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的变迁

立法目的的变化:从盐法到补充计划再到弃边政专财搜刮

明代盐政立法基本上继承了宋元旧制,但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即明代弘治以前,盐法与边防计划紧密联系,盐政立法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对盐业的控制,通过运送粮食、大米或其他军用物资到盐场采集食盐进行配盐,解决边防部队的温饱和用盐问题,从而巩固边防。这种盐政与边政相结合的政策,就是明朝创立的“开华制”。

开仓仪式始于洪武三年(1370)六月,是山西省鉴于边区驻军军营和税粮不足而提出的:“大同粮库,从陵县(今山东陵县)一直到太和岭(今山西蚂蚁),路途遥远。请商人到大同仓库买米买石,到太原仓库买三斗给淮盐。当商人完成他的工作,他去他的诉讼支付原始费用。这样转运省钱,还能储存。”(二)同年九月,招募商贾运粮至洛阳、开封、怀庆(沁阳)、安、凤翔、临汾,并与之制盐。比如一石五斗运粮到洛阳,二石五斗运开封、陈桥仓,一石三斗运Xi安,给淮浙盐引;丢失密县、凤翔两石,河南、平阳、怀庆两石,濮、解、陕三石者,赠指南。[3]洪武四年二月,淮浙鲁中盐案亦有定案:“商人出口米至、开丰、陈桥、襄阳、安陆、荆州、贵州、大同、太原、金梦、北平、河南、周琛、通州北部,路途远近,五石至一石不等。如果增加了或者减少了,那就不一样了。”[4]洪武四年五月,双树存字从书,在延安、庆阳、平凉、宁夏临洮等地筹款。常工纳诺七斗、岚县四斗、灵州六斗是在灵州引进制盐的。常工、临洮、岚县纳米五斗一石、张喜安八斗一石、西河二石合并于张导,西河传入盐。〔5〕

从历史上可以看出,仲恺起于陕西,后至陕甘边区,都是为北方和西北边防服务的,目的都是以粮救边。中国开放后,在内地一些军事重镇实行。永乐即位,因燕都缺粮,一度集中力量在京开朱伟。“每次引三斗米,淮浙,两斗河东,五升川,官军民皆可听,要什么给什么。”[6]“只有云南金池卫、楚雄州、四川盐井卫和陕西甘州卫,开篇是一样的,其余的都忘了。”[7]几年后,“荆玮粮米足羡”,“但军征安南钱多,甘肃军粮不足,民累转运,难以继续支付安南新附”,于是命各卫生站召回商人中的盐,又“他也渐渐变了一面。”[8]后来,除北方和西北边境外,许多地方,如云南、贵州、广东、海南、福建、四川等地。,又叫商贾收粮开业。如“洪武十年十月,商贾在海南各仓邀参,琼州每引二石,儋州八斗,万州五斗。”〔9〕

有定期和临时的空缺。定期开放主要是为了弥补边境地区军营的不足,临时开放则是以有无战争为前提。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东起辽吉,西至甘肃,以及福建、广东、海南、云南、贵州等地的所谓“九边”,是明朝疆域辽阔的边防。这些地方路途遥远,道路陌生。运送军用物资,不仅需要征用大量的搬运工,还需要大量的差旅费。对于政府来说,真的不想背负这个沉重的包袱。因此,明朝统治者将这一负担转嫁给盐商,通过开埠制度的形式,将盐政与边政有机结合起来。

明代的对外开放制度有其显著的特点。“商人从人民中筹款,他们得到小米失去边界...行列当场受小米影响,无私扰乱...他们不嫌转运麻烦,如坐以微薄之粮助军,国家称之为屎人。”【10】这段话点出了“盐政边政”的特点,“贾仁子以粟为利。简而言之,实行自始收粮制度。”商利民,国足也足,这叫善[12]”。从中央开设的地点主要在内地边防和军事重镇,用粮食、纳米粟等军用物资换取食盐来看,中央系统的开设显然是为边政服务的,事实也证明成化、弘治以前这种旨在盐政与边政相结合的做法相当成功。

然而,开放系统的成功也伴随着毁灭。到成化、弘治时,开华制度在权贵、各色人等的破坏下,基本无法实行,如占巢、垄断开华、走私贩盐等。而且政府还实行户盐制,在相当程度上占用了中国盐商的销售市场和可利用的来源,这也进一步使这一制度难以为继。对外开放体系面临六大难点:叫、赢、接、守、赢、易。“有六难,正引盐课,但策划者设余盐相助。余盐有利可图,生意扎实,其乐融融,但不是开疆辟土,而是解决问题。虽然收益巨大,但对军需无益。”【13】“不是开疆而是解围”体现了明政府改变盐法的方向。正面教训的积累直接影响了明政府的财政收入,因为“名为盐法的国家财赋占一半,涵盖当年的收入,只有四百万,属于人民,一半给盐政”[14]。但到了明宪宗以后,“内府供应越来越多”[15]“光禄年供应量增加数十倍,各方使之成为新技能。每天斋戒花费数万,太仓没有足够的士兵,但内府收留了四五十万。宗族诸侯、贵族索要土地,数千万人占盐便宜。”[16]盐税锐减,支出增加,国库逐渐枯竭。到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全国陷入了“民不聊生,钱粮匮乏”的尴尬境地。为了解决财政赤字,明政府开始利用叶琪对盐法进行改革,改变了盐政与边政相结合的政策,并将食盐专营作为筹集财政的手段,从而使明代盐法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食盐专营为财搜手段,叶琪改革前是通过提高盐粮交换比例和增加纳量来实现的,而叶琪改革后是通过提高报价来实现的。叶琪变法的内容是将自然色(粮食)中的盐变为银,以便明政府通过提高报价来增加财政收入。中国纳米产业之初,每个小纳米产业吸引的是一桶两升五升(两桶五升的小米),价值一银元两毛五分钱。改革后,每个纳米产业吸引了三四个银元。就价值而言,该国最初的大米价值增加了一倍半至两倍多。当时银价贵,建国之初米价很便宜。比如一石小米值两银元或者一石大米值四银元(一米一斗两升五银分),每三四个收银机,就可以是七斗米五升一石,可以增加大米五到七倍。“小米贵,小米便宜。”明政府不再着眼于巩固边疆发展,而是致力于充实国库,增加钱数。这一政策的变化是明代盐法变化的一个主要轨迹。食盐专卖的变迁:从官方专卖到商业专卖

在明万历元世贞理顺两省盐政之前,盐官专卖制度一直是政府控制盐业和征收盐税的一种手段。袁世贞变法后,结束了中国封建社会官方的盐业专卖制度,确立了盐商专卖制度,成为中国盐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明代官方对盐业的垄断表现为对食盐生产和销售的严格控制和管理。早在明太祖,我们就成立了两淮盐运公司、两浙盐运公司、路畅河东杜尔盐运公司和广东海北盐运公司、山东福建盐运公司和灵州盐运公司、四川茶盐运公司和云南盐运公司。明成祖永乐五年九月,设盐班升署,因耻而失。都是调盐,让公司管分部,管检验所,管盐场。所有调盐使司长官调盐给所有,盐类推广部长官就是推广。运盐处、举司是省盐业经济的主要领导,其上级是中央领导机构,而盐务处、盐仓、批检处是盐业经济的基层单位,直接控制和监督灶户生产和盐课征收。这样,明代主要产盐地设立了相应的盐业管理机构,管理本地区盐业的产、供、销,是明代官方垄断盐业的具体表现。

为了保证盐官专卖制度的实施,明政府对厨户有一套严格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比如洪武初期,“沿海灶上坐满了附近有庄稼的人,以免他们分心,给他们荡草。”【17】厨户来源多来自各县户,如路畅云司,“明初盐法立,司设沧州,田设近海,户编各县。【18】河东交通署,“明初,濮、解等县编盐户8585户”【19】。一旦成为厨户,就要为几代人服务,不能随便离开家人。为了确保厨房住户的数量不会减少,政府定期对厨房住户进行检查和补充。如“山东旧案,十年一编,两师官遍历各场。巡抚领官收钱报户,课以三等九规。”[20]不仅如此,政府有固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发给灶户,并规定灶丁的盐类有自己的定额。”建国之初立法,聚众公煎。丁当有一定的数量,锅碗瓢盆都算在内,而盐斤是有限的。还有炒股、买卖之类的书。【21】可见,厨用盐从生产到销售都必须经过政府的严格检验,并有记录。政府还可以将厨户在完成盐课后炒出来的残盐收归国有,比如东正教第二年就规定:“除原盐课外,残盐不准私自出售,全部收集存放于本田...每一个小官都给米麦两斗。”[22]这是把所有的盐产品纳入官方盐运销的轨道。如果一个厨房住户敢私自出售剩余的盐,

为了进行官盐,明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禁止私盐的存在。洪武初年的《盐引条例》规定:“守官巡捕私盐者,绞之;有兵器者斩首,盐车之弓非官。被一般人抓住的,赏120两银子,卖的是什么东西,还是要追究,依法审判。官盐每400斤取两袋,客盐每200斤取一袋。批检后按几个系统制盐,诉讼后验盐。如果没有批检,会将举报人送回检查。人民力量强大了,不私盐就上一船,不检查就抽香烟。官员根据判决的罪行被免职。谁偷官盐货或插兑沙,不如算赃物。就商人而言,盐货经常被偷。商人会买官盐塞,卖沙的,人手八十。商贾不可分盐,违者必追私盐。售后五天内不退款,工作人员六十。影射老行情到盐货,与私盐讨论。伪造介绍人,斩首。人们购买走私盐是为了减少走私人口的罪行,所以卖方是扭曲的。[24]可见,法律严禁私盐。

仁宗弘熙五年,又“禁私盐”:“凡来往官官之间者,皆当拘取之。”[25]九年,各地交通司局受命,十年,各地总兵受命,镇守缉捕沿海锦衣卫,督御史,浙江布政司,直隶各州县,巡抚督御史,巡察官,都是为了抓走私盐。景帝景泰二年八月,户部请示宣布禁盐。从商业部播放的内容来看,经景泰,炊灶私售食盐,官员和私艇随身携带,盐业公司官员批准稽查监察官员受贿徇私舞弊,盐商多支,运送官盐和商旅贩盐时携带。所以商务部再次要求禁止。

同时,明政府对权贵和商人手中的盐也有严格的规定。洪武二十七年,禁止公职人员侯波及四品以上文武官员命令家人、奴隶买卖食盐,侵占百姓利益。宪宗二十二年,令四面引盐粮草,国内外官员一律不准讨窝,收了价,令巡抚照建议改正。孝宗弘治十三年,禁止诸侯讨盐,织造官不得越界讨盐卖货。有权有势的人经常利用他们的权力与人民谈判,争夺利润。如果不加以禁止,他们往往会阻挠盐法的实施。从明朝的盐法来看,门户开放制度的破坏,是有权势有势力的人不顾禁令参与其中造成的。对于商人,明朝政府通过法规禁止他们多吃盐,怕他们操纵盐市。比如英国正统九年禁止商人报盐三千元以上,宪宗成化四年禁止商人报盐过多,转卖接管,防止出现许多商人,卖分店,以假乱真,以顶为真,影射老租户私盐。

对于盐的买卖,明朝的盐法也有规定。“洪武二十九年二月,沈冰仍决定售盐,梧州盐在天州、龙州、柳州、南宁、周迅、清远、玺恩、太平等地出售;广西的盐在长沙、宝卿、衡水、永州、全州、道州和桂林都有销售。[26]淮盐行直隶应天、宁国、太平、扬州、凤阳、泸州、安庆、池州、淮安九府等地。其他盐场的销售区域也划分的很清楚。如果你想改变它,你必须得到中央的批准。如“弘治九年冬十月,奉命随广盐越界至裕亨、永尔府等地”[27]。一般情况下,严禁场外卖盐。比如成化被判犯越界贩盐罪三年:“凡越界走私官私盐达二千公斤以上者,将被驱逐出军,官司过后,邻户皆照常有罪。如果马被抓进粮船,将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查和处理[28]”。明政府通过开放制度将盐的生产和销售联系起来,而商人们对盐有一套极其严格的程序。如洪武二十八年,“将调查用的底单,编配给各布政司及各卫所,是规矩。”粮商验收后,账本上应支付的粮盐数量,会去转运、升降公司,清点盐的数量。如果转运公司根据调查也配了底单,就全额给,盐定,刊,刊在铜版上。[29]商人没有取得这种资格是不可能管理盐业的。

上述法规都是明政府为确保盐业垄断而采取的措施。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不断遭到破坏,有的已经名存实亡,但它们无疑对开放制度的实施和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些法律法规,仲恺制度就不会持续到明朝末年。

但“法虽严,用自有权”,明政府一系列旨在确保盐业官方专卖制度的规定,被残盐这个漏洞撕毁了。由于政府对灶户的待遇一再降低,灶户愿意违法将多余的盐私自卖给商人。这样,残盐就成了私盐的来源。私盐盛行挤占了食盐的销售市场,使食盐滞销;与此同时,盐场的产量也受到影响,在开埠中期接受盐引的商人难以长期支撑田盐,导致正引的积累。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成化以后就有了“买余盐补”的规定,允许守制的商人自费向厨户购买余盐,以弥补缺盐或弥补积极供养的不足。开放残盐禁令,允许购补,目的是给守分的盐商一些好处,提高中烟的积极性。但是,余盐的利润十有八九落到了有实力的奸商手里,他们买卖窝点,包揽窝点,增肥私掺,堵住了明政府解决余盐的路。私盐盛行,养盐难销,使得明朝的盐政在万历年间中后期出现了三次。[30]第一次用小盐把淮河的盐排干。在第二次大战中,庞模仿小盐的方法,有一定的灵活性来疏通。这两次疏通有一定效果,但都没有跳出官方垄断体制的格局,两次用的方法第三次都不管用。而袁世贞的第三种疏法,即《阆中、淮北盐法》最初采用的提纲法,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盐官专卖制度转变为商业专卖制度的新形式。

袁世贞理顺两淮盐政的思想和方法,可参考《黄冈师专学报》(1995.4)关于袁世贞明代盐政思想的文章,此处不再赘述。需要讨论的是,大纲法是什么?为什么纲要法的确立意味着商业垄断制度的确立?

袁世贞的大纲法是以“引现行线,附销,积引”为原则。具体方法是把过去用作运输公司盐批号的清单(淮北一年12个清单,每个清单包括几个报价)改成“大纲”。大纲以盐院的《红字书》和《收资令》为蓝本,出了一本书,共分十纲。收到钱多的,每节课扣20万。以‘圣德超古凤扇九围’十字为书号。每年,一个节目介绍旧的,九个节目介绍新的。搞老行情的就止步于收老行情的本息,不要让新行情拖累。引进新事物的人应该停止在加速引进新事物上,更不要说伤害旧事物了。两者没有关联,各有各的好处。“31]大纲法一建立,就开启了专门商人垄断、永久占领的先河。提纲法的关键词来自提纲书,提纲书收录的名单是“依积压(盐引)的时间顺序,作为一本书出版”,“以已买余银者为先,未买余银者为后”,[32]再“改年序,明白即表...一个业务不能超越,一个引用不能出毛病”。这部十字纲书自问世以来,百年间一直留给各路商贾,是以《巢书》“每年按书中旧号,送至新引。书中的匿名人必须进入并与之竞争。"[34].也就是说,以后只有大纲书中的名人,才可以根据书中的巢数(买的旧语录)购买新语录,并享有在指定区域(介绍的边界)进行制盐的权利。那些没有巢穴的被排除在圈子之外。政府将食盐的独家销售权委托给某些特定的商人,这些商人代代相传。从此,盐商不再像过去那样流动性大,不得不由政府任意招募。纲法的确立,确立了厨户折银、官员不收盐的制度。但厨户折银、官员不收盐都有一个过程。袁世贞变法前,不仅淮河多余的盐被商人买走,还有一部分多余的盐随盐类以白银支付,不再纳入仓库,由商人购买。戊戌变法时,无论是新进的还是积存的,都有大量的盐,官员停止收储,商人自行向厨户购买。熙宗天启元年,只有那一年官方收盐的一半给了商人们,但官方不收盐,商人们买盐的比例增加了。天启五年,淮盐35件以上干脆改为白银,官收法此时可能完全废除。《纲要法》实施十年间,逐步完成了官盐征收的全过程。

纲要法作为食盐专营制度的新形式,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之后,清代主要盐区的盐制继承了明末的商业专卖制度。政府不付出资本,不接受商品,只利用封建特权,作为法理上的“卖盐大师”,宣布商品垄断,净赚一笔。而“专家永久占巢”则是明朝长期存在的局面继续存在并恶性发展的结果。只不过以前的占中卖巢,清朝是不容忍的,偶尔也有主张禁革查处的言论。纲法实施后,占巢合法化,纲商引之为‘巢根’,传于子孙,无惧。说白了,商业垄断本质上是封建政府利用封建特权,在官商之间与少数加盟商分享利润的商品垄断政策。与过去相比,就是把授予特殊商人的临时专营权,变成了永久的“世袭专营权”。[35]这个评论非常恰当。食盐收购方式的变化:盐法规定的粮盐交换改为白银(货币)交换

这种从易货到银易货的转变与政府盐政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叶琪盐法的改革有关。

着眼于边政与盐政相结合的开放体制,在叶琪变法之前,商人们通过运输粮食纳米粒等军用物资来交换食盐,然后通过持有食盐来吸引食盐销售,所以这一阶段的食盐买卖方式是易货贸易。明朝中后期,财政吃紧,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改变了边政盐结合的方略,凭借手中的权力,剥削食盐的垄断权,于是商人用白银买盐卖盐,改变了食盐的买卖方式。

开埠之初以盐换粮,后来以盐换其他物资。如景泰元年正月,仁隐曰:“一、召商贾入密云、隆庆仓买淮盐者,赐米八斗,豆五斗或草四十捆;在古北口取之者,得米七斗,豆三斗,草三十五捆。所以价格高了就亏了。如果在密云、隆庆仓库验收,米豆减一斗,草减十捆;古北口收者,米减五升,豆减一斗,草减十捆”[36],草豆中有盐。正统三年(1438),因宁夏边防军缺马,几次召集商贾到那马买盐(最好的马牵到120匹;一匹中号马80到100元),景泰、成化也允许军民接受马盐;成化九年(1473),山西阳城产铁50万斤,换得河东盐50万斤,归陕西都司所属禁卫使用。正统九年收盐,山东的每块棉布都运到邓州,供辽东使用。此外,宣德升官时,赐盐供官府运茶。盐已经成为与各种实物相联系的交换凭证。但就其常规内容而言,凯发和法仍以盐换粮为主,其他交换都是局部的、暂时的权宜之计。

这种易货方式虽然是为边政服务的,而且粮食进出口,不以货币衡量价格,而是直接规定了粮盐易货的比例,可以避免商人以货币定价时误估(抬高粮价)的弊端,但毕竟是经济交往中的较低层次,就其多次易手而言还是比较麻烦的。商人们把粮食带到盐边,然后再转回来。比如“中国和广东的淮河盐,要运到甘肃、盐绥、宁夏、傅玄、大通、辽东、固原、陕西、神池等地。中国的浙江盐和广东盐将出口到甘肃、宁夏、固原和山西的神池堡。[37]其中的艰难困苦可想而知。不仅如此,商人们在吃盐的时候支付所有的运费,这意味着政府在这上面又加了一层剥削。明人常赞凯发法:“国初请商买盐,粮量固,不嫌转运而自给自足,谓之飞交。”[38]他们只知道“不必麻烦转运”,却只字不提他们的运费来自商人。宣德九年二月,正在户部旅行的外交大臣罗通奏道:“今运粮至开平,每军运一米一石,要有骑士护送。如果一个商人是一米七斗一石,可以用500军运,用200石运。”[39]商人向边塞运粮,其运费之高,不亚于招徕,这是非常明确而具体的。这些时代的资本投入限制了商人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盐业的发展。

把残盐变成私盐,然后私卖,一直是明政府最头疼也是最难解决的重点。私盐盛行,法律禁止,合法商人不愿开官盐。“民私卖,官盐烂,商贾少,不必急助。”[40]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明政府采取了“买余盐补之”的办法,并在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规定“凡商人无盐可施,听其从其灶上买盐,即为余盐之始。”[41]此后,全国各盐区开始实行禁残盐,残盐成为合法的私盐。但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冲击下,这种方法仍然不能挽救我国的受案制度。因为残盐增加,官盐淤积更多,盐客更少,开埠制度的根基已经动摇,必须改弦易辙。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开放系统应运而生。

开口中间的叠色系统是把开口中间的纳米小米变成银溶液。始于成化十年(公元1474):“由都总督刘玉石府书请两淮水镇炊班折银,每次收银,三钱收五分。”[42]成化十九年,浙江省盐课可折银,规定“每正盐,浙西市场七银币,浙东市场五银币。不过,我没尝过。”[43]直到弘治二年(1489)才普及厨班折银的方法,使属于两浙公司的田地全部允许折银,“折银为例,浙西六元,浙东四元”。[44]与此同时,户部尚书李玟开始在大同实行“钯折价领粮”的政策。他认为“调俸到山东、河南者,路漫漫其修远兮,必使其亏损”[45],“调粮到济抚、山西、陕西各县边,每粮折十九元者”。[47]弘治四年,叶琪出任户部尚书,开始了他的“开中折彩”改革。第二年,明政府正式下令各地“召集商贾接管银运司,整理太仓,分送四方。”[48]规定每次运送白银的金额从3到4不等。至此,“开中折彩”制度正式确立,也标志着食盐交易中的银(币)易货制度的形成,这是明代盐法变迁的第三个轨迹。

正如李恪所说,“叶琪变法改变了盐商资本的运动形式和周转速度。中国开放接受白银后,商人的资金流动由银粮盐银转变为银盐银,使盐商免去了购粮长途跋涉的艰辛,大大缩小了盐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活动范围,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也节省了商人长途运输的运费,从中可以将一小部分加入到报价中,政府也增加了报价收入。开放中国接受白银,是封建政府针对盐商办报停滞和盐货堆积而采取的补救措施。适应了明代中后期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49]为明代后期盐业资本主义的萌芽提供了条件,为清代官方盐商的盐业制度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