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历史监督制度的变迁过程

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中国统治者制定了一套完整而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官员管理。政治的相对明晰促进了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历史上汉武帝统一、武功复兴、贞观之治等所谓“太平盛世”,都离不开监察制度的积极作用。因此,在新教材中增加古代监察制度的内容,让学生更多地了解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败,并从中吸取教训,无疑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教材的限制,很多师生并不能完全了解古代监察制度的完整线索,监察官的地位,权力有多大,监察官在封建社会的任何时期都发挥了什么作用。为了更好的服务于课堂教学,搞好督导制度乃至中国古代政治史的教学。全面了解古代监察官的设立、演变、权力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包括审改弹制度和谏官制度。但作为监察官员的中坚力量,却是御史系统。时宇最初是一个历史学家,直到战国时期才具有监督职能。秦汉时期,建立了以御史制度为主体的监察制度。到了秦朝,在中央设置了御史室,御史大夫为长官,秦官为副丞相,但其职责是“匡正法律”,监督官员。在地方县设立县审查机构。汉武帝在位期间,为实现大一统,加强监察制度,一方面将丞相司志置于中央内廷之外,“掌丞相,以不法为由”,并创设校尉。“捉巫与督奸”并不统一,但可以互相监督,使中央和地方官员处于多重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废除了地方钦差,创立了刺史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谏官制度初步规范,有了自己独立的领导机构——门下省或藏书省,改变了秦汉以来谏官不成体系、职权不清的局面。隋唐时期,监察官制度十分完备,御史系统仍在中央设置御史台,由三个院落组成。“御史台有三个院落,一是朝廷,二是朝廷,三是朝廷。”当地划分为十个监测区域,形成严密的监测网络。同时将谏臣组织成中书、门下两省,负责向皇帝谏臣。这样就形成了谏与不谏并重的格局,促进了唐朝的繁荣。

宋元时期是谏制度发展的高峰。到了宋代,谏官自成体系,设立谏院。但谏官“往往并行担负起劝谏历史的职责”,而台官也“监督者,说事者”,使台谏官职权混杂,开启了台谏一体化的先声。元朝废除谏院,谏官职能还给了御史台。明代中央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在地方设置十三个御史台。与六部(明代六部各有行政监察官)合称“科技官”,监管百官。清朝雍正元年,六科并入都察院,封建监察机构达到空前统一。

纵观秦以后的各个朝代,监察机构的名称和内部组织虽在不断变化,但封建帝王都把监察作为治理国家和官员的标准,努力使监察制度自成体系,独立行使纠察权和弹劾权,使监察者更有效地行使权力,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

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官员的威慑作用,历代封建统治者赋予监察官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力:

1.是指弹劾群众,以权谋私,贪污渎职等违法行为。《汉书·御史》程说“辅佐皇帝,专纠瓦解”;但在晋南朝,为了激发监督者纠正瓦解的精神,允许“风闻”按传闻奏事,奏事者不必署名,即使弹劾有误,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唐宋时期御史台的“防官恶,秉公执纪”原则,在明清时期也差不多。监察官弹劾的对象可以说是除皇帝之外的百位文武官员。主管直接对皇帝负责,不需要征求上级的同意,比如御史台的长官,最后由皇帝决定。

2.向网络抗议的权利。这是古代谏官的主要职权,主要包括骑常侍、劝谏大夫、授人以物。书中提到,唐代谏官魏徵对此事作出了解释。他们经常对政治事务的得失提出异议。到了唐朝,唐太宗下令,在讨论军事事务时,“必须把谏臣带进来,以预大事”,这意味着每当朝廷做出决策时,谏臣都有权嗅闻政事,发表对政策得失的意见。正是因为唐太宗的劝告,才有了“贞观之治”的局面。

3.司法权。这里的司法权包括司法监督权和司法权。前者自秦汉以来就有这种权力,后者只存在于南朝。建立了朝廷官员联考制度,御史和程也参与了司法审判。后来被唐朝继承。唐代建立了三司会审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共同审理案件,称为“三司判案”。清代除“三司”制外,遇有大案,还实行九司联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与官、户、礼、兵、官共同审理。可以说,古代帝国既是督察官,又是司法官。

4.审核权。是对国家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策的审计,是对财政违规行为的审计。唐代御史巡郡,即查垦铸钱;宋代转运司既是主管财政税收的长官,又是监察人,其职权包括“执行年度职务、检查仓储、审核帐册”。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封建衙门机构的所有账目和会计报表都要提交都察院检查。

上述行为是古代督察的主要职权。此外,检察员还有处置权,即允许御史在特殊情况下先搞后奏,“随事处置”。比如明清时期,御史对文武百官进行纠正,六品以下的差凉者被问;还有监督审判权,监督军队权,调查权。其权力之广泛,在世界监管史上是罕见的。

可以说,封建帝王为了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的监控,有效预防和制止官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赋予监察官很大的权力,有利于监察效果的发挥。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检察员都在打击贪官污吏,澄清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对纠正皇帝的错误,防止决策失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历史上的封建盛世大多与皇帝加强监督有关,如:汉武帝创立刺史制度时,增设校尉,帮助他实现“大一统”;唐太宗努力提高谏官的地位,“虚心接受谏官之言”,实现贞节之治。唐初,唐玄宗也很重视监察官员。开元十四年,设立“一院三院”,完善了唐朝的监察制度,所以当时官方行政明确。元世祖非常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曾说:“书中我是左撇子,我是右撇子,御史台既是博士,又是博士。”他多次支持监督者纠正权臣的违法行为,实现了“大团结”。

但古代监察官的作用也有局限性,特别是当一个封建王朝出现异常或一个王朝进入中后期,出现统治危机时,监察官很难发挥正常作用,甚至催化了吏治腐败。比如东汉中后期以后,外戚、宦官轮番独揽大权,操纵监察官员的任免,监察机关逐渐成为不法官员胡作非为的工具。汉灵帝年间,监察官居然纠正和弹劾了26个与宦官无关的勤政地方官。到了后期,由于李和杨的相继专权,御史很少公开表态弹劾。明朝武宗时,宦官刘瑾在监察机关安插亲信。当时的监察院实际上成了宦官权力的工具。

总之,在中国封建专制社会,监察制度虽然严密,但由于依赖皇权,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作用是不同的。这是封建专制的必然结果,也是古代监察制度无法克服的弊端。