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税吏是如何收税的?
朱茂张武称帝吴王时(公元1367年),颁布盐法,实行税制,令商人贩卖,税率为二十分之一,取得盐税用以支付军队。不久,税收增加了一倍,在听取了沈虎的建议后,税率又恢复了。建明后,实行专卖制度。
(一)食盐产销体系
明代制盐制度:制盐户称为灶户,按户计称盐丁;盐的生产定额按D的规定,也称为盐类或类;主类之外剩余的盐称为残盐。明初,为了鼓励盐的生产,注意照顾灶户,拨出草地用于拾柴。耕地可以让很多灶户开垦,灶户也就不用干杂活了。以后盐场设总催官,负责盐班,监督生产。总是催促官员剥灶户,导致盐荒。英宗正统时(公元1436-1449年),灶户并不总是督促官员盘剥,纷纷出逃,仅松江就留下60多万元的盐课,使食盐产量大减。
厨户生产的盐,包括正常盐和残盐,交给政府,称为盐类;厨户上了盐课后,政府给了工人一米:每400斤盐,用一石供养工人一米;每200斤残盐,每米一石。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纸币转为纸币,但各地纸币价格不同。淮、浙各引500篇,河间、广东、山东、福建、四川各引两篇。
盐商向国家缴纳货币或实物,政府会开出奖状票,然后用奖状当场扶持盐商。洪每引400斤,称为大引;之后他换了个小介绍,每个介绍不是100斤就是200斤。
永乐皇帝统治后,制盐者不得不在盐场等待,以支持盐的生产,盐商的数量逐渐减少。英国正统五年(公元1440年),在两淮、浙江和路畅盐场实行定期库存和存放制度。所谓常股,就是按照正常程序,靠盐的份额。恒股价便宜,但需要依次排队,等盐;所谓积存,即提前备盐,收储于官,边防急需储粮时,即允许商贾运粮到边,盐以引进供养。这种盐比较贵,但是不用等,人一到就支持。定股定存制度之初,每年征收的正盐量的十分之八作为定股,十分之二存入。盐商苦于在现场等待,多买股票,所以多次改变常规股票和股票的比例。
武宗以后,盐法越来越差,盐的利润日益减少。万历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袁世贞提出“钢铁法”,即淮北盐场按顺序排列成十类,一类卖品,九类卖品,十年内完成销售。并设立大纲簿,盐商被引到哪里,就在哪里登记。大纲书上有名的人可以去本溪钢铁公司的盐场取盐,大纲书上无名的人是不允许加入的,于是盐商就成了专事某一盐利的专家。盐商制度就是从那时开始的。
(2)食盐专营制度
明代食盐专卖主要实行民制、官收和现场专卖的方式。垄断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开放法、口盐计算法和商业垄断法。
1?开放法国。所谓中国对法国开放的方法,就是招募商人运粮到边境,政府给盐,也就是所谓的纳米盐法。这一法律源于宋代的妥协法和元代的盐法,实施这一法律的目的是充实边疆地区的粮食储备。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六月,山西省将存放在大同的粮食从山东陵县运到山西太和岭。路途遥远,成本巨大。建议将士们在大同仓库运米石,在太原仓库运米石,给淮盐做个小介绍。朱元璋从他的提议开始开放法中,从此各省各边纷纷效仿。但纳米与中盐的比例因地而异,一般取决于在地下的距离。中法陆路口岸开通后,国家节省了大量转运费用,边境粮食也有了保障。史称“若有盐法,不擅开华。”由于中国对法开放的显著效果,不仅是谷物小米,国家急需的物资也让商人接受了盐,由此产生了许多新的制度,如那马的盐、钞盐、钱盐、纳布盐等等。总之,国家需要什么,就开什么,盐就成为国家随时随地与商人交易的媒介。总之国家需要什么就开什么,盐就成为国家随时随地与商人交易的媒介。
2?口服盐法。同时实行了计算口服盐量的制度。洪武三年,命百姓在河南开封输米作军粮,政府赐盐以补其价。每户给大嘴一斤盐,小口给大嘴一半;运输的大米数量由地理距离决定。
在口盐计数的基础上,推导出“户盐支付法”。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下令扬州府泰州灶户,按温、台、楚之规,支官盐,收钞。也就是说,盐应该是纳米的,纸币应该在周娜省会泰州折叠。按照温州、台湾、楚国的规矩,官盐要折成纸币。就是盐要纳米,钞票要吸收。
3?商业垄断。商业垄断是指食盐专业户直接与厨户进行交易。万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在袁世贞“纲法”的基础上,又采取了“折储盐”的办法,即政府不再向厨户征收食盐,而是让厨户根据介绍领取白银,商人不经过官方直接向厨户购买食盐。这种垄断体制是商业垄断。从此,国家将食盐的集、运、销的权利全部交给商人,这是食盐产销制度的重大变革。
除上述三种盐制外,部分地区还实行了盐券法。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浙江偏远地方官商无法到达,于是要求土著商人持银票到偏远地方取盐出售,土著商人每100斤盐收八分。这种制度不同于官方垄断,它侵犯的是正规阶层。
(三)盐类的弊端
明初的盐课制度还是比较稳定的。自吴宗政德以来,吏治日益腐败,盐法渐乱。盐法被破坏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官员的贿赂。在节操的时候,幸运的人开始以残盐(即经年累月的积累和内部雨水的侵蚀而留下的盐)的名义携带好盐。全兴低价收购一等好盐,干扰盐班,搞乱盐法。后来又有了零盐(即开仓吃剩的盐)、盐(厨户出售的余盐,称重后剩余,批检时没收的余盐,堆在批检中)等名称,都是官员搜刮盐利的手段。此外,政府的处理也存在诸多弊端,如未能按时开中,导致米价暴涨,盐价十倍上涨,厨工成本不足盐价十分之一,导致私盐盛行等。,这都破坏了盐法。
二、茶税与茶叶专卖
明代的茶道制度起源于朱元璋的《建明》之前。公元1366年,朱元璋命令商人到产茶区购买茶叶,钱清引之。每100公斤茶叶,他就损失200篇文章。不够的话就叫变态零,被贴了。以后就定了,每次带茶,亏几千条,卖100斤茶叶。茶叶一条,亏600条,能卖60斤茶叶;后来改成了保证每一张钞票都是一致付出的,一百斤茶叶可以凭引文卖出去。建明以后,决定了官茶和商茶的制度。
(一)所谓官茶,即官方向茶叶生产者征收的实物(茶叶)。洪规定:“芽茶和叶茶都要经过直接检验,茶叶随处都有卖。”洪武四年,规定陕西汉中县茶树为十棵之一。没有茶园,军士挑,十个有八个。你学过的茶,容易做马。有时,茶叶会变折色,但这种情况很少见。
以茶换马,就是实行茶马律。茶马法始于唐代。明代在贺州、周琴、周涛、甘肃、兖州等地设立茶马司,茶马司用茶叶向少数民族商人换取马匹,帮助边政。各地以茶换马的比例不一。一般茶马司都有地方,一等马40斤易茶,中等马30斤易茶,下等马20斤易茶。
实行茶马律的意义在于富民边马,减少民养马徭役,所以是一部好的茶法。
(二)茶叶经营体系
所谓商茶,是指茶商以实物(或马,或米,或布)向官府缴纳,获得爵位,再从茶商手中收购的茶叶。在明代,所有的商业茶叶都受到茶引文制度的约束,但由于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茶引文的形式也有所不同。比如用大米泡茶,用其他材料泡茶。米易茶是纳米中国茶法。洪武末年实行这种方法。当时在成都、重庆、保宁、亳州设立了四个茶仓,使商人能够纳米化中国茶叶。弘治七年,陕西闹饥荒,也实行纳米中国茶的方法,准备救灾。还有运茶养盐的方法:即命商人将茶叶运至赣州、西宁,但运费用淮浙盐支付。此法在宣德实行。
(3)贡茶
贡茶,即地方直接给中央朝廷的茶叶。贡茶制度始于宋代。明朝初期,天下贡品的数量是不固定的。宜兴贡茶,宣德时增至29万余斤。后来规定为4000公斤。
第三,矿坑冶金课程
明代坑冶课程主要有金、银、铜、铁、铅、汞、朱砂、绿松石(颜料)等。明初不提倡开矿,轻坑冶的政策一直延续到仁宗。到了万历,矿务管理逐渐混乱。
明代的金银过程中,一般采用的是税制,即规定某一年应纳的税,由民众负责缴纳。明初金银的教训很轻。福建各银行场税只有2670两,浙江有2800两。永乐以后,银谭数量略有增加,福建银班年龄为32800两以上。万历以后,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对金银的追求越来越迫切,于是以开银矿为名,大肆掠夺民众,滥用坑冶法,成为扰民之源。于是以开银矿为名,掠夺百姓,坑冶法被滥用,成为公害之源。
明代冶铁比宋元时期发达。洪武末年,允许百姓自由开矿,国家带课,三十分拿两分。从此禁止人们私自卖铁,如私盐法。
至于铜、汞、朱砂、绿松石等矿产,开采少,接受少。
第四,撒醋课
明初实行禁酒政策,酒的生产直到后期也没有太大发展。因为酒的生产还没有发展起来,洒类并不占据重要地位。而且酒税并不上缴中央,而是收储在郡县供其使用,本质上是地方税。一般以酒贡计算酒税的数额。每十块酒曲,税钞、牙钱税、塌宅钞的金额为30至40,或酒曲金额的2%。明代不禁醋,税很轻。
动词 (verb的缩写)商业税
明初实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所以营业税制度简单。商业税的征收机构是地方税务局,国家虽然对税务局设限,但并不寻求增加盈余。朱元璋以为:“有定税。若能恢复,则剥削百姓,失官职。”对完不成定额的税务部门,只核实不问罪。征税的方法根据征税的对象而不同。商家和商人出售的各种手工艺品的价值一般都是估算的,征收从价税。对于竹柴之类的,实行抽分;对河滨公园的产品征收鱼类税。征的手段有自己的色彩和折色。一般是用纸币和钱支付。税率一般为1/30,免税范围极广。凡嫁丧祭品,织帛、农具、粮食并纳税,用汽车运输自己的物品,在市场外卖鱼、菜、杂果者,均可免税。只有买卖亩房和牲畜要交税,契约纸要交成本(洪武规定契约纸每行要花40文)。为了简化营业税征收程序,税务部门已经裁员数次。洪武十三年,364个年收入不足500石的税务部门一次性下岗,其税务部门由抚州县征收。为了防止税务人员侵渔。规定在征收营业税的地方设置店历(即登记簿),登记顾客的姓名、人数、离店日期,以备核查;同时明确写明征收营业税的商品名称,未标明征税的商品免税。
明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方便商人交易。比如洪武初年,南京(当时的首都)军民的房子都是政府供应的。由于城内户数太多,没有供商人存放货物的空间,商人都将货物存放在船上的仓库或城外,既不方便商人交易,也容易受到来自牙缝(掮客)的威胁。于是国家在南京长江沿岸修建房屋,称为塌房,为商人储存货物。所有来南京的商家都在这里囤货。交易时,只允许买卖双方进入倒塌的房屋,不允许牙医进出。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规定塌房所存客货的30%由两官征收,后人称为“塌房税”。另外,无牙钱的三十分之一和房款的三十分之一用来支付守护倒塌房屋的费用,不算税。永乐,而这个办法将在北京实行。
明代新增的营业税项目如下:
1?税款由商店分摊。店内分税始于仁宗弘熙元年正月(公元1425)。当时的统治者认为钞法不合理,因为商家储存的货物不征税,销售网点受阻。于是,北京所有以出售为主的蔬果园都被征税,无论官种还是私种,存放倒塌房屋、仓库、店铺等货物也开始被征税,骡马驴雇佣装卸工也要征税。这些税必须用纸币支付。这种税被称为门到门税,或门到门银行券。宣德四年,银行券在全国各地铺子发放,税费增加五倍。从此,这种以流通纸币为目的而征收的商业税成为常规税目。
2?货币海关署。宣德四年实行票据法,目的也是为了通过票据法。钞税,即在郭喜安、集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湖熟、九江、金沙府、临清、北新等地,沿运河及沿河重要地点设置税检点。对于受雇于船船的人来说,他们所携带的物资数量是有数的,路途有近有远。设立的海关称为货币海关。清钞之初只征收纸币,后来,还是征收白银。收取的纸币或白银被称为纸币关税。在比尔关税之初,只对受雇装载的过往船只征税,并根据船的梁数和船体长度计算税款。这种税被称为船舶材料或船舶账单。比如遮阳伞的弓长一尺,梁头十六,算一百料。宣德四年,规定每百料收百钞,后降为六十。成化之时,船材、钱钞半收。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制银两,每银5%,钞币一直兑换;一分钱一分货。一般船钞税不对货物征税,只对船舶征税。但临清、北新也要纳收讫税,所收的钞钱都要归还内府,以资奖励。折色银,送回太仓保管。
3?工业关税。实业税得名于工部派官员在芜湖、荆州、杭州等地设立竹木分配局,设置官员分配竹木,使税收用于工部修船。后抽科归住建部管,但还是归工业部管。竹木局的整理对象是木柴、竹子、藤条、木材、木炭等。被商家贩卖;税率因时而异,因品种不同而平等。如柴火,一般取三十之一;黄柏腾等。,一般取三十分之二;松木、松木、檀香、梨、木竹、木炭一般是十之二。英宗正统时,三十取四,自然时,二十取六,宪宗成化时,十取一。工业关税一般都是实物支付,这叫本色;以后还会有人用银子或纸币支付,颜色对折时称为其中之一。工业关税一般都是实物支付,这叫本色;今后,用银子或纸币支付的人将被称为色折。
4?营业税的杂项征收。除了以上三个主体税种外,还有一些杂税种。例如,在吴宗政德十一年(公元1516),香火钱是从泰山的毕夏袁俊寺收取的。还有门税,就是在北京九门征收通行税。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淮安开征坝税,即对经过淮安坝的米、麦、杂粮征税。税额为一石一分银,用以支付军队。穆宗隆庆第四年(公元1570年),每石手续费45美分,称为脚抽。更有甚者,从胡夫每赚一块石头的工资中抽取五分钱,称之为户数。这些税很小,但是很扰民。
明商税,弘治,纸币4618万余元,折合成白银138542两;嘉靖年间,班钞5206.8万贯;万历以后,征收急剧增加,征收的钱数不清。
六、城市船舶航向
明代市场船的含义与宋元不同。在宋元时期,从事海上贸易的中外船舶都称为市场船,而在明代,特指停靠在中国近海的外国商船,商船特指中国居民携带当地产品进行海外贸易的商船。
明朝实行朝贡制度,即海外各国来中国进行贸易,都要向明朝朝廷进贡,进贡后才允许贸易。如果他们不进贡,就不允许交易。它在市场上的交易原则,既没有金融目的,也没有以货易贿的意义,只有向善温和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明朝对海外各国在中国交易的货物,不从市场上收取。有时,政府从海船带来的货物中扣分,但他们从上级那里支付价值。这种积分真的是政府高价买的。对于贡品,国家也给予高于原价的价值。至于国内商船,是禁止出海的。一般来说,禁止出海。只有政府派官员带领船只出海,比如郑和七下西洋。但它的目的不是交易。只为打动远方的人。明代也有市舶司,但只负责朝贡船只的管理和监控,通报敌情,不负责商船的管理和税收。
商船的发展是在明末万历年间。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巡抚刘耀海以船税支付开支,“每年6200元”。于是他制定了17章海上税收禁令。从此禁止去日本卖日货给倭寇,而是去其他海外国家。
征税的原则可分为水率、地率和增率。所谓水偿,即以船宽为准,由商船偿付;所谓地饷,即货额、征值饷,春饷从店;所谓加薪,就是去吕宋岛(在今菲律宾)的商船带回来的商品很少,水陆饷也不多。因此,这些船只被征收额外的152英镑,这就是所谓的加薪。
商船税万历四年1.2万元,11年2.2万元,22年2.9万元。
七、工商税扰民与明末人民反对矿盐和税收监督的斗争。
明初的工商税收政策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但当工商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统治者的财富欲望越来越强,不择手段地掠夺工商业和消费者,导致工商税收中的制度日益混乱,对人民的危害越来越大。特别是矿税和商税,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严重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
矿税之弊,源于宦官领矿。英宗顺境时,派宦官监管浙江、福建、云南、四川等地的银矿。,和宪宗成化开湖广金矿。“服役的民夫有五十五万,死者不计,黄金只有三十五两。”神在位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他们又开始开矿,所有的太监都出来了,都由海关看守。他们以假开矿为名,向百姓勒索钱财,在县城埋地。“当官的更暴力,而陈枫尤其如此。有钱的豪门谎称拥有矿山,而良田里漂亮的房子指出他们认为下面有矿山,围捕他们,羞辱妇女,甚至打断他们的手和脚,这是残酷的。”
自穆宗隆庆以来,所有的桥梁、道路和关津都以牺牲病人为代价进行私人征税。万历两宫三厅受灾后,建设费用巨大,于是大幅增加天下营业税以弥补其开支。万历二十六年,设税吏,太监为税吏。“水线数十里,即建旗(收税署)。视商贾为懦夫者,非其独资者,穿行李者,亦搜身,立本地商贾之名,于穷寨,米咸鸡,皆使其失税。”“九税尤苛,养儿育女在所难免,甚至杀了香客。”当时“中国官遍天下,或得税,或得矿,驱官伐事。”
宦官以矿税为名勒索百姓,百姓陷入困境,终于激起了百姓的反抗。万历年间,各省都有起义。比如万历二十七年,陈峰在荆州督税作乱,在武昌激起商贾暴动,一万多商贾把阿峰的五六个同伙扔进了河里。高怀在辽东督税,激起前卫屯军和锦州松山军兵变。潘阳在江西任税监,激起景德镇窑工反抗,烧官窑厂。万历三十年,福建开征市舶税激起民变,闽粤矿税监管再次激起民变;杨蓉领导了云南的矿难,激起了云南人民的反抗,并把杨蓉投入了火中。万历二十八年,余州矿工暴动,潮州起义;万历二十七年,临清起义,杀马唐追随者三十余人。万历二十八年,孙龙在苏州征集商贾,激起民变,杀了孙龙的两个奴才,打死十多名税吏。万历二十八年,孙龙在苏州征集商贾,引起了一场叛乱,杀死了孙龙的两个爪牙,打死了许多税吏。
明末反对矿监税监的斗争,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手工业工人、小商人、手工业者和城市贫民参加了斗争,一些商人、中产阶级以上的商人、作坊主和窑主也参加了行列。这场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和穷人为主的反对封建压迫的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这场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和穷人为主的反对封建压迫的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摘自《中国税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