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的期限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无争议。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的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可以不经合同对方同意或付款而实现,可以在权利人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这种权利与撤销权特别相似,在性质上无疑是形成权,因此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在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只需依法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之间已存在的法律关系,判决不包含给付内容,因此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对方当事人针对合同解除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诉讼时效制度并不适用于已形成的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基本特征是,法院只需确认双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因此,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与成立之诉一样,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为起点,既合理又易于操作。因为对合同效力的理解,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法院和仲裁机构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当事人签字后就知道合同无效是违背常识的,忽视了对合同效力认识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的特定性。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日期清楚明确,权利人自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之日起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因合同无效而享有的请求权。以此作为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起点,既保证了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效力的专属确认权限,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理解能力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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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