是喜事。”南京一位刚生完孩子的妇女不能参加选举大会,所以她给自己的孩子取名“于璇”作为纪念。本次选举有566,965,438+044人当选基层人大代表,其中65,438+07.438+0%为女性。[4]此后,妇女参与选举从未停止。1995-2005年,妇女参加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已达73.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妇女参与和讨论国家事务的主要渠道。在历届NPC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都占了一定的比例。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有女代表147名,占代表总数的12%。[6]在随后的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稳步提高。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女代表为265,438人,占0.33%。[7]从1954到2009年,先后有14位女性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包括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邓、石良、陈、雷洁琼、彭佩云、何、顾秀莲、木格、陈至立、颜娟琪。[8]目前中国唯一参加过一届至十一届全国人大的人。她也是女性,即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农民申纪兰。1949期间,第一届政协女委员占委员总数的6.6%,女常委占委员总数的6.9%;

[9]截至2008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委员会中的女代表和女委员分别占265,438+0.33%和65,438+0.7%。[10]在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女性也占一定比例。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参与意识不断提高,为国家立法和完善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

在党员和女干部中,妇女也占有相当比例。到2004年,党员中的妇女人数已达654.38+0295.6万人,占党员总人口的654.38+08.6%。中国各级政府都有女性担任领导。1951年,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女干部约15万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女干部的数量大大增加。2007年,中国有15万多名女干部,占全部干部的38%。[13]2008年,有230多名妇女担任省级领导,40%以上的公务员是女干部。[14]司法部门也有大量女法官、女检察官和女律师。德才兼备、年富力强、有专业知识和领导才能、不断被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的一代女干部。

中国* * *产党不仅重视培养自己队伍中的女党员和女干部,而且把这一原则贯彻到各民主党派。截至2005年底,在中国的八个民主党派中,妇女已占有很高的比例,其中七个党派的女党员比例超过30%。[15]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女性的知政议政能力也有了显著提高。第一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65438-0990显示,在了解政治信息方面,55.7%的女性知道中央总书记,44.9%的女性知道主席。到了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委员长和美国总统的认知度比10年前有了显著提高。女性对总统的知晓率达到87%,比1990高出42.1个百分点,其中城市女性知晓率达到96.7%,农村女性知晓率达到83.8%。[16]

以上事实表明,随着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和妇女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国妇女在政治上获得了新生,地位和主人翁意识不断提高,广大妇女在政治平等的坦途上不断向更高层次迈进。

第二,妇女获得了经济独立的权利。

在旧社会,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丈夫谋生。这种依赖使得广大女性不得不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也失去了女性应有的个人尊严和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妇女的经济无力感得到了极大的改变,尊严得到了确立。全面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也使妇女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

新中国的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同工同酬。[1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大妇女陆续离家,妇女就业人数和中国建设步伐前进。从65438年到0949年,城镇女性从业人员为60万人,仅占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7.5%。[18]

1958-1959期间,女性从业人数猛增至700多万。从[19]到1994,我国女职工人数已达5600万,占全国职工总数的38%。[20] 1998-2003年,各级妇联积极争取小额信贷,直接帮助250万妇女就业。截至2004年底,全国城乡女性从业人员为3.37亿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4.8%;全国城镇单位女职工4227万人,占城镇单位职工总数的38.1%。[21]妇女的广泛就业为她们获得经济独立,消除对丈夫的经济依赖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60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工作适合女性,这也为女性更广泛的就业和经济独立提供了条件。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女工从事的工种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纺织行业和烟草行业。在纺织行业,女工人数几乎占员工总数的70%。由于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战略和建国初期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加之产业结构单一,女性也参与了一些不适合女性生理特点的工作,如内河航行、地质调查、建筑、炼钢冶金、机器制造、石油化工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建筑、资源勘探等重体力劳动的女性劳动者比例明显下降,而在适合女性的第三产业中的比例有所上升。在国民经济12个行业中,有9个行业女从业人员超过1万人,分别是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卫生、教育、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由于第三产业更适合女性就业,更适合女性的身体条件,其快速发展增加了女性的就业机会,使女性的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在农村,随着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的广泛建立,许多农村妇女开始从农业领域走向非农领域,这为妇女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使她们能够走出家门,进入工厂进行生产,从而证明了她们对社会的贡献和价值。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一批举世瞩目的女企业家,如:海尔集团总裁杨绵绵;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明珠;重庆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亚军;湘江集团总裁翟;阳光文化基金会理事长杨澜;广西金嗓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佩珍;柯达全球副总裁叶颖;以及香港金利来集团大中华区行政总裁胡秉新。她们不仅是女性力量的象征,也是女性经济独立的典型代表。

对妇女来说,劳动报酬是她们生活的主要来源。劳动报酬的多少与女性生活水平的高低有关。毛泽东曾经说过:“中国的妇女是一笔巨大的人力资源。我们必须发掘这种资源,努力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动员妇女参加劳动,必须贯彻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男女同工同酬”,确保妇女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报酬。正是这个女人——申纪兰,在中国率先实行了男女同工同酬。1952年春,申纪兰在社区率先动员组织妇女参加劳动,带领广大妇女和男村民在一个封闭贫瘠的山沟里开展劳动竞赛,在全国率先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此后,同工同酬在全国逐步实施。1978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业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日趋多元化。“当农村男女劳动力分配到多种生产项目、工作岗位和部门时,可以区分个人收入,使妇女的收入边界清晰,提高了经济贡献的社会评价,增强了妇女的自主意识。”[25]目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已在全国基本落实。虽然由于男女劳动者文化业务素质和职业构成的差异,实际收入仍有一定差距,但在农村先富起来的人群中,男女收入差距并不明显。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女职工的收入,保障了她们的生活,真正保障了妇女独立的经济地位。

第三,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一个国家女性的受教育程度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女性的社会地位。女性政治经济地位的高低也与自身的文化素质密切相关。在我国,虽然国家已经从法律上保证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但真正的男女平等还有赖于妇女文化素质的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的极大提高,也可以从妇女受教育程度上体现出来。

中国古代女子教育重在德育,不鼓励也不要求女子有多大才能。甚至有一种说法是“女人无才便是德”[26]。所以女性在学习诗词散文的时候,心理是很矛盾的。宋代词人朱才华横溢,但诗作不多。她曾在一首名为《自责》的诗中写道:“女人老实是一种罪,堪比吟月吟风;磨破铁砚不关我事,炫耀金针有功。”[27]无论是题目还是诗句,都充分说明了她内心的矛盾、痛苦和不公,同时也是对中国古代女性无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的哀叹。民国以后,大多数妇女还是文盲或半文盲。从1931到1935,中国小学教育毕业女性人数为1361238;1937到1945的毕业生人数是6480459。14年期间,接受初等教育的总人数为7841697人。[28]在当时中国23000多名妇女中,这一比例相当低。[29]中国历史上虽然有很多才女,但总的来说是凤毛麟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宪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为了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政府组织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扫盲工作。在1952、1956和1958开展的扫盲活动中,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夜校、私立学校和扫盲班。到1958,中国已有16万妇女脱盲,初步改变了她们的愚昧无知。[30]到2004年,全国城镇15岁及以上妇女文盲率为8.2%,比1995低5.7个百分点。农村15岁及以上妇女文盲率为16.9%,比1995低10.5个百分点。我国中青年女性文盲率为4.2%,比1995下降了5.2个百分点,超过了总文盲率的下降幅度。[31]基础教育中女性受教育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小学阶段,1951年女生比例为28%,1965年达到39%,1980年达到44%,1993年上升到46.8%。《中国统计年鉴(2005)》显示,2004年,我国小学女生占46.96%。普通中学1951年女生占学生的25.6%,1965年提高到32.2%,1980年提高到39.6%,1993年提高到43.7%。《中国统计年鉴(2005)》显示,2004年,初中女生占47.37%,高中女生占45.81%。此外,中国政府致力于消除义务教育中的性别差距,不断改善女童的教育环境。2004年,男女生入学率分别为98.97%和98.93%,男女生差距从1995的0.7个百分点下降到0.04个百分点。国家努力确保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这大大增加了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建国以来,女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从1949年的2.32万人增加到1993年的85.2万人,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3.6%,比23.4%高出1951年。2004年,我国本科、专科女生占45.65%。[34]从1978到1992,我国招收硕士研究生320472人,博士研究生28245人,其中女硕士研究生106482人。[35]此后,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妇女比例逐年增加。到2004年底,女硕士和女博士的比例分别达到44.2%和31.4%,分别比13.6和15.9个百分点。

在科学馆的顶端,也出现了女性的身影。新中国成立后,成长了一批女院士。他们是:医学家林、半导体材料学家、生物地层学、古生物和微体化石家郝一春、固体力学专家、化学家、岩石学家迟济尚、化学家蒋立金、沈天慧、、高、理论物理学家、物理学家李林、天文学家叶叔华、被誉为“中国科学殿堂”的最美女性。这些无数男人达不到的领域和高度,女人却做到了。

可以看到,60年来,中国的女性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20世纪50年代消除女性文盲,到改变女性的愚昧,再到20世纪初为女性提供高水平的教育机会,甚至出现了女性院士。中国妇女的整体文化素质有了质的飞跃。

第四,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明显提高。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不仅是女性地位的一个要素,也是女性在社会中整体地位的一个缩影。婚姻是女人余生幸福的关键。中国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不是“夫妻相竞”的平等关系,而是“女子低人一等,不能专精,而作阳”的不平等关系。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下,女性在婚姻上没有自主权,必须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丈夫死后也不允许再嫁。包办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制等封建社会制度成为婚姻生活中女性的噩梦,摧残了女性的身心。

为了摆脱自古以来劳动妇女的悲惨命运,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不顾妇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权利平等、保障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颁布后,许多长期受丈夫欺凌、虐待、折磨的妇女得以提起离婚诉讼,摆脱封建婚姻带来的非人枷锁。鉴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980修改婚姻法,继续重申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男女双方都有自由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并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重要因素。[39]2006 54 38+0,政府再次提出婚姻法修正案,重申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补充了禁止家庭暴力、重婚等有利于保障妇女权利的规定。[40]在法律的保护下,妇女获得了婚姻自主权。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女性和丈夫一起劳动,成为家庭经济的支撑者。家庭收入增加,女性在家庭中的贡献和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从此,女性获得了作为“人”的尊严。

新中国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不仅是因为婚姻自由,也是因为妇女独立经济地位的确立。自从男女同工同酬制度建立以来,妇女的收入不断增加,这使妇女作为家庭财产的创造者与男子一样,获得了更多的尊重,赢得了更多的家庭事务的发言权和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