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制史上哪些法学家比较重要?
与其说他是西方法制史上的法学家,不如说他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因为他们大多是法律体系中的从业者,所以法学家的思想指导着从业者的实践。法制史是制度发展史,不关注人,思想史关注法学家的思想。第一个是古希腊,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苏格拉底认为德性即知识,法律是人们幸福的标准。柏拉图的著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第二个是关于古罗马的。古罗马是现代民主的发源地,法学家有西塞罗、盖乌斯、保罗、乌尔比安、帕皮尼亚努斯等。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时期空前发展,编纂了包括法学家著作在内的《国家法大全》(四大类),并明文规定,遇有疑难问题,成文法无明文规定时,应使用五位法学家的著作解决。在出现分歧时,应以大多数法学家的意见为准,同样的法学家也应遵循帕皮尼亚努斯的理论。中世纪主要有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由于中世纪晚期教会和教皇权利的扩张,出现了马基雅维利和布丹提出的主权理论。然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这期间有很多活跃的思想和法学家,格老秀斯和霍布斯主张支持君主专制;洛克·杰斐逊主张主权在民的共和制,孟德斯鸠主张君主立宪制,这是改良主义。19世纪,德国出现了以康德、费希特、黑格尔为首的历史法学派。萨维尼和叶林发展了他们的思想。19世纪的英国,出现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和以奥斯汀为代表的分析主义法学。之后进入20世纪,可以参考相关书籍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