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的几个问题
商鞅下令“凡有战功者,自率荣誉,私斗者各罚”,奖励战功,禁止私斗。规定爵位按兵役授予,宗室除非有兵役,否则不得入公册。即“立功者显荣,不立功者富而不荣。”也就是说,做出了贡献的贵族子弟可以享受荣华富贵;没有功劳,虽然家里有钱,也不能大手大脚。
20级爵位的设立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的石清世禄制度。今后将根据兵役的大小授予骑士爵位,官员将从有兵役骑士爵位的人中挑选。二十级爵位:第一级叫男秀才,第二级叫上造,第十九级叫关内侯,第二十级叫车侯。据《汉书》记载:“为法于秦,赐爵位一等,欲为官五十石。”还说明了奖励方式:战争中斩首敌人的头颅,册封骑士,可以是50石的官;砍下敌人的头,授予骑士爵位,可以是一百石的官。各级爵位都规定了占用农田房屋和奴婢的数量标准以及衣服的顺序。
所谓私斗,不是指普通人斗,而是指“城斗”。“夷”是指一个普通的城镇,被奴隶主占据。奴隶主经常为土地和财产而战。新法的目的是削弱奴隶主的权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办法是:私斗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因为对战功的褒扬,秦军的战斗力大大增强。在对外战争中,秦国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会师,结束了秦国与中原诸侯长期不结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通过武力逐步占领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迅速发展,为秦国统一奠定了物质基础。
2)除“石清仕禄制”外,还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兵役制度。
据《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须有战功论,不得为从。明代的官阶、秩次不同,田宅的名称不同,臣妾的衣着也不同。立功者显其荣,无功者富。”即贵族身份的高低是根据兵役的大小来决定的。这一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的旧贵族,也因此引起了他们的反感。《史记》记载:“尚军入秦十年,宗室富贵怨。”历史上任何一次政治改革,都不仅仅是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更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同桌法。
秦的都城、乡镇、城市和聚落都是自然聚落。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管理广大居民,商鞅规定居民进行户籍登记。轻罪使用重罚。李悝的《法经》颁布实施,增加了坐在一起的方法。主要内容有:居民以五为“五”,以十为“十”,以十、五为基层行政单位。根据编制,进行登记和入户登记,并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报。如果他们不报案,十个家庭会因为同样的罪行坐在一起。不告发汉奸者将被斩首,告发“汉奸”者将被赏以斩敌,藏匿汉奸者将被罚以降敌。这和后世的保甲制度是一样的。商鞅同时规定,旅馆不得收留没有正式证件的人,否则主人就得坐在一起。
4)实行县制
商鞅的重大变法是“集小城市为郡”,以郡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封建制度,“隔三十一郡”(有的史书认为是41郡或三十六郡)。郡有县令掌管郡政,县令辅佐县令,县尉掌管军事。该县下辖几个市、乡、市、镇。商鞅通过设郡,把领主的政治特权带到了中央。这一措施有效地配合了“弃矿开建”的政策,以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的私有制。它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富人和贵族的地方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领的地区建立了一个县。郡的范围很大,具有边防性质,所以郡的长官叫郡卫。后来郡内局势稳定,转为民政,于是郡下又有数郡,形成了秦朝的郡县制。
5)立秦律,“焚诗写律”。
商鞅的措施是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而商鞅发起的“焚诗”高压政策,不仅极大地压制了人们的思想,也摧毁了中国的文化经典。
商鞅变法的目的和作用
商鞅变法以法律的形式废除了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开辟了新的道路,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它打破了奴隶主世袭贵族的特权,确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发展壮大了地主阶级的政权;中央集权的实行巩固了地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发展了封建经济,壮大了地主阶级的经济实力;方便税收和交换。
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进行了两次。第一次始于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始于公元前350年。
商鞅与旧贵族势力的斗争
商鞅变法侵犯了贵族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太子富公子钱和太子恭也唆使太子公开反对。在孝的支持下,商鞅加强了思想统治,新法得以实施。然而,前338年,萧公死了,商太子为秦惠王继位。公子钱等人趁机发动反击,诬陷商鞅“谋反”,将其逮捕,并劈其车。虽然商鞅死了,但秦惠王及其后代继续执行商鞅新法,秦国国力继续发展,为秦国灭六国、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
首先,商鞅变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崩溃,封建制度建立。商鞅变法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和历史发展的趋势,这是变法成功的根本原因。
第二,商鞅变法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
第三,商鞅确立了“治天下以异,治国以法古”的正确指导思想,对改革的态度坚定,取信于民。
图为商鞅与旧贵族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